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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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意向书甲方(债权代表方):中华龙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债务承担方):无须国家政府组织或官方金融机构担保而由合资合作企业自主承坦一切风险的民间投融资,作为新时期资本运作新模式是符合WTO精神的国际融资接轨方式,必将成为激活中国资本市场的经济新浪潮。为发挥甲方国际信托资金、乙方国内建设项目优势合作发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并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国际惯例建立民间融资合作借贷关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自愿订立国际信托贷款意向书。一、借款总额与用途:乙方项目总投资为万元人民币,甲方通过中华龙基金募集欧、美、澳等洲际财团信托基金,特别调剂万美元/欧元(约合万元人民币)借给乙方作为项目建设专用款。借款及还款以进帐之日牌价为准,乙方所欠本金的实际金额以甲方出具的财务凭证为准,还款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乙方在项目实施所在地区,自主选择中国/建设/工商/农业/交通银行分行/支行,作为开设外债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结算银行。二、借款期限与利率:融资借贷期限为年,乙方按照借款总额的%每年给甲方支付回报/利息即资金使用费作为甲方保底利润,从借款到乙方帐户之日起计算。付息起始时间,从款到12个月后第一天付第一年资金使用费,期满日一次性全额返还本金及当年资金使用费。合作期间若乙方提前还款即缩短资金使用年限,甲方不收乙方提前还款年度的利息,但乙方需每年向甲方贴息2%作为缩短资金使用年限的补偿。乙方未按约定日期还本付息,甲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本息,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三、借款发放及过款手续费:甲乙双方采取乙方项目资产抵押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融资借款,乙方可在双方确认的合作方式所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分期办理借款发放手续,若分期办理则每期应提前7个以上银行工作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利用自有资金或专项理财资金以委托贷款方式向乙方投资,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并按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由受托银行代为发放贷款。受托银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委托贷款的委托监管费用约定由甲方负担,在乙方支付贷款利息时由贷款银行扣除此费用。 若乙方有外汇配额指标,银行才办理外币委托贷款,甲方则不收乙方调汇过款手续费。否则只能办理人民币委托贷款,债权股东与出款银行则按借款总额1%收取一次性调汇过款手续费,借款全额到达乙方账户15日内乙方一次性返还给甲方先行垫付的调汇过款手续费。四、操作程序:1、本意向书自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邀请甲方到项目所在地实地考察,由乙方承担第一次2-3人的考察费用,再次核察则由甲方自负路费。2、考察结束后甲方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自费聘请或委托独立的权威机构及专家对乙方提供的项目(包括相关文件材料)所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论证和审查,经专家初审评析认为该项目具有一定的市场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则书面告知乙方通过立项。3、乙方收到立项投资确认通知函后,务必在7至15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提交评估或律调、审计等报告文本,配合甲方对投资风险进行排查控制。乙方董事会(股东会)和全体董事(股东)一致同意,以乙方名下现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等作为借款抵押,作为抵押的项目资产须经甲方认可的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乙方向甲方申报的建设项目的批复材料、财务数据等,不得隐瞒、虚报、造假,应保证公开、真实、完整、有效、合法。投资项目必须是乙方自行、自主开发建设的项目(参照政府相关批复文件确认),乙方保证与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形成固定资产的抵押置换,确保按期归还甲方资金。4、乙方提供融资借款合作的全部必备文件和数据后,经综合评审确认真实合法有效且无任何法律障碍或不确定性因素前提下,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担保公证手续并与银行正签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乙方自行完备向委托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所需的贷前相关手续。从与乙方开户银行正签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之日起,甲方必须确保7个工作日内到位资金。5、合作期间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且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责任,但甲方和受托银行有权监督资金专款专用于合作项目,并监管乙方生产经营情况和计划用款情况。如乙方是以项目、资产及由其产生的收益作为甲方投资本金和回报利率即资金使用费的抵押担保的,在乙方出现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甲方保底利润或其他足以造成甲方资金风险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责任条款:(一)甲方责任义务1、及时签收审查乙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并向乙方通报合作进展意见,如超过约定期限没有答复则乙方有权终止合作进程;2、负责提供合作所需的证照等文件,并保证相关档案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有自主支配权;3、负责聘请或委托独立的权威机构及专家,对乙方提供的项目(包括相关文件材料)所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论证和审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4、负责在项目正式签订合同后根据项目用款计划履约投资: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资金存入受托银行的甲方专用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委托贷款合同所规定的乙方提款金额。5.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损失及风险由甲方承担,受托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但受托银行有义务负责监管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并与借款人完成上述固定资产的抵押置换。6、在投资合作期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抽回或临时调用投资款项。如果乙方未按项目合作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它资料不真实,或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紛、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毀灭失等危及贷款安全时,甲方才可提前收回己发放的借款。(二)乙方责任义务1、及时如实向甲方和受托银行提供贷款调查、审查过程中所需有关报告等文件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并针对甲方提出的受托银行须履行的委托事项与受托银行协商确认,如超过约定期限则甲方有权终止合作进程。2、保证提供的材料和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负责落实合作项目基础工作具备融资基本条件;负责落实合作项目的申报批文及项目相关法定资料等其它前期应完成的准备工作。3、乙方在贷款到期前,如发生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通知甲方和受托银行。 1、乙方在清偿其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资产有偿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它足以引起委托贷款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甲方及受托银行权益的行动时,应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受托银行,并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责任,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动。2、在委托贷款合同有效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其它企业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人承担债务提供担保,或以乙方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以致足以影响乙方偿还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的能力。乙方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委托贷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它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受托银行。3、乙方确认自己有能力履约,在双方正签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前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计划书、借款资金还款计划书和相关的法律文件,承诺安全合法付息还本结汇,决不变相将借款进入赌场或地下钱庄账户等非法处。保证专款专用,不随意挪用,并不受政府方面强加的不合理干预和影响。若因项目自身原因或在政策法律上得不到政府的支持,乙方自负一切后果。(三)甲方(委托人)、乙方(借款人)一致同意,甲方向委托贷款受托银行(受托人)提交的委托事项内容如下:1.受托人协助收回贷款本息;如借款人逾期不还,受托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通告借款人其他开户银行扣款清偿。2.受托人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按计划专款专用,防止贷款资金的恶意抽逃,监管借款人使用委贷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凭证的保管。3.受托人监督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并完成固定资产抵押转换手续。六、特别约定1、双方均只认可政府部门、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以公文形式出具的各种项目报告、证件文件等资料,严格按照国家的项目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和投资方的运作程序进行,以保障投资安全运作; 2、双方只认可已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任何人员(无论职务高低)在项目合作进程中所做的任何承诺都属于无效行为,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3、甲乙双方各自承担项目运作过程中相关人力、物力及财力的耗费,如果乙方的条件符合甲方的投资要求而甲方不能投资时,甲方承担乙方从立项开始支付的正当费用;如果因乙方项目条件障碍直接造成甲方出现经济损失时,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作的具体方式与执行以正式签订的合同、章程及协议为准;4、因不可抗力(如战争、骚乱、瘟疫及政府行为)致使本意向书无法履行,本意向书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可另行协议补充。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意向书签订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在签订本协议前,协议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内容,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本意向书一式三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壹份,商定的委托事项内容由受托银行留存壹份备案。甲、乙双方履约中签订的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确定文件,均为本意向书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债权代表方):乙方(债务承担方):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电话:4008907668电话:传真:01059004100传真:手机:手机.签订地点:中国·北京签订时间:2012年月日备注:信托贷款的借款数额1千万至3亿元,使用年限1至10年,10年利率每年12%,若为自有资金毎减少一年增加0.5%(如9年12.5%、8年13%、7年13.5%、6年14%、5年14.5%、4年15%、3年15.5%、2年16%、1年16.5%),若为理财资金毎减少一年增加1%(如9年13%、8年14%、7年15%、6年16%、5年17%、4年18%、3年19%、2年20%、1年21%),到期均要归还本金。如果信托贷款l年自有资金达到或超过l亿元可定为16.5%,若为l千万以上不到l亿元则必须高于16.5%,但最高不高于21%;如果信托贷款l年理财资金l千万以上不到l亿元可定为21%,若达到或超过l亿元则可低于21%,但最低不得低于16.5%。2至10年期的信托贷款都如此例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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