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财担保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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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协议书    银财保字()第()号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有限公司担保人(以下称乙方):上海银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以上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因需要向支行申请银行借款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 年月 日止。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甲方保证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为确保乙方与甲方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的切实履行,保障乙方的利益,另签订的编号为:银财反担保字()第()号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条、甲方需在乙方发出收费通知一日内一次性向乙方缴纳担保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第三条、甲方应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乙方有权通知贷款银行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发现贷款在使用中产生风险,乙方有权通知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第四条、甲方保证按借款凭证所订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甲方应该在借款到期前20天,提出延期申请,经乙方和贷款人同意,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间的担保费标准:借款担保额×延期天数×1‰。第五条、甲方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又不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乙方将按如下标准向甲方收取赔偿违约金:代偿金额×逾期天数×1‰,并按乙方实际代偿金额乘逾期天数乘万分之五(实际代偿金额×逾期天数×6‰÷30)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罚息;若甲方不能偿付违约金及逾期罚息 ,则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置甲方所有财产,并亨有优先受偿权,收回包括但不限于代甲方偿还的借款本息、担保违约金、逾期罚息以及追偿费用。第六条、甲方需提供第三人为乙方提供的担保进行反担保,当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第三人主张第五条权利。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七条、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现:(一)甲方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提供的相关资料虚假;(二)甲方改变借款用途;(三)甲方经营不善,不能履行其它到期债务等情形之一,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进一步的反担保或行使不安抗辩权采取财产保全的诉讼措施。第八条、其他事项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条、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第十一条、提示本协议书为非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协商修改。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借款人(甲方):(盖章)担保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签约日期:年 月 日签约地点:  承诺书上海银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由贵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于  年 月 日向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开发区支行申请融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我们自愿以夫妻双方及共有的全部资产为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反担保期限自上述各笔借款或银行承兑汇票(以借据、银行承兑汇票为准)到期之日起两年。反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罚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时,夫妻双方中的任一方在贵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均视为代表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是我们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反担保保证合同编号:银财反担保字()第()号担保人:上海银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修盛反担保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反担保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反担保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鉴于担保人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借款担保协议书》或《承兑担保协议书》,协议编号:银财保字()第()号(以下简称“担保协议”);鉴于担保人与银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或承兑)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或承兑)提供担保。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1.1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1.2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1.3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或承兑)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4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人的配偶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5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并签署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第二条保证方式2.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2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条保证范围 3.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人依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等;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后发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四条保证期间4.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反担保保证合同3.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日起两年。第五条反担保人承诺5.1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清偿债务的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债务的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应无条件向担保人按照第三条保证范围承担清偿责任,不得有任何异议,该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的欠款。5.2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的欠款。5.3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5.4接受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进行的反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5.5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5.6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5.6.1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5.6.2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5.6.3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5.6.4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5.6.5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5.7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保证书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5.7.1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5.7.2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5.7.3反担保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5.7.4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5.7.5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5.8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5.9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5.10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订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的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5.11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5.1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第六条违约责任6.1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均应负全部赔偿责任。6.2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反担保人须按逾期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担保人支付违约金。6.3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6.3.1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6.3.2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保证书无效的情况。6.4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7.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7.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第八条争议的解决8.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合同文本9.1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10.1担保人已提请反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反担保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不存在任何歧议。担保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反担保人:(签章)股东:(签字)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反担保人:(签章)股东:(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反担保人:(签章)     股东(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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