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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范本及案例自书遗嘱范本立遗嘱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遗嘱执行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引起纠纷,故本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市_______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等作出如下处理:一、财产情况本人目前拥有的主要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房产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处,其具体情况如下:(1)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_____,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_____,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股权本人目前拥有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股权。(公司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_________,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万元)3、债权债务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本人借款人民币元,并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年,约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本人连本带息一次性进行偿还,担保人为_________。4、债券本人持有_________发行的债券,持有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债券类型:_________,债券到期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息为%/年。5、股票。本人目前持有股票代码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公司股票股;股票代码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公司股票股6、存款。本人目前在_________银行开设账号为_________的_________账户,账户中共有存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年利息为%。7、基金本人目前持有_________公司的代码为_________的基金,持有份额为。二、财产继承本人去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本人届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均由_________个人继承(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与本人关系:_________)。继承人于本人去世后从本人处实际继承的财产、权益情况,以其继承时本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权益情况为准。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财产和权益与其配偶无关,均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请注意,这里的“个人”
两个字非常重要,如果写了这两个字就是你希望获得你遗产的这个人个人所有,如果不写这两个字,就是他们夫妻之间共同所有,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本人去世之后,本遗嘱前述列明的_________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本遗嘱一式_________份,一份交_________,一份交_________。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个人继承本人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立遗嘱人(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特别注意:通常情况下,自书遗嘱是需要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不能电脑打印。附:1、遗嘱执行人权利: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清理遗产; (三)管理遗产; (四)诉讼代理; (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八)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附:2、相关案例用电脑打印的遗嘱算不算“自书遗嘱”呢?问:徐老汉夫妇有两子一女,两个儿子成人后徐老汉相继为他们盖了房子并按农村习俗“分家”另过。后徐老汉女儿也出嫁了。2004年,徐老汉立下一份遗嘱:“因女儿经常回娘家服侍父母,故决定把居住的老楼房全部赠与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但该遗嘱上没有徐老汉妻子的签名。2007年,徐老汉的老伴去世后,徐老汉又立下一份遗嘱,决定将居住的老楼房分三份给自己的两子一女。该遗嘱为电脑打印件,上面有徐老汉和其子女的签字。徐老汉去世后,徐老汉的小儿子将争议房屋以13.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徐老汉的大儿子认为按照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其本人应该得到三分之一的份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其中的4.6万元遗产。在诉讼中徐老汉的女儿同意把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徐老汉的小儿子所有。那么,徐老汉在2007年用电脑打印的遗嘱,算不算自书遗嘱呢?答: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因为没有其妻子刘某的签名,徐老汉对争议房屋仅有二分之一产权,遗嘱中处分刘某财产部分内容无效。2007年的遗嘱草稿原告、被告均无法提供,双方对草稿系谁书写陈述不一。该遗嘱系打印件,但该打印件不能证明系徐老汉本人打印的,应认定该遗嘱系代书遗嘱。因该遗嘱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故应认定该遗嘱无效。因此,在徐老汉妻子刘某去世后,徐老汉与二子一女各继承该房屋1/8的份额,徐老汉对该房屋共有部分及所继承的份额按照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应由其女儿全部继承。其女儿又转让给徐老汉的二儿子,故原告徐老汉的大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1/8的份额,被告徐老汉的二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7/8的份额。随着电脑技术应用的广泛,使用电脑打印、储存文字越来越普及。但由于打印遗嘱形式无法与《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相对应,所以,对打印遗嘱的性质,争议非常大:一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自书遗嘱,因为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嘱人校对签名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因为电脑是智能化工具,无论是遗嘱人自己输入打印还是由他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产物,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并无二致。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嘱无效。如果紧扣字意,打印遗嘱确实无法归入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因为它不是本人或者代书人“亲笔书写”。这是科学给法律出的一个难题,在当初制定《继承法》的时候,立法者也许没有想到若干年后的今天,电脑能如此普及并广泛使用到各个领域。
实际上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注意到了《继承法》中关于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还不仅仅是电脑打印引起的。据相关统计显示,在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有60%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而遗嘱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是遗嘱无效的主要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对遗嘱形式要件过于严苛不利于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实现。所以,无论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出发,还是世界立法的潮流来看,都应当规定对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一些业界人士认为,不应仅因为形式上的欠缺而影响其效力。所以,对打印遗嘱,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计算机打印的,应认定为“自书遗嘱”。因为,“亲笔书写”在电脑时代应理解为既包括用笔书写,也包括使用电脑打印,两者之间仅仅是书写工具不同而已,立遗嘱人“亲自”操作才是自书遗嘱的实质所在。但是,由于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一样存在较易被伪造的弊端,因此,对打印遗嘱真实性的证据标准应较自书遗嘱为高。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或可证明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按照《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2007年徐老汉所立打印遗嘱不能证明系徐老汉本人打印,又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鉴于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的发达与打印文件的普遍适用,为了方便订立遗嘱,避免打印遗嘱可能造成的争议,应当在修改《继承法》时,参照国外的相关规定,比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在书写或记录遗嘱时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打印机等技术手段,或借鉴英美法系关于经见证遗嘱的规定,增设“证人遗嘱”的规定对《继承法》予以完善。案例来源:中国网网址:http://www.china.com.cn/news/law/2011-06/05/content_22773225.htm打印的自书遗嘱为何无效?2015-06-1811:18: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刘义 问:李某与王某甲于1991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屋一套。2011年2月15日,王某甲出具打印件《赠言》一份写明:与李某的婚后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赠送给妻子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李某所有。该件中签名处“王某甲”系打印,但盖有手印。
2011年10月18日,王某甲出具打印件《遗书》一份,该《遗书》明确写明:与李某的婚后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遗言给妻子李某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李某所有。该件中签名处“王某甲”系王某甲本人书写并盖手印。 2011年10月25日,王某甲因病死亡。王某甲在“遗书”中签名捺印,该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重庆林先生 答:自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依据该条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遗书”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依据被二被告陈述,王某甲本人并不会使用电脑,打印“遗书”的人并非王某甲本人。因此,该“赠言”与“遗书”均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之规定,本案自书遗嘱应属无效。 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打印遗嘱”法律效力的三种情形2015年08月28日14:59江苏法制报 □吴红云程时兰
【案情】 原告潘甲与被告任某的妻子潘乙系同胞姐妹。2003年12月,潘乙与潘母因同一场意外先后死亡,后任某和女儿一直与潘父共同生活,被告任某对潘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2014年11月19日潘父因病去世,留有一套自建房及三间附房。2015年2月12日,原告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父亲的遗产归自己一人继承,并出示了潘父生前“遗嘱”一份,该遗嘱为打印稿,内容为:“父亲潘某某的赡养义务由次女潘甲承担,遗留的所有财产由潘甲继承。”该遗嘱由潘父和潘甲分别签字,由潘甲负责保管。 【评析】 本案的重点在于对该份遗嘱的效力认定,该遗嘱的形式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 在审理遗嘱继承案件中,要认定遗嘱的效力,首先必须确定遗嘱的形式,而本案的遗嘱是一份“打印遗嘱”,由于现有的继承法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意见可供参考,因此对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认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现实中也很难还原订立遗嘱时的实际情景,是否为当事人亲自打印等。但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将“打印遗嘱”
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而应当结合遗嘱人的文化程度、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式过程等方面综合认定。具体应当从如下几种情况考虑:第一种情形,如果遗嘱人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具有独立的阅读能力并能亲自用电脑打印遗嘱,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该遗嘱为自书遗嘱;第二种情形,遗嘱人虽不方便或不会使用电脑,但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有阅读能力,而请他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遗嘱,遗嘱人在听取他人诵读或者亲自阅读打印件后签名,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也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因为此时的“打印”实际上是一种工具,该内容已经遗嘱人亲自阅读并签字确认,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种情形,遗嘱人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很低,更不能亲自操作电脑,而请他人根据自己的口述代为组织语言并打印出来的遗嘱,遗嘱人在听取他人诵读后签字或按手印确认的遗嘱,此时的遗嘱订立形式与代书遗嘱有异曲同工之处,则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该遗嘱应当符合代书遗嘱的其他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份打印遗嘱法院不认可2014年09月17日15:30来源:北京晚报原标题:这份打印遗嘱法院不认可本报记者张宇当女儿拿着父亲生前为自己亲笔写下的遗嘱,准备和继母分割遗产时,继母也出示了一份有父亲签名,且日期更靠后的打印遗嘱,要求继承全部遗产。但据女儿了解,父亲和继母的关系并不融洽,这份打印遗嘱是否是父亲真实意愿的表达,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呢?她找到了北京立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付鹏博,想知道自己该怎么办?案情聚焦女儿万里奔丧出现两份遗嘱
律师质疑2013年10月5日,接到父亲李伟军命在旦夕的电话时,李娟还在美国。因为年幼时父母离异,李娟跟随母亲远走他乡,与父亲聚少离多。如今,李娟36岁,李伟军59岁。至于父亲的肺心病,李娟虽然知道这几年父亲一直在住院,但没想到会恶化的如此之快。遗憾的是,李伟军没能等到漂洋过海赶来的女儿,于10月9日去世。让李娟不解的是,父亲去世时,他的再婚妻子张佳丽未在身边陪伴,直到葬礼上才出现。在葬礼结束的当天下午,李伟军生前离婚律师打电话告诉李娟,她的父亲生前给她立了一份遗嘱。原来这几年父亲和再婚妻子张佳丽的关系并不融洽,2012年5月,在住院期间,父亲决定离婚。起诉期间,李伟军多次病危,知道自己时日不多,他便在律师的指导下为女儿李娟立下了一份遗嘱,表明自己去世后,自己的遗产全部由女儿李娟一人继承。如今,父亲李伟军病逝,他和张佳丽的离婚案件也终止审理。李娟因要赶回美国,遂拿着遗嘱找到继母张佳丽,与之商讨遗产继承的事宜。张佳丽称此事重大需要仔细考虑,不宜操之过急。李娟表示理解,但半月后,李娟忽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张佳丽将自己告上了法庭,张佳丽称自己手中也有一份李伟军的遗嘱,而这份遗嘱比李娟的日期更靠后,按照遗嘱内容,张佳丽要求继承李伟军的全部遗产。无奈之下,李娟只能推迟回美国,她找到了北京立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付鹏博,委托其应诉。这份打印遗嘱很蹊跷付律师称,这两份遗嘱都非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从日期看,似乎应以张佳丽持有的日期在后的遗嘱为准。但是,付律师说,“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前提是,最后的遗嘱必须合法有效。本案中,李娟当初找继母张佳丽协商时,张佳丽为何不提出自己也有一份遗嘱,而是过了一段时间突然拿出这么一份“打印遗嘱”?
另外,李伟军在其离婚律师向其讲明自书遗嘱必须本人亲笔书写并指导其给李娟立了一份合法有效自书遗嘱的情况下,怎么会在离婚诉讼期间给妻子立一份“打印遗嘱”呢?种种迹象表明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其中必有蹊跷!争辩1是否属于合法有效遗嘱?张佳丽称,李伟军会使用电脑,这份“打印遗嘱”是李伟军当着自己的面亲自用电脑输入并打印出来签名后交给她的,整个过程是李伟军本人亲自独立完成的,应认定是李伟军亲自书写行为的延伸,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针对原告的说法,付鹏博律师认为,我国《继承法》第17条对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张佳丽所持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是无效的。争辩2是否为订立人真实意思表达?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既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又必须是订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对于第二点,付律师通过走访,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付律师首先向法庭提交了李伟军的离婚起诉书。在起诉状中,李伟军称“二人在诸多问题上不断发生矛盾,加之忙于生意,夫妻二人已分居多年,形同陌路。”李伟军曾经住过的医院出具的证言证明张佳丽很少来院看望照顾李伟军。李伟军工作过的企业也出具了相印证的证言。除此之外,付律师还出具了曾经照顾李伟军的一位同事的证言,证明李伟军在2013年9月9日(张佳丽所持遗嘱日期)前后没有打过字,没有使用过打印机。张佳丽辩称,李伟军之所以要和自己离婚是要转移财产,规避生意上的债务,重新立遗嘱是李伟军觉得自己身体不好,对亏欠自己的补偿。法院判决
这份打印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受法律保护,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本案双方当庭的陈述,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张佳丽持有的打印形成的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原告也不能有效证明其持有的遗嘱是李伟军本人亲自独立完成的,不能认定是李伟军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反,被告李娟持有的遗嘱经查证是立遗嘱人李伟军本人亲笔所立,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唯一合法有效的遗嘱,应遵照执行。最终,法院依法先将李伟军与原告张佳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出一半归原告张佳丽所有,其余的认定为李伟军的遗产,依法全部判归李娟继承。打印遗嘱存风险据付鹏博律师了解,在北京,“打印遗嘱”在有代书人、见证人,完全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可有条件的认定为“代书遗嘱”,但还没有法院将“打印遗嘱”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外地个别法院的判决对类似案件没有约束力,在我国《继承法》没有对打印形成的遗嘱的效力等作出明文规定之前,千万不要冒险自行订立“打印遗嘱”。付鹏博律师在此也呼吁国家尽快修改《继承法》,在兼顾安全与效率的情况下,将打印形成的遗嘱纳入修法范畴,并予以明文规定。(本文当事人为化名)法院:打印件不具自书遗嘱效力2015年08月22日08:33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吴晓锋 □本报通讯员郝绍彬潘建兴 部分老年人请人打印遗嘱,自己签名或者摁印安排个人百年后继承事宜,法律对这种方式形成的遗嘱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宣判,认定仅有遗嘱人摁指印的他人打印遗嘱不具有自书遗嘱效力,判决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遗产引纠纷
李富与前妻生育子女李成、李平。1991年3月30日,李富与伍芳再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1年购买了原万盛区某房屋一套(产权人是李富)共同居住。 2005年3月24日,李成单方表示:从2005年3月24日起,李成和李富断绝一切关系,并出具了一份“解除关系书”。 2011年2月15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赠言》,载明:李富与伍芳的婚后共同财产重庆万盛经开区某二室一厅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赠送给妻子伍芳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伍芳所有。该件中签名处“李富”字样系打印,但摁有手印。 同年10月18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遗书》,写明:李富与伍芳的婚后共同财产万盛区某二室一厅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给妻子伍芳继承;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伍芳所有。该件中签名处“李富”系李富本人书写并摁手印。 2011年10月25日,李富因病死亡。 原告伍芳于2014年6月11日起诉,要求按照遗嘱依法由伍芳全部继承李富所有的万盛区某房屋的份额。被告李成、李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房屋的50%系被继承人李富的遗产。虽然被继承人李富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伍芳、李成、李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被继承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李富的打印件《遗书》,系被继承人借助设备而形成的自书遗嘱,有其本人签名摁印,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李成、李平辩解伍芳出示的《赠言》《遗书》是受伍芳胁迫所写且系伪造,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既不提交对相关司法鉴定的申请,也未举证加以证明,故辩解亦不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伍芳全部继承李富所有的万盛区某房屋的份额。 李平、李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释法理 重庆市五中院审理认为,在此案中,尽管李富在《遗书》中签名摁印,但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的“自己书写”“自己签名”并“自己注明年、月、日”的要件要求,故不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结合此案中的《赠言》,从其内容文字表述有“男方所得的1/2赠送给妻子伍芳继承”“在我人生意外后”“特在身前立言赠送”,最后落款处“身前立言人:李富”
等,该《赠言》的性质即可视为李富的遗嘱。该《赠言》的效力与此案《遗书》效力相同,均不符合继承法中自书遗嘱之规定。 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此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综合伍芳长期与李富共同居住等情况,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伍芳继承李富50%房屋份额的20%、李成与李平分别继承李富50%房屋份额的15%。 据重庆市五中院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遗嘱继承纠纷呈现逐年攀升趋势,且以花样翻新方式涌现,如电脑打印方式形成遗嘱,常见的有被继承人亲自动手借助电脑亲自打印形成遗嘱或者借助他人之手由他人打印自己签名或者摁印形成的遗嘱等,忽略继承法等法律对遗嘱规定的形式与实质要件。此案就是其中一例。 在此案中,《遗书》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当事人伍芳也陈述:李富本人并不会使用电脑,打印“遗书”的人并非李富本人。因此,本案中的电脑打印由李富签名或者摁印形成的遗嘱因缺乏自书遗嘱法律规定的要件而无效。(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