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养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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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养女篇一:2010中级政策及答案2010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社会政策评估可采取不同的方法。对某一个具体的社政项目或社政实施机构进行深入细致的描述和解释。这种方法属于()oA.比较分析B.结果分析C.个案评估D.制度分析2、今后三年政府将投入8500亿元人民币用于医疗卫生事业。这样政府充当该领域的()角色。A.政策制定者B.政策实施者c・资源提供者D.政策调整者 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包括()oA.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B.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C.因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D.单位代缴的住房公基金4、城市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A.居民委员会B.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D.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5、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改正。A.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B.乡镇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D.县级人民政府6、居民陈某身体虚弱,经常打针吃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对象王某,身体健康,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居民李某,因家中失火,财产损失殆尽,本人严重烧 伤,欠下巨额医疗费用,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上述三人中属于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是()oA.陈某和王某B.王某和李某C.陈某和李某D.陈某、王某和李某7、市民老闫的儿子大学毕业,未找到工作,将户口迁回家里,女儿离婚后,也将户口迁回家里,一家四口住房拥挤。廉价住房政策出台后,老闫一家看到了希望,准备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做法正确的是()oA・儿子、女儿是新增家庭成员,由儿子和女儿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A.儿子、女儿是新增家庭成员,由儿子和女儿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B.老闫是户主,由老闫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D・老闫是户主,由老闫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8、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中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A.甲在工作中被同事打伤,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事给予民事赔偿 B・乙应聘某企业,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后该企业得知 其学历是伪造的,遂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但乙主张合同有效C・丙,在一次城市改造过程中,其住房被强制拆迁,丙因此与人发生肢体冲突,受伤住院A.丁是城镇低保对象,一直没有领到抚恤金,丁数次到民政部门要求发放,但民政部门推脱没钱给付9、2008年7月,南方某县甲村遭受洪涝灾害,房屋倒损严重。该村有严重危房户9户,部分倒房户4户,五保户3户,特困户3户,优抚对象2户,其他13户。根据《灾区民房重建工作规程》,甲村应由政府帮助开展恢复重建的重点对象有()户。A.6B.8C・C;13D・1410、根据《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首先要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实现()的目标。A.有固定住所、有交通工具、有饭吃A.有衣穿、有饭吃、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B.有交通工具、有干净水喝、有饭吃C.有固定住所、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 11、《灾民救助卡》由县或乡镇民政部门根据《灾民救助 花名册》以()为单位向政府救助对象发放。A.乡B.村C.户D.人12、某村王老汉夫妇育有三子一女,小儿子自幼痴呆,其余两个儿子在本村务农,生活困难。女儿在城里工作,生活条件较好。多年来,王老汉夫妇一直由两个儿子赡养。随着年事渐高,加上还要抚养小儿子,老两口晚年生活艰难。为此,王老汉多次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均遭女儿拒绝。关于王老汉的赡养问题,正确的说法是()oA.赡养老人是儿子的责任,女儿无需承担赡养义务已出嫁的女儿可不承担赡养义务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D.女儿如不继承老人的遗产,可不承担赡养义务13、某村丁先生和老伴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同村的两个儿子却长期不支付赡养费。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丁先生和老伴有权(),要求两个儿子支付赡养费。A.向当地公安机关请求调解B.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调解C.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向当地律师事务所请求调解 14、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关于妇女代表的数量(比例),正确的是()oA・妇女应当有适当的数量B.妇女的比例在40%以上C.妇女的比例在30%以上D.妇女的比例在22%以上15、下列权益中,不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的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是()A.婚姻家庭权益社会保障权益C.环境友好权益D.文化教育权益16、某厂总经理贾某屡次在工作场所对女工秦某实施性骚扰。秦某一再反抗,贾某却依然我行我素,秦某忍无可忍,奋起维权。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秦某可以通过(),维护自己的权益。A.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B.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C.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向大众传媒寻求帮助17、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涉及多个部门。根据《关 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是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职能部门。A.教育行政部门B.公安机关C.民政部门D.司法机关18、小程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很早就把小程送到农村老家一所寄宿中学上学。从初二开始,小程因交友不慎,多次参与盗窃活动并屡教不改。此种情况下,除小程父母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申请送小程进工读学校进行矫治。A.当地公安机关B.当地司法行政部门C.当地村民委员会D.小程就读的中学19、残疾人康复工作对帮助残疾人恢复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以()为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A.康复机构B.社区康复C.残疾人家庭D.福利性企业 20>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如果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中,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是()A.双方的工资B.奖金C.婚前的个人财产D.继承的遗产21、2001年6月,尹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08年8月,尹某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情形中,尹某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oA.李某在2008年8月已怀孕6个月B.李某于2008年7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C.李某于2008年6月做了终止妊娠手术D.李某与尹某在2007年10月生育一子22、邓某(男)与田某(女)因感情不和准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下列材料中不属离婚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是()o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D.B.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3、高某生父于2008年9月因病去世。同年11月,与高某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高某的生父、继父均未订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关于高某继承遗产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高某有权继承生父遗产,无权继承继父遗产B.高某有权继承生父和继父的遗产C.高某有权继承继父遗产,无权继承生父遗产D.高某有权继承生父遗产,并可分得继父适当遗产24、曲某(男)有两个儿子。2007年5月,曲某因与次子发生口角后怒气冲冲离开家,在马路上不幸被车撞倒,生命垂危。在医院抢救时,曲某考虑到自己情况危急,当着两个儿子和三名护士的面交代:“我死后的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后经全力抢救,曲某脱离危险并逐渐好转,两个月后康复出院。2009年2月,曲某因病去世。曲某两子就次子能否继承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关于曲某次子继承权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oA.曲某次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曲某口头遗嘱交代遗产由长子继承B.曲某次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他是法定继承人,曲某无权立遗嘱剥夺他的继承权C・曲某次子有权继承遗产,因为曲某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另立遗嘱D・曲某次子无权继承遗产,因为曲某与次子争吵导致曲 某发生车祸25、丁某(男)死后留有存款25万元,其于生前立遗嘱声明由儿子继承20万元,赠给侄子5万元。丁某儿子和侄子均于丁某死后次日得知遗嘱内容。但到三个月后分割丁某遗产时,两人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任何意思表示。关于丁某遗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oA.丁某儿子视为放弃继承,丁某侄子视为放弃遗赠丁某儿子视为接受继承,丁某侄子视为接受遗赠C.丁某儿子视为放弃继承,丁某侄子视为接受遗赠D.丁某儿子视为接受继承,丁某侄子视为放弃遗赠26、2008年老张夫妇收养了三岁的豆豆,并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关于豆豆与其亲生父母及老张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豆豆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B.豆豆与老张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C・豆豆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豆豆的亲生父母与老张夫妇协商确定A.豆豆与老张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人民法院裁定27、蒋某(男)想收养弟弟的女儿小玉为养女。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蒋某的收养行为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A・蒋某与小玉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B.小玉不满14周岁C.小玉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小玉D.蒋某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28、老刘和老张觉得人民调解员老王的调解效果不好,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老王仍然耐心地劝说老刘和老张不要起诉。他对老刘和老张说,到法院起诉时间长,成本也比较高,还不如继续接受调解,如果觉得他调解效果不好,可以找一个更好的调解员,但不要起诉。老王的做法违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oA.依法调解原则B.依社会公德调解原则C.平等自愿原则D.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29、因公负伤致残的公务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2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的()按照规定予以抚恤。A.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B.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B.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 30、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篇二:实习报告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本人于2011年7月~8月份在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完成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周云飞律师对我的指导和帮助,使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以下为我在实习期间对实际工作经历的一些感悟和体会。理论的应用窘境在现实面前总是被展现得异常清晰和易于理解,也许站在法学理论学说的角度,我们无从去应然的总结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的间隔,但当我们在实务中以自我的真实水平去检验自我的想象水平时,我想,在此期间由理想与现实的阻隔与差距所形成的感悟和慨叹定必不可少,但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这些,比这些更重要的,也许可能是最重要的,我想应是理论经过实践的检验并经审慎思考后所对我们未来前进方向的指引与规划。下面是我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总结报告,对于实习感悟本身的叙述也许于我而言并不能代表我的真实水平,而关于制度和现实的理论思考我想才是我真正得到并将在以后的生活中指导我更为针对的学习和更为有效的钻研的绝佳动力。一如我在实习的第一天在日志上写的那般:法律如果不被适用,那么它将形同虚设。而在我们特定的中国语境中法律的欠缺操作性和技术性的障碍总是对律师的业务水准提出了空前的挑战。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如果不被法律禁止即可实施,在当今的公民社会中,我国的私法却又暗含着对公民社会的保障不充分和不周全。这也就在司法的实践中造成了律师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而理解不一的结果既是对案件的不同认知,由认知的不一所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在此就生出了障碍,这种障碍有时在我们制定法律时就已 显现,而显现的障碍并不能导致相关利益主体割舍自身的利益,而由司法的实践去检验障碍就成为必然。例如,在我们所代理的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中,老太太和自己的养女签订了此协议,由养女负责自己生老病死的各种事情,而在其死后由养女继承自己的遗产,而老太太的亲身女却以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具有赡养权的人签订为由提起诉讼。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理论学说,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成立的相关主体应是本身没有抚养权和赡养权的双方,要是双方本身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就不必签订此协议。因为子女本身就对父母富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并没有相对应的对价予以对等。而在此案中,双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既是属于私法的范畴,且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此种协议,到底是认可这种协议还是按照理论学说不予认可即成为本案的焦点。我们倾向于认可此种协议,考虑的原因是:老太太与本身享有赡养自己的养女签订此协议,一是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种协议对于保障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有益无弊,三是此协议的内容与形式都没违反法律的规定。假设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没有一个人愿意赡养,而老太太又想享受细致周到的关怀,以此种协议去约束子女无疑是众多选择中最佳的。子女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老太太可单方面接触协议,此种对于子女的约定约束是比法律的强制规定要好的多。当然我并不很是赞同将此种协议在社会推广,因为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些老人自己本身并没有所谓的财产,或是自己的财产与子女的并没有明确的分割,是让老人以财产的继承要求子女赡养自己于情理上老人做不来。我们在向法官举证说明时就是以上述的理由阐述,并详细说明了此种协议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此案的最好见证。最后法官的判决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们所应看到的。私法的原则体现并不是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更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于现实社会。对于本案,本身并没有太多涉及律师和法官认知上问题,我想在此阐述的是,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到底是基于什么又在贯彻着什么样的原则性。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当 事人践行了,理论学说的意见是不予认可,而不予认可的学说又与私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两种利益主体的解释都是在向本身于己有利的方面解释,而我们到底以何种的理解和解释原则才可避免法律适用的尴尬。作为律师,我想,首先的基本价值尺度应是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理解和解释,而不是仅仅站在自己当事人的角度分析。在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违背时还应坚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世人说,律师仅仅是为当事人说话的,在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时律师可以通过自身对法律的狭义理解违背法律却还是站在法律的原则下行事。而在我所经历的种种律师办案实践中,试图以我在学校中学到的理论和设想论证这种假设时却显得那般力不从心。律师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权益保障,按照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与人口数相比,我们的律师数量还远远低于法治国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并不倾向于仅仅是以数量和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比这些更为深切的原由是我们的司法需要和他们不可相提并论。还因我们的司法本土资源和他们的制度基因有着天壤之别。世人那样去说律师的价值是以他们固有或是以他们所片面的了解信息得知的,而在实践中亲身接触了律师的生存景况后却是那般的思索万千。首先,在中国本土做律师,律师有时真的不是在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前去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而考虑更多的却是关系和人情,这是中国化法治进程中特有的现象。一个案件的双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长,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个局的局长,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时候,这个案件即外化成了权利纷争 的舞台,因为双方都会通过关系说话。这时展现彼此理由的事实即被权利所替代,而律师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时也在想,他们到底是在为了什么而为当事人利益作保障。说按法律,这个案件本身就没按法律办,说按关系,这个案件里面还是要暗含着法律的阴影的,因为法官在判决时总要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铺垫。很有意思的是,即使这个案件完全是个十足的法律错案,在法官的判决中一般人也会认为这是个在法律上看来公正的判决,因为法官会在写判决时经过特殊化的处理试图为自己的法律错案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支撑,而且这种法律法规的支撑在有些法律人看来也是正确的,因为法官是在适用现行的法律办案。我们无力去说此种法律法规有问题。当然,这样的案件总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们实习的过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说的是这样的案件不是说少了我们就庆幸了,我们理应庆幸的是这样的案件在中国绝迹而不是仅仅说减少了。关于关系案或人情案对司法正义或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自不言自明,而考虑到中国特定的语境,法治的追求目标总是和世人的理想目标相去甚远,连同律师的角色定位也遭诟病,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理应以何种姿态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并让世人尊敬这个职业进而敬畏这个职业即成为一个值得探讨和思索的话题。其次,中国的律师队伍普遍要比法官队伍整体律技能高。这样高水准的律师在向低水准的法官阐释法律时难免会出现彼此的理解差异,又因为法官的权利文化作怪,律师往往在这一博弈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进入律师这个行业它的门槛水准高,原先的法官人员聘用制度都是内部考核,而让自己考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晋升的制度他的弊端是显现的。而律师的行业准入度还是律师资格考试,而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难度和考核水平当然的要比法官的高许多。我们也当然不能以偏盖全的就说法官的水准低律师的水准高,而仅仅是说这个准入的尺度至少说明了他们的前期能力水准的不一。第二就是法官的工资待遇由国家负担,对于法官的社会保障要比律师好的多,某一职业的待遇和薪水好且 还没有对此相配套的考核制度,那么此种职业人员业务水准的上升几率即会很少。律师是自谋生路,他们的生活保障完全是考他们自己的业务水平,而且自己的业务水准总是和自己的生活水准相挂钩,而在法院有的法官即使业务水准不强他还一样的可以过上有保障的生活,就因为他处在这个被行政所垄断的体系中可以享受到垄断多带来的利益。当律师和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不一时,虽然律师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可具理纷争,但此种纷争的结果有时在还没有开始纷争时就已注定。又因为律师和法官的之间一个是权利文化的替代者,一个仅仅是当事人利益的替代者,而这两替代者之间的利益纷争往往在处于平衡时更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这个外在因素的影响有时竟是定性的,它可以使这个案件完全的倒向另一边。例如上述案件,假使另一方(老太太的亲身女)找到关系说服法院(在这个说服的体系中说服了法院一般都可以说服法官,除非这个法官故意和打招呼的领导闹矛盾不予照办),那么法官也可以将这个案件判决成,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享有赡养权的子女签订,所以此协议无效,为此法官即可以支持亲身女的诉讼。从而在这个权利文化的对诀中,没有权利身影的当事人天然的处于不利地位,既而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再者,律师对于案件胜诉决定权的掌握并不是如他们当初向当事人承诺的那般坚定。有的律师总是在接到案件后向当事人承诺,此案一定赢,要是赢不了我可以少受或是不受律师费。这样的承诺于当事人看来是大有好处,而最后真正的结果当当事人不愿看到时,律师与当事人关于承诺的纠纷就此生起。我认为,在当事人向律师阐述案件事实时,总是侥 幸的假想或是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认为,案件是他方有错,自己一点错也没有。而且当事人也总是倾向于只说自己对的地方,不说自己错的地方,这样建立起的事实当然的在律师看来是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而假使律师仅仅是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定性案件。那么,案件到了法院审理时,由对方所阐释的另一种事实与自己掌握的自己当事人的事实 不一时,由于本身对案件的了解不充分,败诉的几率大那是很有可能的,当败诉的结果已定局时原先的承诺在此即才成为导致律师与当事人纠纷生起的诱因。所以,我认为,在律师受理案件后哪怕自己深信当事人的陈述是正确的,也万不可给当事人做打赢官司的承诺,由于案件单方面的不全面性,到时出现了以外情况,那么这样的承诺就变成纠纷的诱因并进可能导致律师与当事人间的官司发生。最后,也是对我学业上有触动并进可能指引我未来学业方向上的思考。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的经济全球化竞争。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例如上次欧盟对中国大陆提起的反倾销,美国对中国纺织品设置的特别限制措施。这样的纠纷我们国家的企业在应诉时大多是聘请当事国的律师,因为在中国的本土没有这样既懂西方法律诉讼又懂中国特定环境的律师。本身西方的律师费要远远高于我们,中国的企业也想聘请大陆的律师,可需求的尴尬是本身自己国家的法律职业教育并没有为此种的职业方向培养专门的人才。中国现今的法学教育一方面是学习法律之人过剩,一方面是法律的=1高精尖人才紧缺,而法学教育的盲目性和中国学生选择专业的盲目性共同导致了现今法律教育的落后性和法律学生就业的瓶颈障碍。我想,应该做和必须做的就是按照法律的职业规划培养法律人才,而不是仅仅按某一特定模式给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让学生记得了什么也许很重要,但更重要的应是让他们以这样的知识找准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把职业方向的定位与社会的紧缺人才结合起来,我们社会需要的不是学习法学之人,而是学习法学后所被塑造成的高精尖法律人才。这样的法学人才组成的律师队伍才是未来中国法治进程崛起和加快的最好保障和最佳依托。 李响2011/8/25篇三:律所实习报告实习报告我的实习单位是位于萧山区金城路的的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主跟蔡律师学习实习工作。事务所并没有因为我年轻,尚未大学毕业,而随便给我安插个无足轻重的闲职来敷衍了事。蔡律师和蔼可亲,对我悉心指导,而其他律师也给予了我许多帮助,正由于他们的倾囊相授,令我开拓了眼界,对律师领域的工作有了相当深入的了解,了解到了这个行业的意义,其中的个中曲折,使我将来从事这个行业,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行业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总体来说,这次实习相当有意义,对我帮助很大,实践出真知。在这次的实习当中,我觉得十分的充实,同时学习到的东西也是十分的实在和实用的。刚到所里的几天,我几乎什么都不会,幸好有我的指导律师蔡律师的耐心教导还有其他一些工作人员的帮助,我才能很快地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我接触了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书,也开始学习着写了一些常用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律师函、所函、公司员工制度、合同书等等。让我记忆犹新的是我刚刚开始写起诉状的时候,虽然上法律文书课的时候老师有让我们写过起诉状,可是那个时候根本没把它当回事,只是把它作为老师上课布置的一个任务而已,只有当我真真正正的要用它的时候才觉得自己知道的甚少,我第一次写起诉状的时候花了整整一个半小时才写完,而且里面还出现了很多错误,还有低级的语句不通的错误,不过,幸运的是我的指导老师非常有耐心,在他的悉心教导下我最终还是交上了一份比较令人满意的起诉状。我还跟着律师一起到社区、派出所等地方调查取证,也频繁进出法院交接案件各项资料。我深有体会的是我们所代理 的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中,老太太和自己的养女签订了此协议,由养女负责自己生老病死的各种事情,而在其死后由养女继承自己的遗产,而老太太的亲生女却以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具有赡养权的人签订为由提起诉讼。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理论学说,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成立的相关主体应是本身没有抚养权和赡养权的双方,要是双方本身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就不必签订此协议。因为子女本身就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并没有相对应的“对价”予以对等。而在此案中,双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既是属于私法的范畴,且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此种协议,到底是认可这种协议还是按照理论学说不予认可即成为本案的焦点。最后法官的判决也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即此种协议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并不是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更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于现实社会。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也体会到了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完成的,何况如今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谁还会有闲情去咖啡馆稍作休憩呢?想到这些,也不禁对自己的前途思索万千。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次的实习,我正确认识到了哪些东西是我所缺乏的,哪些东西是我要重点学习的。珍惜年轻的时光,努力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同时有意识地锻炼自己的为人处事能力,让自己的大学生活圆满,充实。等到毕业的时候,我会信心百倍地去面对、迎接人生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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