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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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洋经典北京工厂考勤管理规定1.总则1.1认真落实考勤制度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工厂内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结合本工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考勤核算周期2.1每月26日—次月25日为工厂月度考勤核算时间。人力资源部负责核查员工出勤情况并进行月度考勤汇总,作为计算员工工资的依据。3.工作时间3.1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3.2管理类员工:3.2.1每周周六或周日保证休息一天。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在协调安排工作后,周一至周五倒休一天。公休当月休假,跨月不予累计。3.2.2春节期间,根据工厂生产实际情况整合安排假期。3.3非管理类员工:3.3.1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按工厂生产管理办法执行。4.考勤4.1考勤实行全员打卡制。每个工作日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夜间加班上下班均需打卡。员工上、下班及外出、返回必须亲自打卡,严令禁止员工替打卡。如果发生此类情况,考勤卡所有者和代打卡者将被处以50元/次的经济处罚,金额从当月工资中扣除。4.1.1从执行打卡日起,管理类人员从北大门出入,非管理类人员从南大门出入,以胸卡为凭。厂内共设置三台考勤机:一台设在办公楼前台处,管理类员工打卡须在此处打卡;另两台设在宿舍区大门处,非管理类员工须在此处打卡。4.1.2新入职员工考勤卡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时发放。4.1.3工程部由本部门专人负责记录员工的考勤,于当月月底将考勤报人力资源部审核。4.2迟到与早退4.2.1未在规定上班时间到岗,也未提前请假的记为迟到;未经批准提早离开工作岗位记为早退。 4.2.2员工迟到或早退将作为考核员工工作态度及工作表现的一项重要内容,记入绩效考评。4.2.3迟到或早退60分钟之内,每次罚款30元;60分钟至3小时(含),以旷工半天论处;超过3小时,以旷工一天论处。4.3外出4.3.1正常工作时间内,员工不得随意进出工厂,如需出厂必须履行相关手续,门卫有权对无正规出厂手续者进行管理。4.3.2管理类员工外出,离厂和返厂时均需打卡,人力资源部根据打卡时间及《员工外出登记表》(前台处领取,部门经理签字有效,离厂前交前台处)计算考勤。4.3.3非管理类员工外出需认真填写《非办公室人员外出登记表》(存放于人力资源部电脑共享中,部门经理签字有效),交门卫处留存,离厂和返厂时均需打卡;每月5号前门卫汇总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机记录时间及登记表计算员工当月考勤。4.4请假4.4.1员工请假原则上应提前请假,必须依据工厂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4.4.2员工请假一律填写《员工请假单》,请假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应及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无请假单的以旷工论处;休假结束,请假人须在第一天上班后到人力资源部销假。4.4.3请假审批权限请假审批权限表请假人审批人员部门经理生调中心厂长助理人力资源部生产类工人△△△○非生产类工人△△△○生产管理类员工△△△△○非生产管理类员工△△△○经理助理以上级员工△△△○注释:△表示批准,○表示备案 4.4.4假别:4.4.4.1病事假:员工因病、事必须亲自处理,可申请病事假。病事假须提前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按核准假期休假并准时销假。全年病事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上报厂长批准。病事假为无薪假期。4.4.4.2婚丧假:为期3天。凡正式员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经批准享受婚丧假。婚假有效期为一年。如必须到外地办理的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处理。4.4.4.3产假、哺乳假:不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并能够提供相应的生育证明的女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假。产假原则上不超过90天,难产则另加15天。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发放。哺乳假:带哺乳的女员工,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也可合用一次,一个小时。4.4.4.4工伤假: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有特约医院出具证明,确需休息者,视为工伤假。工伤假一律由厂领导审批,所在部门应在5天内出具工伤事故报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有关部门申报,认定为工伤后,按国家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工资待遇。否则视为病假。4.4.4.5请假纪律4.4.4.5.1突发事故或患急病者,本人须在两小时内电话请假,上班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4.4.4.5.2员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在超假5日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次数限一次,不得超过10天。本人需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及时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代为其办理续假手续(视同请假手续和权限),填写《员工续假单》并报批,报批手续同请假手续。本人上班后3日内需办理补假手续并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续假未经过批准,本人应按时报到上岗。4.4.4.5.3请假结束,未办理续假手续擅自不到岗者,超过5日视为旷工,超过15日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无工资,并予以除名处理。4.6旷工4.6.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4.6.1.1未请假(含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4.6.1.2假期届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交通、天气等意外事故除外); 4.6.1.3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调动工作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4.6.1.4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做私活,办私事者;4.6.1.5出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4.6.1.6伪造事实,虚报情况或盗窃、涂改、制造假证明请假者。4.6.2旷工的处理:4.6.2.1旷工以半天为基本计算单位。旷工一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3倍。4.6.2.2迟到、早退60分钟至3小时(含),记旷工半天;超过3小时,记旷工一天。4.6.2.3连续旷工5天,或月累计旷工10天,或年度累计旷工15天,一律停发当月全部工资。严重违纪者视同自动离职,并将给予除名处理。5.该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其最终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北京工厂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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