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风险申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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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认购风险申明书二、信托计划说明三、信托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编号:XCF140045第一部分风险申明第二部分认购条款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E-MAIL:二、认购情况认购类别:□A类信托单位□B类信托单位认购份数:份认购资金:人民币万元整(小写金额¥)认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本票□划款□其他三、信托利益账户投资者指定以下账户用于接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账户名:账号:开户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一份。自受托人在本申明书加盖公章之日起,即表明受托人已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已到达信托账户。 受托人:XXXXX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2014年月日委托人(个人投资者):(签字)委托人(机构投资者):(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2014年月日 信托计划说明书一、绪言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托合同》编写。本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信托合同的基本情况、受托人和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委托人自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阅读信托合同。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信托文件中所用的同一词语均具有相同含义。各词语的具体释义详见信托合同第一条。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名称: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成立日期:金融许可证号: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23000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三、管理团队1、受托人指定刘垚为信托计划的信托执行经理。其具体情况如下: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计划的信托执行经理,但应于更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四、信托计划保管人受托人聘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计划的保管人,保管信托财产。五、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一)信托计划名称XXXXXXX信托计划。(二)信托计划目的(三)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500,000,000.00份,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推介期认购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总和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含该数)及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投资者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权利。(四)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成立,信托计划各期期限均为【1】年,自各期成立之日起计算。六、信托计划的推介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1、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4年12月日至2015年2月日。2、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达到【100,000,000.00】份,且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达到本信托计划的认购资格要求,则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首期成立。3、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份数累计达到【500,000,000.00】份,且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达到本信托计划的认购资格要求,则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最后一期成立。4、尽管有上述规定,信托计划各期的实际成立时间以受托人公告为准。(二)信托单位的认购1、认购资格要求信托单位认购对象限定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个人、机构等合格投资者;认购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不含认购超过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2、认购价格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3、认购份数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数为【500,000,000.00】份,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投资者均需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七、信托合同内容摘要(一)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二)信托计划的管理1、管理方式(1)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单独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在信托财产专户中运作,不得挪作他用。(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2、内部管理机构受托人已经制订并实施了一整套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信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了完善科学的内部管理部门体系,包括业务决策委员会、信托资产管理部门、信托资产托管部门、稽核审计部等部门。关于各部门的职责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信托费用与税收1、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受托人信托报酬、保管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2、受托人信托报酬、保管费和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根据信托合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确定。3、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4、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四)信托利益及其分配1、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各期成立之日起满12个月之日核算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至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满12个月之日(不含)期间的信托利益,并于信托计划满12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信托利益。2、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利益的,信托利益直接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账户。3、信托利益在上述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计划限终止日(含)至信托利益实际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全部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由受托人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与信托利益一起支付给受益人。关于信托利益及分配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五)信托财产的保管受托人聘请具有信托计划保管资格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关于保管人的职责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六)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等。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交付认购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等。关于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七)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等。受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等。关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八)受益人大会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大会的召开事由、会议召集方式、通知、召开方式、会议方式、议事内容和程序、表决、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等请详阅信托合同第十六条规定。(九)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在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被受益人大会解任等情形下,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职责终止后,新受托人的选任按照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十)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1、受托人在营业场所置备受益人名册,记载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受益人可以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信托单位持有情况。2、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第十八条规定转让信托单位。 (十一)信息披露1、受托人每季度将该季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和保管人提交的保管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2、信托计划发生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等情形时,受托人将向受益人进行披露。3、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请详阅信托合同第二十条规定。(十二)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1、信托计划成立后,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计划。2、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信托成立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3、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并以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方式报告受益人。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十三)其他事项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认购风险申明书是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和信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信托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八、风险警示信托计划可能涉及各种风险,包括信托财产运用对象和运用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所述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并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信托的最低收益。九、法律意见书概要十、备查文件1、《国联信托创富1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2、《国联信托创富1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3、编号为XZR140011《债权转让合同》 4、编号为XBZ140038《保证合同》信托合同编号:委托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受托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平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10-11楼邮政编码:214131联系电话:05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国联信托创富123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一条定义与解释(一)定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国联信托创富123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2、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全体委托人依据信托合同共同设立的“国联信托创富1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国联信托创富1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4、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国联信托创富1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5、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总称。6、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7、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8、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总数。9、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总称。11、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者;(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12、委托人: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信托计划期限内,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13、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14、受托人或国联信托:指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5、保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17、认购资金:指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18、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19、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20、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类财产的价值总和。信托计划延期的,信托财产总值还包括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日之前已经分配给受益人的信托利益。21、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财产债务和所承担的费用(不含受托人信托报酬)后的余额。 22、信托单位净值:指当年信托财产净值与当年信托单位存续份数之比。23、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从受托人处分配取得的信托财产。24、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25、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26、信托利益核算日:指受托人为受益人计算信托利益、信托收益的日期。27、信托计划运行天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天数。28、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指受益人取得相应信托单位的日期(含该日)起至该信托单位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计划终止(包括提前终止,下同)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天数。2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30.信托年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31.会计年度:自每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期间。32、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33、元:指人民币元。(二)解释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同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靖江市城投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对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价值为50,308.95万元的债权(以实际募集的资金规模来同比例受让债权),上述款项由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用以支付靖江市滨江新城区同盛花苑安置房(一期)项目以及同康花苑(南区)项目的工程款。信托财产闲置期间辅助以银行存放、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等方式进行运用。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第三条信托计划类型 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四条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500,000,000.00】份,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各募集期认购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总和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含该数)及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本信托计划成立日确认日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投资者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权利。第五条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分期发行成立,信托计划各期期限均为【1】年,自各期成立之日起计算。如发生本信托计划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项下仍存续的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全部提前届满。第六条信托单位的认购(一)认购资格要求信托单位认购对象限定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个人、机构等合格投资者;认购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不含认购达到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二)认购价格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三)认购份数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认购份数为【500,000,000.00】份,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投资者均需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四)认购方式1、认购资金应当是人民币资金。2、投资者在认购信托单位时,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2)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3)认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4)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3、投资者应当在认购确认后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并将认购资金支付至以下信托财产专户:账户名: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五)信托计划的加入投资者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并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六)受益人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为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第七条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1、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4年12月日至2015年2月日。2、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达到【100,000,000.00】份,且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达到本信托计划的认购资格要求,则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首期成立。3、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累计达到【500,000,000.00】份,且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达到本信托计划的认购资格要求,则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最后一期成立。4、尽管有上述规定,信托计划各期的实际成立时间以受托人公告为准。5、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6、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含)至退还日(不含)期间的利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向受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转账支付的方式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第八条交易对手及债务人概况 交易对手靖江市城投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截止报告基准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000万元整,公司股东为靖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靖江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公司99.11%和0.89%的股权。其中,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是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15,000万元,由靖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全额出资。靖江城投是从事靖江市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之一,主要负责靖江市旧城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道路管网建设、水系整治以及市政公共事业项目建设,具备房地产综合开发业务和投资经营与市政公用设施相关的土地开发资格。债务人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截止2014年11月末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其中靖江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45,000万元,占90%,靖江市华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股10%。公司是为全面建设靖江市滨江新城区而成立,是从事靖江市滨江新城区建设的唯一主体,负责滨江新城区13.8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整理及相关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含道路、桥梁、给排水、供电、弱电等各类管线工程),政府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其它经营活动。第九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信托计划成立后,由受托人根据《国联信托创富123号集合资金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靖江市城投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对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价值为50,308.95万元的债权(以实际募集的资金规模来同比例受让债权),上述款项由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用以支付靖江市滨江新城区同盛花苑安置房(一期)项目以及同康花苑(南区)项目的工程款。受托人与靖江市城投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及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由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利率偿还上述债务。2、信托财产闲置期间辅助以银行存放、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等方式进行运用。3、为了确保债务人按约向受托人偿还上述债务,受托人安排了如下风险防范控制措施:靖江市城投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 、受托人有权根据项目需要修改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交易法律文件,但该修改应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5、信托期限内,如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根据《债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履行债务的,则受托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一项或数项保障措施:(1)要求担保人立即代偿债务;(2)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向第三方转让债权。第十条信托财产与费用承担(一)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二)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发行手续费;(2)推介宣传费;(3)受托人信托报酬;(4)保管人的保管费;(5)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税费;(6)信托文件、账册印刷费,信托计划推介和发行过程中的营销费、推介费;(7)信息披露费;(8)律师、审计、财务顾问等中介费;(9)因受托本信托而增加的业务规费;(10)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1)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涉及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12)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三)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的计算和提取1、信托财产净值分配完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剩余部分为受托人信托报酬,受托人可于信托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的任意时点提取当期信托报酬,剩余信托报酬于信托利益分配及信托计划到期清算时提取。2、保管人按照信托计划实际存续的各期资金金额的0.02%/年收取保管费: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当期保管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实际存续的信托单位份额×1元×0.02%/365×各期实际存续天数;3、除受托人报酬、保管费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于实际发生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4、在上述信托费用的支付时点,如信托财产专户中以现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信托费用的,相关信托费用均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或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足以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用之日(以较早发生的日期为准)支付。(四)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五)信托税费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六)其它除了上述已经明确了具体标准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外,受托人在合理的或市场的价格范围内对外支付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税费,无需再征求委托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单独披露,但委托人可以在受托人办公场所查询。第十一条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一)信托利益的计算1、本信托计划收益主要来自于债务人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受托人按约定履行债务。 2、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如下:1))A类受益人:信托单位存续期为【12】个月,认购且持续持有100万份~300万份(不含300万份)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2))B类受益人:信托单位存续期为【12】个月,认购且持续持有300万份以上(含300万份)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5】%。3、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4、本信托计划的各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一致,信托利益不能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足额分配时,受益人按照其实际持有的当期信托受益权对应的预期信托利益占当期全部信托受益权对应的预期信托利益的比例获得分配。(二)信托利益的分配1、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各期成立之日起满12各月之日核算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至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满12个月之日(不含)期间的信托利益,并于信托计划各期满12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信托利益。信托利益的计算公式为:受益人信托单位份数×1元×(1+预期年化收益率÷365×当期该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2、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利益的,信托利益直接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账户。3、信托利益在上述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计划限终止日(含)至信托利益实际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全部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由受托人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与信托利益一起支付给受益人。(三)特别规定信托财产分配时,如果信托财产为非现金形式的,受益人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以任何可能的方式将信托财产转换为现金形式。为此目的,受托人有权依法进行必要的法律活动,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第十二条信托财产的管理(一)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1、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单独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在信托财产专户中运作,不得挪作他用。2、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二)内部管理机构受托人已经制订并实施了一整套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信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了完善科学的内部管理部门体系。1、业务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策略;(2)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3)提出法律、政策风险、利率风险、证券投资风险等具体意见;(4)提出防范和化解上述风险的控制措施。2、信托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信托计划推介;(2)合同签署;(3)客户来访;(4)拟定信托利益分配方案;(5)拟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案,经业务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6)按信托文件规定运用信托资金,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3、信托资产托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2)合同管理;(3)信息披露;(4)计算信托单位净值; (5)执行信托资产管理部门的指令;(6)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7)发现信托资产管理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文件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业务决策委员会报告。4、稽核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公司日常风险管理;(2)监督与核查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3)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信托资产管理部门、信托资产托管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从业人员不与受托人其他部门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受托人其他部门共享;信托资产管理部门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第十三条信托财产的保管1、受托人聘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保管人的职责包括:(1)安全保管信托财产;(2)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单独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3)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4)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5)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6)法律法规、保管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四条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一)权利(二)义务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二)义务第十六条受益人大会(一)组成(二)召开事由(三)会议召集方式(四)通知(五)召开方式、会议方式(六)议事内容和程序(七)表决(八)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第十七条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一)受托人职责终止(二)新受托人的选任第十八条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一)信托单位的登记1、受托人在营业场所置备受益人名册,记载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2、受益人可以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信托单位持有情况。(二)信托单位的转让(三)信托单位的转让登记、质押与继承第十九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一)信托计划风险揭示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1、法律政策风险 因国家政策变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等因素,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的风险。2、管理风险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财产管理效果不佳的风险。3、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本信托收益的实现须依赖于信托相关当事方签订的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合同》等)的正常履行。任一当事人因任何原因不履行其与受托人签订的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保证和责任时,均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受托人并不保证各合同当事人能够完全履行相关协议或遵守相关法规,也不保证受益人将不因任一方之违约而减少预期信托收益。4、担保措施风险由于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发生变化,不能承担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或者因担保人违约等原因导致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或担保权受到侵害,而使信托财产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5、流动性风险债务人未按期足额履行债务,将可能造成受托人不能按期足额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行使抵押权、质押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取得抵、质押物的变现收入或其他现金收入,从而将造成受托人不能及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甚至导致信托的延期,致使受益人未能如期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的委托人承诺信托收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6、保管银行风险本信托可能存在因保管银行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的风险7、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他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二)风险防范措施受托人将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恪尽职守,努力降低上述风险的影响。(三)风险承担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期限届满之日,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财产中的现金无法足额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预期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有权不召开受益人大会,并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信托计划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足以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信托利益之日(以较早发生的日期为准)为止,发生上述情形所产生的风险或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第二十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本信托计划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与临时披露。(一)信托计划定期信息披露(二)信托计划临时信息披露(三)委托人、受益人特别申明如下:第二十一条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一)信托计划的届满终止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二)信托计划的提前终止(二)信托计划的清算1、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成立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并以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方式报告受益人。受益人同意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3、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三)信托财产的归属1、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归属给受益人,即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分配。2、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划至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因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向受益人归属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 3、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1、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包括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的,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计划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信托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二)免责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1)不可抗力;(2)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第二十四条通知与送达(一)通知(二)送达第二十五条其他事项1、合同组成2、合同生效和文本【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信托合同签署页)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受托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个人投资者):(签字)委托人(机构投资者):(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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