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离婚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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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离婚起诉书  原告:秦香,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被告:陈世,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秦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我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某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陈秦。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陈秦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陈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居委会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  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间婚姻关系;  2、依法判决孩子张xx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xxx元给原告(从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按每月xxxx元计);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xxxx年xx月份与被告认识,经媒妁之言,奉父母之命,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到xx省xx市xx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孩子张xx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由于双方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及生活方式不同,婚后双方产生了大量的家庭矛盾,被告也对原告充满了不满,xxxx年夏天,被告离家出走,常年不归家。自被告离家后,原被告就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分居已满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局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由于无法忍受冰冷的婚姻现状,原告在xxxx年上半年曾找到被告,要求其配合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也认为原被告间感情基础破裂,无任何修复的可能性,当即表示同意协议离婚。后因原告户口本未在身边而未办理成功,待原告找到户口本再次找到被告请求其配合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告仍表示同意离婚,但拒不配合原告办理离婚手续。  儿子张xx一直跟着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孩子的成长,尤其是其离家出走后,再也没有对孩子尽一丝抚养义务,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由原告继续抚养孩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被告现在收入稳定,且经常不回家、无法取得联系,为给孩子张XX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被告应当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XXXX元。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及孩子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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