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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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法运营、诚信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第二章税证管理第二条税务证书的验证和换证手续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审验并提供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2、税务登记证的年审资料。(1)税务登记证年审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年审及提供资料。(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2)出口供货企业退税登记证(3)出口供货企业办税员证(4)其他相关资料第三条税务登记的管理 1、新设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公司在办理相关登记及变更手续时,须事先向集团公司报告,在集团财务部的指导下办理。2、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税务登记证件,不得出租、出借、损毁、遗失。(1)税务登记证原件:存放公司办公室。(2)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财务部出纳签收并存放保险柜。(3)有关部门在办理公司有关事项中,需要财务部提供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时,需填写申请,并经财务部经理签字后,方可取得复印件。第四条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第三章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第五条财务部税务会计方可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第六条凭IC卡领购专用发票,并把发票通过IC卡读入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增值税有关规定中开具时限的要求开具。如果打印机或者开具的发票有误,应在系统提供的功能“发票管理/当前发票作废”下,处理发票作废,不得跨月作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把作废的发票盖上“作废”字样的章子,并保存好备查。第七条向购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必须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销售退回及索取折让和证明等开具红字发票规定的前提下,开具负数发票。换票要取得了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后,按同样数量、同样金额开具负数发票。第八条每月月末前,将申报期所属月份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系统提供“发票管理/进项发票”功能逐笔录入,并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帐进行核对,打印进项税额报表。 第九条每月10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则依税务相关规定顺延)抄税,打印销项税额报表,备份数据,并将税控IC卡及增值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发票存根到税务机关报税并验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条严格按照税控要求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出现问题立即报告税务机关,并填写出现的问题、原因,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四通公司处理,使税控系统始终处在完好状态下。第四章纳税申报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集团财务部备案。第十二条增值税采用网上申报,每月10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则依税务相关规定顺延)如实准确填写下列表并登录报税系统,定期将书面报告送主管税务机关。(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4)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免”、“抵”、“退”税申报表(5)发票领、用、存月报表(6)财务报表第十三条公司所得税:每月预报并缴纳税金,按季提供财务报表,次年清算并填企业所得税清算表。第十四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月10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则依税务相关规定顺延)申报并缴纳税金。年终一次性所得之个人所得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集中一次性申报。第十五条其他税种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间申报纳税。 第五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的管理第十六条“免、抵、退”的概念。“免”税是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销售环节的增值税,也就是出口销售税率为“零”税率。“抵”税是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等征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内销的销项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也就是应纳增值税出现负数,对未抵扣完的部分给予退税。第十七条正确计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1、出口货物销售额按离岸价(FOB)价×美元汇率2、按离岸价(FOB)价×美元汇率×(征税率-退税率)作为不予抵扣税额。3、如是到岸价(CIF)价成交,先将到岸价×美元汇率作为收入。按到岸价(CIF)价×美元汇率×(征税率—退税率)作为不予抵扣税额。待海运费、保险费等单证收齐后作调整为离岸价(FOB)第十八条设置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和出口货物销售情况登记表,及时反映出口货物单证情况、免抵税额、退税额。第十九条办理“免、抵、退”税流程。1、出口产品在当月财务上已做销售。2、纳税申报的同时,必须报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在退税电子系统下,按账输入当月的免、抵、退出口产品的发票号及金额,退税率等,系统自动生成该报表),经征税机关同意,先行预免抵税款,征税机关备案,并在该报表上签字盖章后退回企业一份。3、 单证收到后(包括当月的单证及前6个月以内的单证),按出口产品发票号、海关单号、外汇核销单号等输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退税系统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在次月的10日以前报无锡市国税局进出口管理分局批准。4、在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方式下,要求销售部门配合做好协调工作。出口产品出口后5个月内,应抓紧催收所有单证(包括海关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代理证明、出口发票、水单复印件,代垫海运费、代垫保险费发票等)。外贸公司收到外汇结算后,将货款汇入公司时,销售部门应叮嘱外贸公司在电汇单上注明出口货物的发票号,并将货款结算清单及扣除费用的原始单据及时寄给公司,以便财务做好清算工作。第六章纳税核算及管理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各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第二十一条公司主要税种的计算方法如下:1、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含不予免抵退数额)+当期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增值税×5%(外资企业免征)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3%(外资企业免征)4、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1%5、年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10%)×1.2%。 或=租金×12%6、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元/㎡。(税率根据当地税务机关对每个地块的认定为准)7、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或(-)调整项目〕×25%8、应纳印花税:(1)营业账簿×5元/本(2)购销合同金额×0.3‰(3)借款合同金额×0.05‰(4)资金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5)工程技术合同×0.3‰(6)保险合同(保费)×1‰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等),在年终由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代理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财务部备案。第二十三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由集团公司实行所得税汇总缴纳,按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部署提供纳税资料。第七章税务审计及检查第二十四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需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公司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各公司应积极配合;各公司财务部长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财务人员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部长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检查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集团财务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第二十六条税务日常内部检查由财务部长安排专人或受公司董事会委托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1、进项税额检查(1)取得的专用发票的真伪,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填写齐全正确、税务登记号是否准确。(2)专用发票联与抵扣联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只有抵扣联而无发票联。(3)抵扣运费单据是否属于规定的可抵扣的票据,项目是否符合要求、运费是否已付款。(4)付款单位与发票单位是否一致。(5)进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取得完税凭证。(6)购进的原材料等改变用途(将它用于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非正常损失的原村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是否将其负担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7)对纳入防伪税控,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是否于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认证(取得税务机关开具《认证结果通知书》和盖“认证相符”戳记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后,才申报抵扣税款)。(8)是否将进项税抵扣联按月、分税率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2、销项税额检查 (1)销售额计算是否正确。(2)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是否在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3)不予免抵退税额是否按规定退税的税率作进项转出。3、所得税检查(1)销售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完整;(2)成本的计算方法是否前后一致;(3)折旧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4)工资及福利费、工会经费是否要纳税调整;(5)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及非法支出;(6)是否计提各项准备金或预计负债;(7)是否有资本化利息支出;(8)是否有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列支的关联企业管理费;(9)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个人佣金等是否超标准;(10)是否有为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及基本保障外的补充保险;(11)是否有白条、收款收据等非正式票据;(12)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扣除;第八章税务筹划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税务会计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财务部门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集团备案。 第九章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财务部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第二十九条税务相关档案的保管按照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进行保管。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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