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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钟祥市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本物业名称:钟祥市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商铺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乙方签订《钟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甲方受托对“盛达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和服务。管理服务期限自2011-10-1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但在本协议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协议自动终止。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8、每年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10、 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11、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2、 如本项目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本项目时,自本协议终止时起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道路、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与赔偿;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顾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等造成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0、 经营方式及范围,应无噪声、无污染、无异味及合法;11、 户外广告牌设立、改变商铺外观,必须报物业审核同意;12、 水、电费收取以供水、供电公司总表为准;13、 履行《盛世豪庭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三、环境卫生1、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理的畅通;2、四害消杀。四、公共秩序管理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2、本物业消防管理。五、交通秩序与车辆管理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乙方在装修房屋时按双方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和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 房屋外观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2、房屋完好率达98%。二、 设备运行1、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善;2、设备设施完好率95%。三、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及时率98%;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完好率98%。四、 环境卫生1、商铺外围公共部分每天清扫2次,垃圾(不含商业经营垃圾)每天清运1次;
2、业主因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清运,按武汉市政府相关文件标准,向物业另行缴纳;3、 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每月检查1次并视情况清淘;化粪池每半年清淘1次,保持日常畅通。五、 绿化1、绿化植物生长良好,及时检修和补种,无杂草、杂物;2、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六、 消防每周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无故障;七、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小修1、小修及时率98%;2、小修合格率100%。急修1、急修及时率100%;2、急修合格率100%。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一、 乙方缴纳费用时间按《钟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本物业房屋交付入伙之日算起;二、 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2.00/月·平方米标准交纳;三、 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四、 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五、 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季度缴纳一次,每次缴纳时间为当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之前。
第六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一、 车位使用管理服务费用1、露天车位为临时停车用,甲方按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经营;地下停车场车位260元/个·月;业主购置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权,管理服务费30元/个·月。二、 有线电视等服务费用初装费、收视费按业务部门收费标准执行。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一、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划拨执行;二、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三、 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八条 保险乙方的商铺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 甲方违反协议,为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 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 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违规所收费用。四、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逾期之日起按每天2‰交纳违约金。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直接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自《钟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入伙之日起生效(房屋约定交付日期有变更的从其变更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年月日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钟祥市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本物业名称:盛世豪庭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商铺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乙方签订《钟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甲方受托对“盛达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和服务。管理服务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但在本协议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协议自动终止。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8、每年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9、提前将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10、 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11、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2、 如本项目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本项目时,自本协议终止时起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道路、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与赔偿;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顾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等造成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0、 经营方式及范围,应无噪声、无污染、无异味及合法;11、 户外广告牌设立、改变商铺外观,必须报物业审核同意;12、 水、电费收取以供水、供电公司总表为准;
13、 履行《盛世豪庭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三、环境卫生1、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理的畅通;2、四害消杀。四、公共秩序管理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2、本物业消防管理。五、交通秩序与车辆管理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乙方在装修房屋时按双方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和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 房屋外观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2、房屋完好率达98%。二、 设备运行1、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善;2、设备设施完好率95%。三、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及时率98%;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完好率98%。
四、 环境卫生1、商铺外围公共部分每天清扫2次,垃圾(不含商业经营垃圾)每天清运1次;2、业主因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清运,按武汉市政府相关文件标准,向物业另行缴纳;3、 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每月检查1次并视情况清淘;化粪池每半年清淘1次,保持日常畅通。五、 绿化1、绿化植物生长良好,及时检修和补种,无杂草、杂物;2、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六、 消防每周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无故障;七、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小修1、小修及时率98%;2、小修合格率100%。急修1、急修及时率100%;2、急修合格率100%。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一、 乙方缴纳费用时间按《钟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本物业房屋交付入伙之日算起;二、 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2.00/月·平方米标准交纳;三、 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四、 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 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季度缴纳一次,每次缴纳时间为当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之前。第六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一、 车位使用管理服务费用1、露天车位为临时停车用,甲方按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经营;地下停车场车位260元/个·月;业主购置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权,管理服务费30元/个·月。二、 有线电视等服务费用初装费、收视费按业务部门收费标准执行。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一、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划拨执行;二、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三、 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八条 保险乙方的商铺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 甲方违反协议,为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 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 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违规所收费用。四、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逾期之日起按每天2‰交纳违约金。
第十一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直接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自《钟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入伙之日起生效(房屋约定交付日期有变更的从其变更约定)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