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认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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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条定义2第二条基金的设立4第三条基金的经营宗旨及经营范围4第四条基金合伙人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5第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6第六条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及份额转让6第七条合伙人大会7第八条基金事务的执行8第九条基金的投资经营及日常管理9第十条基金监管和托管9第十一条项目投资变现及收益分配10第十二条基金的税务、财务会计及费用11第十三条基金账簿、档案及查阅12第十四条保密及禁止竞争12第十五条基金的解散及清算13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4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方法14第十八条其它规定14 本协议郑重声明;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财产应格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鉴于:1.本协议按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该基金采取有限合伙模式,其主要业务为:对成长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实现基金及合伙人的利益最大化。2.作为长期从事股权基金投资、产业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并购重组、项目运作、风险控制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各基金投资人一致同意委托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对外代表基金、执行合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各合伙人就基金设立及运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1.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以下词语和表述在本协议中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基金指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成立的北京华安富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该中心位于中国北京市,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及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存续期限指基金设立后合法存在的期限,即登记机关向北京华安富丽投资管理中心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该期限可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进行延长。普通合伙人指在基金中,对基金债务及有限合伙人的本金及收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指在基金中,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第2页 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的,有权管理、经营、控制及决策基金主要事务,对外代表基金的合伙人。债务指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法律或政府指令所产生的,以及因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产生的责任和义务。管理人指受基金委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能力,对基金的投资业务及其日常事务进行管理的实体或者机构,管理人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监管人指受基金委托,在基金募集期间对募集资金和法律文件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监管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该监管人可以与托管人为一个机构。托管人指受基金委托,具有承担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能力,在基金成立及存续期间对基金合伙人委托并移交其管理的资产和法律文件进行保管、监督,并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令进行划转、分配、移动或进行其它处置的金融机构。监管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基金募集指基金正式成立前的募集期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接受,存放合伙人的投资资金,至基金正式成立时结束。托管帐户指根据基金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基金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管理基金向托管人移交并委托保管的所有基金资产。实缴出资额指某个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实际向基金缴付的,并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金额。管理费指基金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管理人支付的,用以支付基金日常管理支出的相关费用。变现指基金将其在项目投资或非项目投资中的投资权益以转让给特定受让人或者其它方式进行处置,从而实现基金投资收益的行为或事实。第3页 1.2本协议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不应视为对本协议内容的解释。1.3本协议引用有关条款时,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该等条款应指本协议的相应条款。第二条基金的设立2.1合伙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由普通合伙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面向特定人群吸纳新合伙人增资扩股。2.2基金中文名称:北京华安富丽投资管理中心基金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5号2.3基金设立规模为5000万元,以合伙人向基金认缴的出资总额为准。2.4基金存续期限为1年。2.5本协议签署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办理基金在登记机关的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2.6基金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基金成立日期。取得营业执照后,执行事务合伙人须尽快完成所有其它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基金经营所必须的证书执照和许可。第三条基金的经营宗旨及经营范围3.1基金经营宗旨为: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投资手段,充分发挥专业投资管理人员的资源及专业经验优势,通过对待定项目的投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被投资企业项目开发,并通过投资权益股权转让及核心股东回购等方式,实现基金投资收益及合伙人的资本效益的最大化。3.2基金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受托进行企业管理。第4页 第四条基金合伙人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4.1基金投资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4.2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并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基金,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3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4.4合伙人均享有以下权利:4.4.1有权了解基金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按照本协议之规定获取和阅读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程序及方式查阅基金账簿及档案。4.4.2有权出席合伙人大会,对本协议的特定事项进行表决。4.4.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4.4.4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基金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4.4.5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4.6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其它合伙人拟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的对基金的出资份额,或有权优先认缴基金的增资。4.4.7若基金不能设立,合伙人有权收回其实际缴纳出资。4.4.8合伙人有权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分配基金利润、承担基金亏损。4.4.9基金解散后,合伙人有权依法分得基金的剩余财产。4.4.10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它权利。4.5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4.5.1合伙人应当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付其对基金认缴的出资额。4.5.2合伙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或其它合伙人利益的活动。4.5.3合伙人有义务按照本协议之规定承担基金损益。第5页 第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5.1有限合伙人姓名_________,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5.2基金成立后,须及时向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了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份额,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并加盖基金印章。基金应当保存所有已经出具的出资证明的复印件。5.3合伙人缴纳出资额,在基金注册成立前,不得中途退出,下列情况除外。5.3.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5.3.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5.4合伙人退出,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退还其出资额。5.5出资人须在基金认购协议书签订时完成出资认缴。第六条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及份额转让6.1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签订入伙协议。6.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基金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6.3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4在基金存续期限内,未经合伙人大会一致同意,合伙人在基金存续期限内不得退伙。6.5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基金资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因其退伙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退伙人须承担赔偿责任。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基金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清算。6.6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7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基金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基金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6.8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合伙人大会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6.8.1未能履行其应尽义务的。6.8.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重大损失的。第6页 6.8.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工作存在重大疏漏,给基金造成重大损失的。6.9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6.10在基金存续期限内,未经合伙人大会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基金中的财产份额。6.11在基金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基金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它合伙人,并取得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基金中的财产份额的,同等条件下,其它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若两个以上合伙人欲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首先由欲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合伙人协商确定各自受让份额;协商不成的,按照欲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合伙人各自在基金中的出资额比例进行受让。6.12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本协议之规定受让有限合伙人在基金中的财产份额的,经签订合伙协议,即成为基金的合伙人,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权承担义务。6.13在基金存续期内,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其它合伙人转让其在基金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其它合伙人。第七条合伙人大会7.1基金设立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决议:7.1.1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7.1.2将基金资产出借给他人。7.1.3以基金名义向他人借款。7.1.4决定合伙人除名或退伙事宜。7.1.5决定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基金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7.1.6决定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他人转让其在基金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7.1.7决定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7.1.8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出资。第7页 7.1.9增加基金存续期限。7.1.10修改合伙协议。7.1.11更换托管人。7.1.12决定基金解散事宜。7.1.13本协议规定的需要合伙人决议的其它事项。7.2合伙人大会在下列情形时召开:7.2.1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随时提议召开合伙人大会。7.2.2代表基金实缴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在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后可提议召开合伙人大会。7.3合伙人大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并主持。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召集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委托其它合伙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合伙人大会会议。7.4合伙人大会会议应有包括合计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或其书面委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否则,该合伙人大会会议及其决议无效。7.5合伙人大会决议可以召集会议表决,也可以不经召开会议而由合伙人书面批准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合伙人。为此每位合伙人可以签署相同的书面决议的分别文本,所有文本汇集在一起即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合伙人为此目的的传真签名是有效且有约束力的。此种书面决议与正式召开的合伙人大会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7.6合伙人大会决议采取书面形式,以中文书写,由全体与会合伙人或者代理人签字后生效。第八条基金事务的执行8.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8.2除本协议第7条规定的必须提交合伙人大会表决的事项外。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代表有权管理、经营、控制以及决策基金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基金;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经营或者控制,并且在相关事务中无权代表基金。第8页 8.3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聘用代理人、律师及会计师为其管理基金业务提供中介服务。8.4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应诉或者上诉;与争议方进行协商、和解、仲裁等,以解决与基金有关的争议。8.5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保障基金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基金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第九条基金的投资经营及日常管理9.1基金重点对中国境内满足下列条件的成熟企业进行投资,通过项目结束后分红或核心股东回购等方式,实现基金及合伙人的利益最大化。9.1.1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9.1.2企业产品或者服务之市场具有足够的扩张力。9.1.3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9.1.4企业效益具有较高的预期增长。9.2对有良好的预期增长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9.3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投资项目的甄选、投资报告的编制及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监控。第十条基金的资金监管和托管10.1为保障资金安全,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选择具有良好资信的银行开立账户,资金监管账户由监管人用于接受并保管基金合伙人认缴出资,直至基金成立。10.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与监管人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明确。10.3基金成立后,其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明确。10.4基金成立后,基金所投项目形成的全部资产抵押给托管银行。10.5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认缴出资额0.35%费率,按日计提,每年度按照《托管协议》之规定进行支付。第9页 第十一条项目投资变现及收益分配11.1基金年化收益率13%,基金项目投资变现可以股权转让、权益转让或其它合法形式进行。11.2若基金存续期限到期,基金尚未将所投项目投资变现,则基金应按照以下顺序实现项目投资变现:11.2.1向普通合伙人变现,基金将其在项目投资中的股东权益或者其它投资权益向普通合伙人转让,由普通合伙人按照普通合伙人对基金认缴的出资额之比予以受让,并向基金支付转让对价。11.2向有限合伙人变现,基金将其在项目投资中的股东权益或者其它投资权益向有限合伙人转让,由有限合伙人按照有限合伙人对基金认缴的出资额之比予以受让,并向基金支付转让对价。11.2.3若在11.2.1、第11.2.2项中,无合伙人同意受让项目投资权益的,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决定向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项目投资收益。11.2.4若基金无法实现11.2.3项中规定的向第三人转让项目投资收益,且合伙人自基金项目投资收益中分配所得已经超过其基金的实际出资额的,则可将项目投资收益按照11.3规定的收益分配原则以非货币形式分配给各合伙人。11.2.5若基金无法实现12.2.3项中规定的向第三方转让项目投资收益且合伙人自基金项目投资收益中分配所得尚未达到对基金的实际出资额的,则基金将继续持有项目直至合伙人收回其对基金的实际出资额为止。11.2.6若基金存续期限到期,项目投资收益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实现变现的,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股权溢价回购。11.3基金分配的时间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进行收益分配并返还投资款。第10页 第十二条基金的税务、财务会计及费用12.1基金的员工、各合伙人均应当根据各自适用的有关中国法律缴纳税款。12.2基金将根据有关中国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基金的具体情况、制定基金的财务规则和各项程序,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12.3基金的记账货币采用人民币。对于非人民币的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款项、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基金还应该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12.4基金的所有自制会计凭证、账本和报表应用中文书写。12.5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个会计年度自基金成立之日始至该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12.6基金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基金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后,送交合伙人及各政府有关部门,并接受监督。12.7基金应按下列规定向合伙人提供上条所述财务会计报告:12.7.1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合伙人提供基金在该季度内的财务会计报告。12.7.2在每年3月31日前(包括31日),向合伙人提供基金上一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12.8本协议所述之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2.8.1资产负债表12.8.2损益表12.8.3现金流量表12.8.4财务情况说明书12.8.5利润分配表12.9基金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帐册。基金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12.10基金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基金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12.11基金募集的资金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12.12在基金存续期限内,基金应当就管理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对基金的投资业务管理服务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支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第11页 12.12.1基金按年度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12.12.2除本协议第12.12.4款规定情形之外,基金每年度管理费数额为合伙人认缴资金总额的2%。12.12.3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将部分管理费用留存在基金账户,用以支付基金的日常费用;或者要求将管理费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在基金成立后的第一个月内,基金应当向管理人支付当年度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年度起,基金应在每个投资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向管理人支付当季度的管理费。不足一个年度的按月折算。12.12.4当有项目以变现方式退出时,管理费的集体基数调整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减去退出项目的投资额。即在退出后的下一个月开始(不含项目退出当月),管理费计提基数按照本款之规定进行调整。12.13基金日常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用、人员工资费用、差旅费用、研究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验资费、财务审计费、重大事项律师费、清算费等相关服务机构费用由基金承担。12.14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管理人在为基金履行其项目投资职责时发生的办公费用、以及投资管理人员工资费用全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自行承担。第十三条基金账簿、档案及查阅13.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基金办公场所保留基金全套完整精确的账簿和档案。13.2在基金存续期内,各合伙人可提前三日向执行事务合伙人递送书面查阅通知,并委派其正式认可的代理人,在营业时间的合理时段,前往基金办公场所对上述账簿和档案进行查询。第十四条保密及禁止竞争14.1合伙人保证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和其它相关文件而获得的有关本协议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14.2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及本协议他方的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以下简称第12页 “保密期间”),未经本协议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他方的商业秘密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以外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提供该等商业秘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其现有和将来的董事、主管、员工和专业顾问等在保密期间内遵守上述保密义务,否则该方应承担本协议他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14.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应法院或其它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披露本协议他方的商业秘密,则该方应在披露该等商业秘密前及时通知本协议他方,以便本协议他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14.4有限合伙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与基金投资项目竞争,或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允许以其它相关联的法人、自然人身份参与该项目,但有限合伙人先于基金与项目方进行合作接触的除外。第十五条基金的解散及清算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解散:15.1.1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的。15.1.2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的。15.1.3基金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15.1.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15.1.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15.1.6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解散的其它情形。15.2基金解散,应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5.2.1清理基金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15.2.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基金未了结事务。15.2.3清缴所欠税款。15.2.4清理债权、债务。15.2.5处理基金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15.2.6代表基金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15.3具体清算事宜,由清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第13页 律法规的规定实施。15.4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15.5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6.1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管理基金全过程中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导致基金或其它合伙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基金或者其它合伙人可追究执行事务合伙人相应法律责任。16.2基金存续期限内,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基金及其它合伙人造成的损失。16.3若合伙人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重要义务,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该合伙人亦被视为违约方。其它任何一名合伙人即守约方均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要求其改正或者补救,违约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若二十个工作日届满,违约方仍然未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代表其它合伙人对其进行经济惩罚。16.4在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对由于其违约所引起的守约方的直接损失负责。守约方如果提前终止本协议,则该项终止不应当免除违约方的任何义务,也不能免除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对守约方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方法17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自协商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规定,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现行有效之仲裁规则在北京市进行仲裁。第十八条其它规定18.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与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拟议之交易有关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及垫付款项,应有产生该等费用和开支的一方第14页 承担。18.2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请求、索赔、要求和其它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递交或通过传真、邮件发送至各方所写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根据本条发出的通知中指明的其它地址);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所写各方电子邮件地址。18.3未经本协议其它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且不得促使他人发布与本协议或者本协议拟议的交易有关的新闻稿或做出相关公告,亦不得以其它方式与任何新闻媒体进行交流。各合伙人在发布新闻稿或做出公告的时间及内容方面应相互合作。18.4除非各合伙人另行签署书面文件,否则不得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修订。18.5未经本协议其它方明确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本协议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18.6本协议由各合伙人在本协议文首注明之日签署,并于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取代先前各合伙人达成的任何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协议、备忘和通知等。18.7本协议一式叁份,其余备份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以备报登记机关之用。18.8本协议在收到出资人资金及双方签字后生效。18.9有限合伙人出资后,由普通合伙人组织投资者共同签署为办理合伙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增资扩股所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认购协议、登记申请表格、出资确认书及其他授权文书等。18.10本协议附件:工商登记机关的合伙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11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各当事人申明:在签署本协议同时,各当事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及合伙协议,对本协议及合伙协议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协议,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第15页 以下无正文基金管理人(签章):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张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5号出资人(机构/个人)(签章):证件号码:地址:签署时间:年月日签署地点:北京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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