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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赠与协议协议签署日期:年月日赠与方: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受赠方: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合法拥有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财产,并愿将赠与物赠与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赠与标的财产事宜约定如下:第一条赠与关系□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同意无条件将标的财产赠与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同意附义务将标的财产赠与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及所附义务。第二条标的财产
(一)标的财产基本信息□房产(如需要,可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1.房屋详细坐落:2.房屋建筑面积:3.房屋套内面积:4.房屋用途:5.房屋产权证号:6.房屋结构、附着物、附图等:7.质量及瑕疵情况:&房屋权利限制/抵押担保情况:□未设定抵押,不存在权利限制;□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日为:,他项权利证证号为:,甲方将于年月日之前完成抵押注销手续。9.房屋租赁情况□房屋不存在租赁□房屋目前已被租赁,受赠人为房屋承租人□房屋目前已被租赁,承租人已确认于年月曰之前搬离房屋。□车辆(如需要,可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1.车辆品牌型号颜色: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3.发动机号:4.车牌号:
1.行使公里数:2.车辆质量及瑕疵情况:3.权利限制/抵押担保情况:□未设定抵押,不存在权利限制;□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日为:,他项权利证证号为:,甲方将于年月日之前完成抵押注销手续。□贵重物品(如需要,可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1.物品名称:2.品牌/品种/种类/型号:3.购买日期/物品年代:4.其他属性特征:5.物品质量及瑕疵情况:6.权利限制/抵押担保情况:□未设定抵押,不存在权利限制;□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日为:,甲方将于年月日之前完成抵押注销、撤销手续。□其他资产(略)(二)甲方确认其依法享有标的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将其赠与乙方;甲方确认已将其所知的与标的财产质量相关的信息告知乙方,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的标的财产不存在告知信息以外的瑕疵。(三)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至标的财产所有权转让至乙方期间,妥善保管标的财产,确保标的财产不遭受他人合法追索。(四)如甲方赠与为附义务的赠与,则对于标的财产存在甲方告知信息以外的缺陷或瑕疵的,甲方应在所附义务的对应限度内承担与商品买卖出售方相同的责任。第三条赠与所附义务(可选,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双方确认,此次赠与为附义务赠与,乙方须履行以下义务:(一)乙方在标的财产所有权转移前,应当:(略)(二)乙方在标的财产所有权转以后,应当:(略)第四条标的财产的转移(一)转移时间:(二)转移方式:(三)转移费用:乙方无需就接受标的财产向甲方支付费用;与转移标的财产相关的费用,包括运输费、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费用、税费(如涉及)等各项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第五条赠与的撤销(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撤销赠与,如标的财产以转移,乙方须予交还:1.乙方出现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近亲属的情形;2.乙方使用标的财产从事非法活动;3.对于附义务的赠与,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所附义务;4.(略)(二)除上述情形外,甲方于标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有权随时撤销赠与;对于附义务的赠与,且乙方已履行相关义务的,甲方应在相关义务范围内,对乙方予以等额补偿。□无权撤销赠与,双方将于本赠与协议签署后【】日内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保密(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二)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第八条不可抗力(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第十条通知和送达(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十一条附件条款协议附件(如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
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第十二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至起生效。第十三条其他(一)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二)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1.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2.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三)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四)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五)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六)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七)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文本已于本协议首页列明之日由双方正式签署,以昭信守。(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甲方:
(签字)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