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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母亲协议书被赡养人姓名母亲:刘要则赡养人姓名长子:薛生付次子:薛生有三子:薛生旺四子:薛才旺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子女”)和被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父母”)签订本协议。父母结婚后生有四儿一女,现已长大成人。因父亲于2013年已去世,现母亲年事已高,再加之腰腿疼痛,生活行走不便,无法自己照顾自己,需要各位子女的赡养。结合当地陕北地区的文化生活习惯,父母的赡养一般由儿子负责,女儿暂不参与本次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由于儿子各家都有各家的具体困难,经过反复协商,以及综合考虑,由二儿子薛生有作为最终的赡养人,具体负责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起居,并且母亲一起在他家居住,经过母亲、各儿子的充分协商,达成赡养母亲7
协议如下:第一条赡养的基本原则1、子女不分男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各子女日常生活中应积极履行对母亲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母亲的特殊需要,使母亲能够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幸福的生活。2、薛生有是协商的委托赡养人,全权负责赡养母亲的具体日常生活起居,以及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疾病的照顾及治疗,一直持续到母亲百年去世终止。3、母亲大病住院期间,薛生有作为委托赡养人,负责总体协调,各子女应该积极到医院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各家的家庭成员作为代替人,必须到医院进行护理。4、薛生有作为委托赡养人,需为母亲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状况的居住环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母亲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式。5、儿子的配偶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儿子的子女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协助、支持父母履行赡养祖母的义务。第二条赡养母亲方式及义务1、赡养人薛生有应保证母亲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所需费用由自己承担(其他子女爱心购买的除外),并保证父母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7
2、赡养人薛生有应妥善安排好母亲的膳食结构,保证母亲吃饱、吃好,其他子女不得过分挑剔指责。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由赡养人负责,母亲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母亲的要求。3、赡养人薛生有应为母亲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妥善安排母亲的住房,不得强迫母亲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4、母亲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赡养人薛生有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日常就诊、买药费用全部由薛生有负责。5、赡养人薛生有在做好物质赡养(包括衣、食、住、行、医等)的同时,应尽力满足父母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父母生活充实、精神愉快。其他子女应在闲暇或者节假日当经常问候、看望,对母亲的生活给予关爱。子女在闲暇时或者老人有意愿到其他儿子家转转,看看小孩等要求,子女们应该满足老人的意愿,接老人到自家住几天,调节一下生活环境,此时赡养人不权阻挡,应积极配合。但老人也不能要求住在其他子女家时间过长,以双方自愿为主。6、母亲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薛生有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护理,在精神上关心母亲,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母亲,要使母亲在精神上感到温暖。7
7、赡养人薛生有的所有应尽的赡养义务,其他儿子有监督权力,对于照顾老人有不周不到的地方,其他儿子可以提出建议要求改善,对于不予改善的,可以进一步沟通协商。第三条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支付、给付方式1、母亲的银行积蓄存款总共人民币柒万伍仟万元整(75000.00元),全部归赡养人薛生有所有,作为赡养老人的日常生活以及日常检查、就诊、买药医疗补贴。其他子女不负担日常生活以及日常医疗的赡养费。并且对于母亲的积蓄存款人民币柒万伍仟万元整(75000.00元),同意全部给赡养人薛生有。2、母亲有医疗保险,赡养人薛生有负责每年为老人缴纳农村医疗保险费,母亲大病住院费由赡养人负责垫付医疗费用,然后从国家农村合作医疗中报销费用,国家农村合作医疗报账后其他不能报销的费用(包括可能为老人日常生活买的辅助设施以及长期吃药的费用),在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以下的(包括2400.00元)全部由赡养人薛生有出。国家农村合作医疗报账后剩余部分超过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的部分,由所有四个儿子平均分担剩余费用。 3、赡养人薛生有必须不定期的给母亲一定的零花钱,满足老人一些经济上的自由支配权力。并且母亲也不能要求零花钱太多,能够满足日常的生活需求以及个人的生活水平为准。第四条父母财产保护、丧葬费用及遗产继承1、儿子执行赡养义务前,母亲应无保留地公开现有存款及借贷往来账目。经母亲及所有儿子确认并认可,母亲7
现有固定财产如下:母亲现有住房只是农村修建的窑洞,并无其他的建筑房屋,农村修建的房屋,在父亲在世时,已全部给各儿子分配完成,此协议保持原分配不变,不在另行说明。母亲现有存款人民币柒万伍仟万元整(75000.00元);分别在薛生有处存人民币陆万伍仟整(65000.00元),薛生付处存人民币壹万整(10000.00元)。赡养协议达成后,薛生付将人民币壹万整(10000.00元)打入赡养人薛生有指定的账户。2、另外在父亲在世时,将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00元)存入个人典当行,现放款借贷条在女儿薛引连处,神木县这几年典当行倒闭,放贷可能无法收回,这要看最终能不能收回,其他儿子也不能强逼薛引连要,只能协调尽量收回,一旦这笔放款收回,全部归母亲所有,直至老人百年后,各儿子才能继承。3、母亲每年养老金、贫困补助、低保补助等费用,全部作为赡养人薛生有每年照顾母亲的补贴,无论有多少,其他儿子都同意归赡养人薛生有。4、母亲在世的情况下,农村房屋产权归母亲所有,并受法律保护,此期间任何儿子不得出售,但母亲房屋闲置时可以出租,出租期间所获租金由母亲自己日常支配。5、母亲去世后,儿子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全部由各儿子平均分摊。儿子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个别子女在未同其他子女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7
6、母亲百年离世后,母亲住房、其他财产等遗产由所有儿子共同平均继承。第五条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母亲、子女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儿子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当地社区、街道、居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母亲、儿子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3、儿子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儿子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母亲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第六条其它(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特殊约定)第七条附则1、儿子对本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理解和认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头、书面协议。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其他儿子、母亲书面同意,任何儿子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任何更改(包括母亲另立遗嘱等)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7
2、本协议生效后,儿子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3、各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所有儿子、父母,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4、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意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5、已尽赡养义务的儿子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费用。儿子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6、本协议可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未见证或公证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子女共同委托协议履行监督人监督执行。7、本协议共7页,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儿子、父母、协议履行监督人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7
被赡养人母亲:赡养人长子:次子:三子:四子:协议履行监督人: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协议履行时间:年月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