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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一.现金管理制度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2.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4.支票管理规定:(1)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出纳不能同时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2)支票应按顺序使用。每签发一张支票都在支票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作为银行和单位检查支票管理的依据。(3)支票不准出租出借,不准抵押和交其他单位和人员代签,不发放空白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签发空白支票。(4)签发转账支票事前不能确定交易金额的,须在支票上填好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和款项用途,规定限额。
(5)严禁携带该有印章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单位内各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机构。2.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科室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购置固定资产首先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交财务室,经分管所长、所长及局领导审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实行政府采购。3.固定资产的调拨:是指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包括机关与各事业单位之间调拨),要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机构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4.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
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6.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机构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相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8.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