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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能撤销吗?引言之前曾谈到离婚协议,此处笔者再叙述一种夫妻之间的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也叫婚内财产约定或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或另一方,即使该房产没有转移交付到子女或另一方名下,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依旧要履行赠与。但如果将离婚协议置换为婚内财产协议,即夫妻一方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结果截然相反——所有权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样的条款,在不同时空下,结果相反,其原因如何?笔者现一一阐述。一、婚内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债务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分割等事项,排除或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协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大河有水小河盈”——个人财产不断增加,同时离婚夫妻也多了,个人与夫妻财产制度也愈加受人重视,对于企业而言——重要股东的婚姻对企业发展都有重要影响。2001年修订《婚姻法》有关婚内财产协议的法条应运而生,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条款,能撤销吗?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将一方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在该房产没有转移交情况下,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一)司法实践——可以撤销即行使任意撤销权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阐述到:“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肯定会有读者想问,把“赠与”二字去掉呢?法律不玩文字游戏,以实际内容考察是否属于赠与。把财产赠与子女呢?同样,举重以明轻,赠与婚姻另一方尚可撤销,何况完全无偿赠与子女。(二)支持行使任意撤销权——学理观点1、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条款不带有身份关系。理论认为,判断夫妻间的行为是否带有夫妻身份关系?若该行为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或独立于夫妻关系无法实施,则带有夫妻身份关系,反之不带有。而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条款可独立于夫妻的特殊身份,如同买卖、担保等法律行为。身份关系适用《婚姻法》,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反之不排除《合同法》的适用。2、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条款系无偿行为,一方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在无明确对价的情况下,自不待言系无偿行为。3、上述的《婚姻法解释三》将一方财产约定归属于(赠与)另一方所有之情形,排除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之外。
(一)反对撤销即行使任意撤销权——学理观点虽然司法实践将一方财产约定归属于(赠与)另一方所有之情形排除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之外。但在学理上对此仍然存在争议,并不为所有学者能接受。1、生活中,许多夫妻一方在婚后都会要求将自己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条款也是如此,与夫妻关系有密切关系。婚内财产协议以婚姻关系的稳定为前提,是对家庭赖以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的处分,并非单纯无偿,带有对于婚姻家庭的美好憧憬与期许。2、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行为与一般赠与行为也存在明显不同,赠与完成之后即财产交付转移后,原财产所有人仍然可以基于夫妻关系的存在对财产享受部分财产权利,如孳息以外的财产收益。3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该赠与行为不是孤立存在,它经常与夫妻间的经济补偿交织在一起,如对一方多年来操持家务和养老育幼的对价,显然不能当然地将其视作无偿。4、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行为涉及不动产登记免征契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土地房屋等权属在夫妻间的流动,并不涉及交换关系,故此类变更权属登记的请求应当与买卖赠与等行为区别对待。当然现在房地产已经改征增值税。三、婚内财产协议赠与条款的辨析上诉针对婚内财产协议赠与条款的司法实践以及学理观点,均有可采之处,其本质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个人财富积累,个人利益与夫妻关系的矛盾凸显,两者有交织又有矛盾,当然将两者对立不可取也不现实。接下来笔者从两方面阐述:(一)任意撤销权是对赠与者的救济从实践而言,婚内财产协议赠与条款的任意撤销权是对赠与者的救济。房产、车辆等价值积累并不是轻易的,对一些中产家庭而言,可能包
含了几辈人的积累。网友戏言“我爷爷娶我奶奶用了半斗米,我爸爸娶我妈妈用了半头猪,我娶媳妇用了半条命”,道出了当下婚姻的心酸。在此种情形如果对赠与条款效力辨析不谨慎,在婚姻憧憬落空同时财产落空,抛开法律不言,对社会公众而言难以建立法律信仰。故而除具有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公证的赠与外,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所赠财产交付转移之前享有反悔撤销赠与之自由,考虑到赠与给付之无偿性及情感冲动,赋予了赠与人反悔机会,以免受轻率允诺之困。有学者观点认为婚内财产协议能直接发生物权效力,是物权登记的例外情形,但笔者觉得其论述过程晦涩难懂。依据民法体例,婚内财产协议属于债法,债法效力约束物权变动,赠与条款的法律效力是约束对方协助办理物权登记,而不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简明有效也最符合逻辑与经验。(二)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条款为什么能撤销?以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对比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不可撤销的原因: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协议解除婚姻与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对财产部分反悔,将诱发道德风险——以财产诱惑离婚然后反悔。实践中不乏夫妻一方为获取离婚,甘愿少分或不分财产,甚至放弃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机会。财产分割中,双方也会对夫妻双方家庭贡献进行综合考量,不只包括财产贡献,还有操持家务与养老育幼的贡献,赠与条款也是财产分割的一部分,是一部分对价。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不可撤销的原因,也恰恰是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条款实践所缺乏的,也是支持者的主要理由,支持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条款不可撤销。在婚姻关系稳定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会主动进行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不,热恋中的夫妻都忙着度蜜月呢,说这个话会挨揍!延伸观点
一者:婚内财产协议的赠与条款固然能撤销,但笔者设定的情形是将一方个人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如果是一方个人财产部分转移给另一方,即转移为共有——夫妻双方共同持有财产,实践情形又出现了矛盾。部分法院仍然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进行裁判;部分法院则主张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系对《婚姻法》第十九体条的限缩,应当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进行限定理解,约定共有不属于赠与情形,戏言之100%的所有权与50%的所有权是两回事。二者:夫妻分居协议也是一种婚内财产协议,特点是夫妻双方离家不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夫妻分居协议中赠与条款实践中也颇有争议。笔者之后会对上述两种情形单独篇幅进行详细阐述。编辑:王勇喜丁璐审核:孙利娜孙利娜,婚姻家庭律师,执业于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合肥总部。专注研究婚姻家庭业务。王勇喜,婚姻家庭律师,执业于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婚姻家庭业务娴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