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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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为保护用人单位及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及竞业禁止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就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4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第七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但甲方知道履行职务、完成乙方交付的任务可能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而未及时向乙方提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甲方承诺,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企业离职,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为同行业或业务相近的其他企业服务,不得到与乙方企业有竞争关系或潜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自办与乙方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销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关系的,从甲方离职后第二天起,乙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如系甲方要求提前终止劳动关系,不管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或甲方擅自离职的,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就职时间的长短及是否接触公司商业机密而决定是否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如乙方不支付补偿费,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如乙方支付了补偿费,则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竞业限制补偿费的金额为员工离开企业单位前一年(124 个月)的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工资数的30%;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工资推算。补偿费每月支付一次,,由企业通过银行支付至员工银行卡上。如因员工原因款项无法支付,拒绝领取,企业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如乙方未依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经甲方催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则视为乙方自动解除本协议条款,甲方可不再受本协议条款约束。第九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4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甲方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企业支付十万元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单方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超出部分甲方应全部赔付。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1.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甲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甲方的侵权行为导致乙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2.如果乙方的损失依照(1)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甲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销售的总数之积。3.乙方因调查甲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4.因甲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甲方对乙方的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关联企业均赋有同等保密义务。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第十九条今后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与本协议部分条款相抵触的,则按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应因此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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