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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追认购销合同 签订购销合同注意事项 一、核实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签订合同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国税税务登记证件》、法人身份证明书、签约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有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盖章签字。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4.履行方式具体:明确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交货地点;5.履行期限: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6.尽量明确本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7.违约责任要量化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式;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本公司所在地管辖。 四、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 要跟踪管理,出具是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 五、遇有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诉讼期间行使撤销权。 六、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七、出具欠条注意事项: 1.公司出具欠条:由签订合同委托代理人出具欠条,并加盖公司印章或财务章,金额、还款期限明确,无改动。个人出具欠条,如公司确认,视为公司欠条。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个人出具欠条:必须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具体明确,无改动,本人签字画押,注明身份证号码,并提供身 份证复印件。 八.诉讼时效问题 针对公司签订的合同及欠款问题,如连续有业务往来,时效可以顺延;如业务中断,须尽可能采取措施,确保时效的连续性;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的,要及时排查,要掌握时效问题;可根据情况采取法律措施,通过调解和诉讼解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宝民三初字第1118号 原告邱中明 原告邱中秀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光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金柱 委托代理人王宗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侯金苗 原告邱中明、邱中秀诉被告侯金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通知侯金苗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中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光明、被告侯金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宗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侯金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告邱中明、邱中秀诉称,XX年2月28日,原告与“侯金柱”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就上海市菊联路68弄57号401室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年3月11日,原告与“侯金柱”签订《房地产交接书》,原告装修入住401室至今。同年4月9日,原告与“侯金柱”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已按约支付了房款人民币20万元,并缴纳税费5000元,但被告至今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XX年4月9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侯金柱辩称,401室房屋买卖过程中所有侯金柱的签名均为侯金苗冒签,侯金苗系侯金柱的亲弟弟,因侯金柱对侯金苗有债务,故侯金柱将401室房屋抵押给侯金苗,并委托其代办产证及出租房屋,但并未委托过侯金苗出售401室房屋。认可原告已支付了20万元房款,并同意返还房款,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侯金苗未作陈述。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11日,邱中明、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侯金柱”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坐落宝山区菊联路68弄57号401室,建筑面积平方米,预告登记证登记编号:宝山房地预字号,房价款54万元。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XX年3月15日前交房给乙方,交房当日,乙方补足定金至人民币捌万元整,540,000元为甲方到手价格。同日,“侯金柱”与邱中明签订【房地产交接书【买卖】】,约定,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菊联路68弄57号401室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本交接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为生效。后原告即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同年4月9日,“侯金柱”与邱中明、邱中秀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坐落菊联路68 弄57号401室,建筑面积平方米,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50万元,甲乙双方确认,在XX年5月31日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附件三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XX年5月15日前清还甲方剩余贷款,还款当日乙方支付甲方第二期房款14万元。XX年2月28日,原告支付1万元,3月8日支付8000元,3月10日支付4XX元,3月12日支付2万元。原被告均表示,401室房屋实际约定的房价款为54万元。XX年4月22日,原告缴纳了契税5000元。 另查明,401室房屋房地产权利人为侯金柱。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债权数额为38万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4月7日,邱中明、邱中秀向本院缴纳万元代管款,表示愿意预交剩余的房款,并先行垫款注销401室房屋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的抵押登记。 审理中,原告申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该笔交易的具体经办人黄祥到庭。黄祥表示,XX年2月28日,以为黄祥有事,由中原公司另一业务员秦立坤带领原告看房,当天“侯金柱”将身份证复印件、预售合同原件、契税发票原件、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契税申报证明原件、业主临时公约原件等材料交给秦立坤。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支付了首付款,约定由“侯金柱”先将系争房屋上原先的贷款注销,但“侯金柱”迟迟未注销贷款,经中介多次催促后,“侯金柱”披露其非侯金柱本人,而是侯金柱的弟弟侯金苗。XX年6月,黄 祥电话联系原被告进行协商,电话中口头约定原告再加3万元,侯金柱即同意卖房,后黄祥召集邱中明、侯金苗、侯金柱到中原门店对房价款进行磋商,侯金柱本人也到场,其并未对卖房表示异议,只是对出售价格不同意,后因双方对房价款未达成一直意见,故磋商未成。原告对证人证言表示认可,被告对证人证言不认可,认为证人当庭陈述的内容与在法院所作谈话笔录有出入。证人表示可能会对有些细节的记忆有偏差,但大致的情况是一样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交接书》、收款收据、中国银行存款回单、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契税缴款书、沪房地宝字第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与黄祥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侯金苗以侯金柱的名义与邱中明、邱中秀就401室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共收取房款20万元,其中12万元打入户名为侯金柱的中国银行账户。侯金柱在侯金苗告知其已将401室房屋出售后,仅口头表达了不同意卖房的意思,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卖房。且之后侯金柱反而随侯金苗到中介门店与邱中明磋商房价,以其实际行动默认了侯金苗的卖房行为。结合侯金柱在庭审中的自认,即当时和妻子商量,如邱中明愿意加价10万元,就同意出售系争房屋。由此可以确认,侯金柱在明知侯金苗将401室房屋出售给邱中明的事实后,不但未加以阻拦,反而参与了磋商房价款的过程,侯金柱之后的行为已明示其对侯金苗卖房行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进行了追认,故侯金苗以侯金柱名义与邱中明、邱中秀就401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为有效。侯金柱关于侯金苗擅自以其名义与邱中明、邱中秀就401室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未得到其本人追认,买卖合同应为无效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现401室房屋已实际交付邱中明、邱中秀,且其已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故邱中明、邱中秀要求继续履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邱中明、邱中秀与被告侯金柱于XX年4月9日就上 海市菊联路68弄57号401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侯金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邱中明、邱中秀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邱中明、邱中秀名下; 二、原告邱中明、邱中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 告房款3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侯金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篇一: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答案 1 解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属于悬赏广告,构成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布的寻包启事符合上述要件,故构成要约。 存在,冯某发出悬赏即属一个要约,不特定人只要完成约定行为即构成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冯某与文某之间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冯某反悔而失效。 不能成立。拾得人并无义务寻找失主,法律规定也不排斥失主根据需要允诺给拾得人报酬。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文某既然没有义务寻找买主,其得到酬金的行为便不属牟取不正当利益。悬赏是失主权衡后的自主行为,可知其当时为了找到手提包,情愿付出500元酬金的代价,从客观上足以认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 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 2 解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关键点是看内容是否具体完整,一般看是否有价格条款。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XX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未成立。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新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如果一方因为对方的反悔而使得合同没有成立进而造成损失的话,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该案例中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3 解析: 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果品公司向农场发出的传真并不符合内容具体完整的要求,所以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农场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属于要约性质,而果品公司拒绝了,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该案例是农场没有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而导致的。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 解析: 建华公司向三家钢材公司发出的通知不满足要约的要件:内容具体完整,所以定性为要1 约邀请。三家公司对建华公司的回函中将价格条款通知了建华公司,该行为定性为要约。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前进公司在回函的同时,并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整个行为是要约行为,建华公司只对其中的100吨表示承诺,所以对于前进公司剩余100吨造成的损失由前进公司自行承担。在内蒙大成钢厂发出要约后,建华公司做出回复称购买其1000吨钢材,该行为定性为承诺。承诺一到达内蒙达成钢厂,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后来建华公司提出只收其中的900吨,应定性为《合同法》上的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产生效力的要求是得到对方的同意,在本案中明显大成公司并未同意,所以仍然应该按照1000吨履行。而建华公司只收了900吨,已经违约,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建华公司承担。 5 解析: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6 解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其内容并未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内容。可见贸易公司只是通过发函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这一行为属要约邀请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内容明确具体,包含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标的及其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因此是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可知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贸易公司向金利水泥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完全符合承诺的要件,是承诺行为。从案情可知,这封函电发出后第二天金利水泥厂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说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可知: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 贸易公司向鸿达水泥厂的发函是要约邀请,贸易公司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2 鸿达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贸易公司对要约并未作出承诺,所以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鸿达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并非履行行为,贸易公司也没有义务接受鸿达水泥厂的 货物。所以鸿达水泥厂因发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了。 7 解析: .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此类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生效。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才行。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 解析: 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9 解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或补交4000元,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10 解析: 改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3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效力待定,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11 解析: 、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12 解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孙某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善意有偿地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 在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孙某是质押人,李某是质权人。 该约定无效,因属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 13 解析: .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可以抗辩。《合同法》中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可以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种无效是一种绝对的无效,不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也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 .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不能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因为,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无效,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以抗辩。因为,虽然甲某的单方面声明不可以用来抗辩,但甲某已经明确告知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丁某未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洗衣机造成损失的,应有其自己承担责任。再者,甲某告诉了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后,自己也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了,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4 14 解析: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确立了三项原则: 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人制定的,在对其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考虑多数人的可能的理解,而不应以个别人的理解来解释,尤其是对特殊的术语应作出通常、通俗、日常、一般意义的解释。 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是由制作方单方制定的,法律上因此推定制作人在制作时完全、充分地考虑了自己的利益。当对理解发生争议时,法律从利益平衡考虑,应偏向于相对人,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因为格式条款在制作时排斥了协商,它更多地体现了制作人的意志,而合同中的非格式条款则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意志,所以,当两者发生不一致时,自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的格式合同中有关利息的规定是这样的:借款方保证于期满前偿还全部本金以及利息;贷款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一点一计算。按照银行方面的解释,利息按月息率计算,那么就要每月承付;按借款人王诚的理解,利息按月息来计算,并非一定也要按月来承付,也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时一次偿清本金和利息。双方当事人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产生了争议。按照第41条的规定,应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银行方的解释, 因此,本案中利息的偿付,不是按月,而(转载于:写论文网:追认购销合同)是按月息计算,于贷款到期后一次偿清。15 解析: .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如果没有通知,则构成违约。 16 解析: 、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一般违约,并不能导致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5篇二:物流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物流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XX年7月,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买卖成品优质大豆期间,收到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合同约定:买方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卖方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货物优质成品大豆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XX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