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认购合同(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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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商购:)商铺认购合同-9-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绵竹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绵竹市江苏工业园区苏州大道5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10683000011102企业资质证书号:510683D013法定代表人:徐建民联系电话:0838-2585877邮政编码:618200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铺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位于嘉陵江路以南、东汽八一中学西侧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3902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同地(可兼容商业办公)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铺,【现定名】【暂定名】南湖十二橡树。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铺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其商铺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编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层号商铺。商铺层高米。该商铺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下1层,地上层,该商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约平方米,该商铺作为商业用房。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铺价款:该商铺单价为(人民币)每平米元,总金额(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9-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即付款额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2、分期付款(1)买受人在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计(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2)买受人在年月日前付清剩余房款的%,计(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第五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7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9- (2)逾期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3)买受人若在正常交房日前提出退款,则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全款的20%作为违约金,出卖人在扣除违约金后,在15日内将购房款划转至买受人账户内。第六条关于产权约定的事宜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为乙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将应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日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5%赔偿买受人损失。第七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或人防工程特殊需要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铺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该商铺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9-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八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铺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九条保修责任在商铺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条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铺所在商业街的外墙、人防专用设施及其用房的使用权归出卖人;2、该商铺所在商业街的命名权归出卖人。-9- 第十一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业使用买受人应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使用期间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铺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铺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德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德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第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玖页,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9-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于年月日签于年月日附件一:商铺平面图-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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