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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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卫生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手册海宁卫生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宁卫生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海宁卫生学校本校国有资产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海宁卫生学校国有资产,是指海宁卫生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一)海宁卫生学校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海宁卫生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海宁卫生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四条、海宁卫生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地址:浙江海宁市文苑南路201号电话:0573-8707378787072724第7页共7页 海宁卫生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手册第五条、海宁卫生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海宁卫生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海宁卫生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负责海宁卫生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资产使用第七条、海宁卫生学校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八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地址:浙江海宁市文苑南路201号电话:0573-8707378787072724第7页共7页 海宁卫生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手册第九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第四章资产核算第十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海宁卫生学校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第十一条、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地址:浙江海宁市文苑南路201号电话:0573-8707378787072724第7页共7页 海宁卫生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手册(三)“三统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五)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第十六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向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三)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海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应当提请市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一)由学校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地址:浙江海宁市文苑南路201号电话:0573-8707378787072724第7页共7页 海宁卫生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手册(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并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一)资产处置申请及《海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五)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海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地址:浙江海宁市文苑南路201号电话:0573-8707378787072724第7页共7页 海宁卫生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手册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第二十一条、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第七章资产登记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产权登记,并根据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工作程序进行。(一)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二)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地址:浙江海宁市文苑南路201号电话:0573-8707378787072724第7页共7页 海宁卫生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手册第二十四条、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第二十五条、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宁卫生学校地址:浙江海宁市文苑南路201号电话:0573-8707378787072724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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