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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协议编号:甲方(担保方):住所:邮编:电话:乙方(被担保方):住所:邮编:电话:丙方:住所:邮编:电话:鉴于:1、乙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保理合同》及编号为的《账户共管协议》(以下合称“主合同”),约定丙方为乙方提供保理服务,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2、甲方对主合同的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甲方同意就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现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保证与承诺1、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有能力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2、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之条款内容,为乙方提供连带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就本协议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宜履行了董事会批准或股东会批准等所有必要的内外部决策或审批程序。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甲乙两方保证,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违反其作为当事人的其他合同、协议和法律文本;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两方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协议的签署未获得必要的授权或违反其作为当事人的其他合同、协议和法律文本为由,而主张本协议无效或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4、甲方承诺,如因履行保证义务而引起的与乙方或第三人的任何纠纷均与丙方无关。如遇甲方自身改制、合并、分立等情况发生,甲方负责将保证义务转移给其权利义务继承者承担,但须经丙方确认。经丙方认可后,甲方协助办理保证责任转移手续。但在转移保证手续未办妥前,甲方仍然承担保证责任,届时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权利义务继承者立即履行保证责任。5、甲方承诺,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证责任,不以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进行抗辩或向丙方提出任何先决或后续的条件或要求。甲方与其他担保人之间发生任何纠纷的,均不影响丙方按照本协议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6、履约能力非实质性降低的保证和承诺。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甲方不得实质性降低其担保履约能力,甲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6.1注册资本要求。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6.2担保提供限制。甲方承诺在保证期间,非经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6.3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决策的事先许可。保证期间,甲方如进行足以危及甲方对丙方的履约担保能力的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决策,甲方应事先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行为。甲方的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对外投资;以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资产等。6.4丙方知情权的充分保证。为保证丙方能够及时了解、掌握甲方的相关信息,甲方保证丙方对甲方履约担保能力的判断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1)配合义务。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丙方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按照丙方的要求随时提供全部财务报表、支出凭证、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2)及时通知。甲方如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对甲方的任何强制执行等足以影响或减损甲方向丙方的履约担保能力的所有重大情形,甲方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立即书面通知丙方,并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保护措施使丙方的保证债权不受损害。(3)变更通知。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变更事项,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7、甲方承诺提交下列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1)银行账户信息;(2)从工商局调取的全部的工商档案资料;(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本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乙丙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的,经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仍有义务就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条保证范围及期间1、甲方的保证范围为:(1)依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丙方支付保理融资款、保理费、账户管理费、逾期管理费、提前还款费、违约金等一应费用;(2)因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之义务而给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3)主合同履行瑕疵而产生的乙方应付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以及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4)乙方因违反主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共管账户,致使丙方未能及时足额收到的各项款项以及对丙方造成的损失;(5)主合同项下乙方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2、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乙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第四条保证方式1、本协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若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主合同约定之全部义务,甲方需无条件履行乙方全部义务。
2、若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主合同约定之义务,甲方应于收到丙方履行义务请求(含传真、电子邮件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保证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迟延履行、拒绝履行或进行任何抗辩。3、甲方于本协议项下保证义务独立于主合同而有效,不因任何变更情形而免除。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需对由于以上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有任何第三方为乙方主合同项下义务提供其他担保的,不影响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甲方履行保证义务向丙方支付款项时,应采取网上银行划付的方式进行,并将款项划付至丙方指定账户。丙方指定账户为: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第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法律的管辖。2、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签约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及解除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解除。2、本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且订立书面协议。第七条签署、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已有规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规定的,依据甲乙丙三方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承诺、传真等)执行。本协议三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另行签署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承诺、传真等)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本协议依法办理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协议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甲方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项下“之日”包含行为日当日,本协议项下约定期间应自行为日当日开始计算。5、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成立,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正本壹式肆(4)份,甲、乙方各执壹(1)份,丙方执贰(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字盖章):年月日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上海市XX区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