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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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担保合同  篇一: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篇一:反担保合同(保证)  反担保合同(保证)  合同编号:号  反担保权人:(以下称“甲方”)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称“乙方”)1.(自然人)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2.(自然人)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主合同借款人:(以下称“丙方”)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专门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有限公司;  2、丙方拟向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行(即主债权人,以下称“债权银行”)申请融资业务,并与债权银行签订融资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在主合同中,债权银行为主债权人,丙方为主债务人;  3、甲方愿依据与丙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该融资向债权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债权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4、乙方对上述主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并愿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为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方式的反担保;5、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行为,依据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批准,该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信守:  第一条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  本合同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即丙方拟向债权银行申请的融资,业务种类为:,合同名称为:,编号为:,金额为:人民币(外币),以上以最终债权银行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或签发的票据为准。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范围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范围为甲方因《担保合同》及与债权银行的《保证合同》而获得的对丙方的全部追偿权,包括: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因丙方违反主合同,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甲方依据《保证合同》向债权银行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应承担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债权银行为了实现主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等。  2、因丙方违反《担保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其它损失。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4、甲方代丙方偿还债权人的全部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上限计算)。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乙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的反担保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各反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1、本合同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为丙方向债权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为分期到期,则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从甲方为丙方履行保证责任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乙方的履约保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者重大遗漏。  2、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发出的催收通知予以签收并最迟在签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寄出回执,否则视为乙方已知晓并同意履行反担保义务。  3、乙方收到甲方催收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4、乙方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如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协商反担保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5、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等情形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6、乙方承诺不以甲方首先行使其他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应全额承担保证范围内的债务。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抗辩权  乙方和相关义务人自愿放弃作为反担保人的任何抗辩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各方联络方式以本合同全部所记载的电话、联系地址为准,各方保证对各自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本合同项下相关事宜的通知方式可以为挂号信、特快专递、公告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按本合同所列的地址或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变更后的地址发出(以寄出邮戳日为准)第五日或公告见报第五日视为送达。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甲、乙、丙三方为执行本合同的条款而向其他各方所发出的通知,必须是书面的。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书面函件,应当签收确认已收到的事实。任何一方以ems方式向对方发出的书面函件,如对方签收确认的,以签收确认的为准;如无法取得对方签收的,以邮发凭证的记载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武汉市。  6、本合同附件:乙方《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篇二:信用反担保合同书  信用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担保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电话:  借款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传真:邮编:  反担保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电话: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担保人):  2、乙方(借款人):  3、丙方(反担保人):  4、贷款行:  5、主合同:指借款人与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6、委托保证合同:指担保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  第二条信用反担保的债权  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提供信用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丙方同意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按照上述《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索款通知”(包括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后五天内向甲方清偿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从属费用等,同时甲方有权在此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条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乙方向贷款行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以及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执行丙方财产时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第四条丙方的保证期间  丙方的保证期间为甲方代偿之日起一年。  第五条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款通知”(包括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的五天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丙方放弃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六条丙方的其他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2、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丙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4、如需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实施重大经营决策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不得影响甲方的利益。  5、丙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按丙方反担保金额的5%向丙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丙方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不因各方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公证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确认: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的,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  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本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甲、乙、丙三方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执行。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送公证处备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年年年日月日月日月篇三: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第号  债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邮编:  保证人(自然人):  姓名:姓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法人保证人:法人保证人: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因(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银行(以下称贷款方)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号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其提供信用保证。为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一条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篇二:反担保合同(保证)  反担保合同(保证)  合同编号:号  反担保权人:(以下称“甲方”)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称“乙方”)1.(自然人)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2.(自然人)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主合同借款人:(以下称“丙方”)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专门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有限公司;  2、丙方拟向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行(即主债权人,以下称“债权银行”)申请融资业务,并与债权银行签订融资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在主合同中,债权银行为主债权人,丙方为主债务人;  3、甲方愿依据与丙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该融资向债权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债权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4、乙方对上述主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并愿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为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5、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行为,依据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批准,该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信守:  第一条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  本合同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即丙方拟向债权银行申请的融资,业务种类为:,合同名称为:,编号为:,金额为:人民币(外币),以上以最终债权银行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或签发的票据为准。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范围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范围为甲方因《担保合同》及与债权银行的《保证合同》而获得的对丙方的全部追偿权,包括: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因丙方违反主合同,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甲方依据《保证合同》向债权银行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应承担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债权银行为了实现主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等。  2、因丙方违反《担保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其它损失。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4、甲方代丙方偿还债权人的全部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上限计算)。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乙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的反担保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各反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1、本合同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为丙方向债权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为分期到期,则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从甲方为丙方履行保证责任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乙方的履约保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者重大遗漏。  2、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发出的催收通知予以签收并最迟在签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寄出回执,否则视为乙方已知晓并同意履行反担保义务。  3、乙方收到甲方催收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4、乙方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如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协商反担保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5、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等情形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6、乙方承诺不以甲方首先行使其他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应全额承担保证范围内的债务。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抗辩权  乙方和相关义务人自愿放弃作为反担保人的任何抗辩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各方联络方式以本合同全部所记载的电话、联系地址为准,各方保证对各自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本合同项下相关事宜的通知方式可以为挂号信、特快专递、公告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按本合同所列的地址或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变更后的地址发出(以寄出邮戳日为准)第五日或公告见报第五日视为送达。  2、甲、乙、丙三方为执行本合同的条款而向其他各方所发出的通知,必须是书面的。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书面函件,应当签收确认已收到的事实。任何一方以EMS方式向对方发出的书面函件,如对方签收确认的,以签收确认的为准;如无法取得对方签收的,以邮发凭证的记载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武汉市。  6、本合同附件:乙方《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篇三:关于主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等  一、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  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二、担保合同与主合同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附:保证合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四、主合同变更会影响抵押的效力吗?  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那么在一个从合同为抵押的合同中,主合同要是发生了变更,那从合同中抵押的效力会受到影响吗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案情】  XX年8月29日,被告马某因承包九江市一娱乐场所,以自有一套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向九江市某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各一份,并到九江市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马某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至XX年8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息‰,后因故该笔借款未发放。同年9月5日,被告马某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  购房,月利率为‰,借款期限至XX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但双方没有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马某只归还本息5万元,截止XX年2月20日,被告马某尚欠该银行借款本息46万余元。为此,该银行于XX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马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拍卖、变卖抵押物房屋优先受偿。  【分歧】  主合同变更是否影响抵押效力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未生效,银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是,抵押合同是从合同,XX年8月29日银行与马某签订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是30万元的借款,而不是同年9月5日的40万元的借款。由于30万元借款并未发生,属于从合同的抵押合同失去了担保对象。9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40万元的偿款合同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银行与马某应再次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注明担保的债权是40万元的借款,抵押合同才成立。因银行与马某未去办理登记,故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生效,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是:银行与马某于XX年8月29日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尽管登记时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是30万元的借款,但该借款合同未履行,同年9月5日双方签订4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原抵押一同生效,实际上是对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进行变更,这种变更是当事人的意见自治,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抵押合同仍然有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动产等特定财产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等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担保中,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和实质。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抵押权的特征之一是其从属性,即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属于从权利,其成立、消灭和处理必须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该主债权,故第一种观点看似颇有道理。但是,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原则上债务人将房产等财产进行抵押并办理登记后不允许债务人再将房产等用于其他债权抵押。  本案中,虽然银行与马某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抵押合同担保的住债权是30万元借款,但该借款合同未履行,随即银行与马某重新签订4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这种约定主要是对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进行变更,合同当事人还是原来的当事人,担保的主债权还是借款,性质未发生变化,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是存在的,同时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重要的是这种约定能确保抵押权的实现。在银行、马某未到房产部门办理解除抵押物登记时,银行的权益仍然能够得到保护,银行与马某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的时间仅相差7天,机械地理解银行、马某先要到房产部门办理撤销30万元主债权的抵押登记,再办理40万元主债权的抵押登记,只会增加当事人的累赘,其实是没有必要的。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与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规定的不同,物权法将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抵押权的成立条件,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因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故在此不作详细论处。  篇四:主合同与担保合同  如何认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的效力  案情  XX年1月1日,经苏某介绍并担保,由林某与吕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林某发包给吕某耕种土地200亩(使用权),吕某于1月1日预付给林某承包费48000元。合同由双方签字,苏某在合同中担保人处也签了字,合同签定当日吕某按约定预付给林某承包费48000元。后因其他原因林某未将所发包耕种土地向吕某交付,经双方协商达成退还预付款并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后林某退还吕某预付款13500元,余款无力退还,在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经吕某向苏某追要由苏某垫支退还余款给了吕某。后吕某向林某追要垫支款,林某以与吕某的合同解除,苏某私自向吕某还款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林某无关,苏某应向吕某追要此款,故拒不向苏某偿还,为此苏某将林某诉至法院。  争议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此时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责任、担保人还款后是否具有追偿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也同时解除,因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林某与吕某达成的退还预付款的协议,苏某并未以担保人的身份在重新在其上面签字,此时担保人吕某的担保责任已解除,其在未征得林某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向吕某支付余款,系苏某的个人行为,此时苏某应以错误付款为由向吕某追要此款,而不应向林某追要此款。故本案应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是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但从合同由特别约定的除外。未规定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解除,本案必须经林某、吕某、苏某三方同意下才能解除苏某的担保责任,故本案吕某有权要求苏某履行担保之责,苏某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林某追偿。故苏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责任”。可见,在实务操作上,在无反担保的情形中,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范围就是担保人已经承担的责任范围。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见,合同的解除并非使合同归于消灭,仅  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表明,《合同法》认可合同的解除是向将来发生作用,即对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同时《合同法》承认合同的解除将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主合同解除后,主合同并非当然归于消灭,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仍然存在,即合同解除下的附随义务,对这种附随义务,合同双方应当履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保证的设立就是担保主合同债务人的履约责任,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说明,如果因主合同的解除而不能免除主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时,担保人仍应对该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笔者认为,《担保法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是肯定了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意味着无论是有效担保抑或是无效担保,在担保人的责任归属问题上,确立了主合同债务人的终极责任人之地位,即担保人的责任最终向主合同债务人进行转嫁。  具体到本案,苏某在主合同担保人处签名应视为担保关系成立,在主合同解除,林某未能全部归还吕某的预交款的情况下,苏某在未征得林某同意的情形下向吕某支付剩余款项是其履行担保之责,苏某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合同债务人林某行使追偿权。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篇五:保函反担保保证合同  保函004  反担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邮政编码:  负责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传真:电话:  鉴于乙方与(下称“保函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出具保函协议》或《转开保函协议》(下称“主合同”),并同意依照主合同约定出具或委托第三方出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下称“主合同项下保函”),甲方愿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以下第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函申请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函申请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期间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承担主合同项下保函的付款义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在保函项下多次付款的,保证期间至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保函申请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主合同或主合同项下保函变更  一、如果主合同签订后,实际出具的保函与主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包括保函金额),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二、如果出具的保函未约定确定的保证金额或保函有效期,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三、主合同项下保函出具后,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保函申请人同意增加保函金额或延长保函有效期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条款或主合同项下保函发生其他变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四、当事人变化  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乙方或保函申请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五、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责任  一、若保函受益人(或受乙方委托出具保函的第三方)提出索赔,而保函申请人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未备足资金,或者保函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反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反担保是否由保函申请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甲方同意,即使因保函申请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反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保函申请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保函申请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保函申请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其反担保权利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五、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保函申请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六、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保函申请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保函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七条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应对保函申请人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接受乙方对甲方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二、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  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其他条款  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保函申请人办理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  篇六:反担保合同范本[1]  反担保合同  担保人:(以下称甲方)  反担保人:(以下称乙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甲、乙双方根据协商,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甲方与贷款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房地产抵押物。为了保障甲方为保证甲方利益,防止出现担保风险,现有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或《保证金质押合同》等合同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最高担保贷款限额为____万元。  二、合同的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时间年。  三、反担保资产:  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资产由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清单》(附后)载明,该《反担保资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滞纳金。  (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五、其他特约事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反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反担保资产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并不得实施降低反担保资产价值的任何行为。  (二)反担保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反担保资产,负责反担保资产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反担保资产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反担保资产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主合同贷款金额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时效年,期满可以续签。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篇七:信用反担保合同书  信用反担保合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合同编号:  担保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电话:  借款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传真:邮编:  反担保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及担保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担保人为借款人向借款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万元(大写)人民币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反担保人愿意以保证的方式向担保人提供万元信用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甲方经审查,同意  丙方作为反担保人。担保人、借款人、反担保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信用反担保的设定合法、有效,以达到本合同提供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担保人):  2、乙方(借款人):  3、丙方(反担保人):  4、贷款行:  5、主合同:指借款人与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6、委托保证合同:指担保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  第二条信用反担保的债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提供信用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丙方同意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按照上述《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索款通知”(包括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后五天内向甲方清偿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从属费用等,同时甲方有权在此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条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乙方向贷款行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以及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执行丙方财产时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丙方的保证期间  丙方的保证期间为甲方代偿之日起一年。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五条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款通知”(包括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的五天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丙方放弃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六条丙方的其他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2、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丙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4、如需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实施重大经营决策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不得影响甲方的利益。  5、丙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按丙方反担保金额的5%向丙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丙方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不因各方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公证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确认: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的,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丙方确认: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甲、乙、丙三方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送公证处备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年年日月日月日月  篇八:保证反担保合同(企业第三方)  合同编号:  保证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人:(甲  担保权人:(乙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签约日期:年月日方)方)  保证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担保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总则  鉴于:  1、(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了合同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  2、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了合同号为的《》(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3、乙方同债务人签订了合同号为的《委托担保合同》。应债务人请求,甲方同意为债务人向乙方提供保证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一条甲方在本合同中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方具备保证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甲方提供的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甲方在做出本合同项下之保证时,具有充足的保证能力并且在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未有任何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诉讼或仲裁;  (四)在上述主合同中,如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代偿后,甲方一旦收到乙方发出的追偿通知,甲方保证在收到追偿通知后即无条件偿付乙方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并承担反担保责任。  (五)如债务人未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保证无条件代债务人向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不以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提出抗辩。  第三章保证方式  第二条本合同甲方反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章保证范围  第三条乙方担保的主债权情况:  乙方担保的上述主合同的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期限年。(详见主合同)。  第四条乙方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乙方应债务人的申请,同意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期间为两年。(详见保证合同)  第五条本保证反担保合同中甲方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一)乙方上述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及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的义务范围;  (二)乙方代偿后至甲方实际承担反担保责任期间由于乙方垫付资金所造成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及其他损失;  (三)乙方行使追偿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手续费等)。  第五章保证期间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保证期间为: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代偿后两年。  第六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及说明其偿债能力的相关资料;  (二)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其资金、财产、经营等情况的监督,有义务如实向乙方按月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并有义务对乙方发出的追偿通知及时答复;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若在上述借款合同中,债务人如期履行了其在该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乙方的保证责任被解除,则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四)债务人未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旦乙方代偿,甲方即应无条件地偿付  乙方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并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  (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除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应按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  (六)上述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应承担反担保责任;  (七)债务人未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不以借款合同履行期未届满提出抗辩。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及说明其偿债能力的相关资料;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财产、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按月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三)上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乙方代偿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所付款项额度支付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四)出现其他情形导致乙方代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所付款项额度支付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  (五)如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如债务人未依《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七)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义务,甲方未及时履行保证责任,乙方除有权主张上述权利外,还有权对甲方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公开披露或公告,并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篇九:委托反担保抵押合同  委托反担保抵押合同  委托保证合同被保证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为甲方向_______(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以不动产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陈述与保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定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主债务种类及数额  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甲方与抵押权人签定的主债务《保证合同》(以下称主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债务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主保证合同保证责任期间  主合同保证责任期间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保证方式  乙方为甲方向抵押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范围  具体保证范围以乙方与抵押权人签订的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六条保证期间  乙方的保证期间同主保证合同保证责任期间。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2.保证期间,抵押权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时,乙方可采用下列方式支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①通知甲方向抵押权人支付;②通知甲方向主债权人支付;③通知再担保方支付;④乙方代偿。  3.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每日按万分之伍比例支付担保费。  4.乙方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代偿的,有权向甲方及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伍比例向甲方及再担保人收取违约金。  5.乙方依法享有与甲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乙方的此项权利不因甲方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因抵押登记产生的评估费等规费。  2.甲方承担未履行主债务导致抵押物被执行产生的相关费用。  3.甲方有权提前清偿主债务。  4.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5.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  6.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7.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主债务的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8.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发生从事违法行为、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  9.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再担保有关的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代甲方向抵押权人还款后,有权向甲方和再担保人追索。  第十三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篇十: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讨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  《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观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观点一: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  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  观点二: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保合同)该观点认为,  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自然恢复担保效力。  2.《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结论  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  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  四、主要参考文献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            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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