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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资产管理制度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资产管理制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国有资产是指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院的资产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院长协助院长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院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上报审批或报备材料; (四)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相关工作 第五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制定并完善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及处置等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归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配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并及时提交财务部门相关材料进行帐务增加或减少 (四)组织归口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接受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归口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暂付(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管理; (二)仪器设备管理处:负责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归口资产的管理;负责外购软件的管理;
(三)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有房屋、土地、在建工程、车辆、家具用具、材料及其他归口资产的管理;负责院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负责落实院办企业上交利润并按时催缴到位; (四)信息中心:负责图书资料、自行开发软件的管理; (五)科研管理处:负责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 (六)标准物质与标准化研究所:负责专利权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院名、院誉管理 第七条资产使用部门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归口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本部门使用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各类资产应落实到使用人建立交接制度相关人员离职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接受归口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八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检验任务和促进院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经资产归口部门审核、列入预算后方可实施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二条归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归口部门配置资产应当坚持资产共享共用原则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财政部、国家总局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归口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并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和跟踪管理等原则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归口部门应及时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交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据以进行账务处理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须报国家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归口部门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院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均由归口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按规定报国家总局、财政部备案或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国家局备案; (二)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以上的须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局审批 第二十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归口部门对材料的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底价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接受捐赠的部门应及时按照归口部门要求办理资产入库、财务入账手续并报国家总局备案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一)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二)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对外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资产归口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报废报损审批应定期按规定进行具体审批程序: (一)归口部门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及处置申请报告经主管院长审签; (二)计划财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签;
(三)归口部门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或审批; (四)计划财务处报国家局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八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归口部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事项的申请报告(主管院长签批); (二)《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三)资产归口部门组织五名及以上专家鉴定的报废意见书;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申请部门对外捐赠须提供对外捐赠事项的申请报告(主管院长签批)、《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或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三十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出售、出让、转让按国家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二条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二)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五条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一)、(二)款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总局、财政部对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院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上级备案的文件是院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院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一)与国家总局局属事业单位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国家局申请调解 (二)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国家总局申请调解;国家总局调解不成的由其报财政部调解;再调解不能解决的报国务院裁定 (三)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资产归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国家总局、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相关部门向计划财务处提交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 第四十二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国家总局安排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国有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国家总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提出申请经国家总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应当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四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总局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编制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计划财务处汇总上报各归口部门应保证报表内容完整、信息、数据准确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三)擅自提供担保出租和出借国有资产;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五)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和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要健全计划、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范围和作价 第三条按照教育部200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俱;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列为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 ㈠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物资设备; ㈡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 ㈢土地; ㈣家俱、图书资料; ㈤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㈥特殊需要且单价500元以上被服装具
第五条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㈠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㈡替换性资产如轮胎、投影机灯泡等(该项中属于成套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第六条新添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应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基本建设投资或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新添固定资产运杂费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其它则不计入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㈠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㈡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㈢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八条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帐手续以保证帐帐、帐卡及帐物相符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职责及队伍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校产设备管理处为全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帐、明细帐和财产卡片;督促使用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帐工作受理固定资产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改装、拆除等工作;检查、评估固定资产日常维护情况和使用效益;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帐、卡、物的核对并及时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异动情况进行登记;做到帐帐、帐卡及帐物相符 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金额的核算每月由校产设备管理处提供上月固定资产入帐金额与财务处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对出现的差额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帐 院、系(部)、机关处室负责本单位设备、家具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各单位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每年都要进行清查核对确保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校产设备管理处反映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逐步建立一支数量恰当、思想素质好、业务熟悉的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应加强联系及时了解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督促其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验收、管理、维修
第十四条校内所属各单位所添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必须到校产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校产设备管理处出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报帐联到财务部门报帐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必须到校产设备管理处办理入产手续其验收单报帐联送交学校财务处以增加学校固定资产 ㈠房屋、建筑物的验收由基建部门填写验收移交单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会同校产设备管理处及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后按标的加待摊费用填制房屋、建筑物估价入帐单入帐待办理决算后按决算数正式办理房屋建筑入产手续 ㈡仪器设备验收由采购订货单位(人员)对照实物填写验收单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比照教育部高教司[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如发现损坏或质量和数量有问题应由采购订货部门与厂商联系解决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及发票等到校产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产手续 ㈢图书、家俱等由使用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产手续 第十五条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及创收必须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事先到校产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提交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到校产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对金额大且投入企业的资产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作为学校对校办产业的投资 第十六条大型专用设备在校内要实行资源共享设备由主要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学校拨一定的运行费教学使用不收费科研使用适当收费以弥补运行费用的不足
第十七条学校逐步增加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入专用基金帐作为更新、改造、维修专用 第五章固定资产变动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申请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是:经技术鉴定确实无法修复使用的;使用已超过一定的年限的;修复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50%的;技术落后、效益差的;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视情节对责任人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在校内调拨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及校产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做帐依据固定资产调出学校须由使用单位提交报告征得校产设备管理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金额大的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报校产设备管理处冲减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在校内借用由保管、使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校外单位借用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校产设备管理处批准超过1万元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5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校产设备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校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