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授权办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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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编号:【】抵押人: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传真:联系人:联系电话:抵押权人:朗威(珠海)融资租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传真: 联系人:联系电话: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青岛 鉴于【】和抵押权人于年月日所签订的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的主合同权利顺利实现,抵押人即承租人【】得到抵押权人即出租人【】的授权办理以下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抵押财产一、抵押人以本合同附件中“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以下 简称“抵押物”)设定抵押。:、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及其他第三人权利等瑕疵O三、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抵押权人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四、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抵押权人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第二条抵押物的评估抵押物采取评估/议价方式,其价值为(大写):【】圆整(小写:人民币【】元)。第三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向债权人按期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二、甲方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准。三、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每期租金及其他费用;2)主合同项下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补偿款、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登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第四条抵押财产的登记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等正本原件及其他有关权利证书原件交抵押权人持有。第五条抵押财产的保险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无需办理保险/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第六条抵押合同的公证本抵押合同无需办理公证/本抵押合同订立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各自准备公证所需材料,到抵押权人确定的公证机关,对本抵押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即表示若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债务,或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担保责任时,抵押权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抵押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第七条主合同的变更及补充一、对主合同进行变更的,变更后的合同仍然作为本抵押合同的主合同;对主合同签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和主合同一起作为本抵押合同的主合同。:、抵押人确认,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除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和增加主债务本金金额以外的主合同条款,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未经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主债务本金金额的,抵押人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三、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一)抵押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二)抵押权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四、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本合同已办理公证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协助抵押权人及该第三人重新办理本合同的公证。五、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抵押人仍按照本合同对抵押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第八条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一、抵押人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抵押人应按时缴纳 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二、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抵押权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抵押权人有权随时要求抵押人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三、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出借、赠予、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迁移、放弃、重复担保、改为公益用途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由抵押权人选择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四、需由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事前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告知该第三方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抵押人不因此免除本合同约定的对抵押物应尽的妥善保管和维护等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之前,出现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以及其他抵押人或第三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 减少或灭失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或要求抵押人督促第三方停止有关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或者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由抵押权人选择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或补充提供担保的,并且抵押权人无法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将抵押财产变现,由抵押权人选择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抵押人应予配合。六、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抵押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前述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七、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权人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抵押人垫付了赔偿金,则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 的债务,或者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出现本合同约定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的情形,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的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相关费用及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对本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向公证机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抵押人应予配合。二、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若以抵押财产抵偿抵押权人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抵押权人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三、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抵押人。四、抵押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五、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六、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抵押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抵押权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抵押人也承担担保责任。第十条第三方妨碍•、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抵押权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担保。二、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抵押权人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由抵押权人选择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抵押人陈述与保证一、抵押人清楚地知悉抵押权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抵押人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抵押人要求,抵押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抵押人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三、抵押人应当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抵押人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已获得出租人即所有权人的授权。因抵押人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抵押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四、抵押人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五、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六、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 该抵押担保行为己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且抵押人应当将取得的书面同意证明向抵押权人提交。七、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抵押权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八、抵押人提供给抵押权人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九、抵押人提供本抵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抵押人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十、抵押人在此承诺,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抵押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抵押人违约责任(一)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3.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4.处分抵押财产;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二)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有权选择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三)如果因抵押人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抵押权人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抵押权,且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抵押权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抵押权人因过错遗失抵押人交付的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者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人不及时返还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在抵押人提出申请后不依法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人有 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一)要求抵押权人承担抵押财产权利证书的补办费用;(二)要求抵押权人限期返还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或协助抵押人注销抵押财产登记。三、一方要求或不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或表示免除或减轻违约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有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第十三条不可抗力一、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政府行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合理预防或避免的各类事件。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不免除或减少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确实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 双方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第十四条抵押合同的独立性一、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抵押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二、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因任何原因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三、因抵押人原因造成本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抵押人应在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全部损失。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一、本合同经抵押人及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补偿款、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被全部清偿为止。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三、本合同对应的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合同,使其与主合同规定相一致。四、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有关内容为准。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一、甲方承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未按期归还对债权人的融资(即按合同 约定向乙方支付债权回购款),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其在其他银行机构及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出现逾期。(二)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卷入重大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其偿债能力。(三)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在申请贷款时存在重大隐瞒或欺骗,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取贷款的。(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乙方应履行不安抗辨权的情形。二、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除强制执行公证以外的其余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适用下列第【1】条之方式解决:1>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由【青岛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申请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其他:o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对于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内容的条款继续有效,签约各方必须继续履行。第十七条通知一、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一)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二)以挂号信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三)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三、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四、抵押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向抵押权人送达通知。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抵押人自行承担;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费用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登记、公证、占有、管理、处置、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抵押人信息的使用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抵押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抵押人并同意,抵押权人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抵押人信息。三、公告催收对抵押人发生违约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四、抵押权人记录的证据效力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抵押权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 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抵押权人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抵押权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抵押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抵押权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五、权利保留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承担义务和责任。即使抵押权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抵押权人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六、抵押人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 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因第三人行为而毁损、灭失、被侵害、脱离抵押人控制,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均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七、债务人解散或破产抵押人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抵押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抵押人自行承担。尽管有本条第五款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抵押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抵押人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抵押权人的权利主张。抵押权人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八、抵押人解散或破产 抵押人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抵押权人也有权参加抵押人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第十九条附则一、本合同附件为抵押物清单,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贰份备用。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而且均已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以下无正文) 附件:抵押物清单 【本页无正文,为《抵押合同》(合同编号:签署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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