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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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单位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五条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单位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1.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  2.建筑物和附属物: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育用房、仓库、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操场、长廊、亭子、假山、桥、雕塑、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第二类一般设备  1.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空调机、录像设备、电风扇、洗衣机、电视机等。  2.设备:包括电话总机、电话机、传真机等。  3.设备:包括保险柜、橱柜、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4.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及船只等。  第三类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育用实验仪器、量具衡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第四类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数据等。  第五类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陈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画和陈列品等。  第六类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若基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决算审计的,按项目的批准金额入帐。待审计后,按审计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二)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调拨价计价入帐。  (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帐。  (四)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入帐,没有同类产品的可估价入帐。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审计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六)固定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成套设备损坏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损坏程度减少其价值。  (七)报废、变卖、调出、遗失、损坏的固定资产,需核实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帐面原值注销。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原值入帐。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帐册设置  (一)固定资产总帐的设置,由镇财务结算中心和未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单位固定资产总帐,按照六大类设立明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各大类的金额。  (二)固定资产明细帐的设置,由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或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帐应设置资产的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存放地点、来源等栏目。   (三)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的设置,单位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用部门或在放点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门保存,若发生变动,重新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  (四)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应使用电算化软件设置核算,对于无电算化软件的单位,明细帐应统一购置固定资产明细帐页进行设置核算。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盘亏、报废、报损等。(一)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属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下,但成批处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3、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外单位的,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4、向个人出售和转让固定资产(包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3000元以上及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5、不在1、2、3、4项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只需填制《单位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核销。(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1、各单位处理上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填报《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2、各单位处理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3)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数据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帐务处理  1、各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或《单位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的核算联,调整有关资产帐目。  2、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卖收入,均属国家所有,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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