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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合同编号:融押2014号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号:为确保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财产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抵押担保的范围本抵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抵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条抵押物概况抵押物名称:抵押物数量:抵押物质量:抵押物所在地:
1.评估价值: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元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元整。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2.抵押期限为刀,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三条抵押物登记1.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2.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3.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抵押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3.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4.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第四条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1.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半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岀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3.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第五条抵押物的保险
I.抵押人须在取得该抵押物10日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为止。2.抵押人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口内,将保险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抵押权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抵押权人书面同意)。3.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抵押人须无条件赔偿抵押权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4.抵押人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抵押权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支付。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抵押人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6.抵押人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抵押人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抵押人应负责赔偿。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1.发生以下情况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1.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处分木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应付的一切费用;(3)扣还根据本合同抵押人应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及其他一切款项。2.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3.如果抵押权人不适当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第七条权利义务(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1.在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失。
1.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抵押人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抵押人违反主合同的行为,抵押权人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用制裁。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中止主合同的履行:(1)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2)抵押人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3)抵押人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4)抵押人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4.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1•应严格按照住合同规定吋间主动履行债务。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抵押权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当即改正或可终止主合同。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
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2.抵押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7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若抵押人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岀的贷款本息。3.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4.抵押物由抵押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以抵押权人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债务。5.当抵押人为主抵押人时,主抵押人采取欺骗的方法,隐瞒事实真相,蒙蔽抵押权人相信其已经提供抵押担保而实质上是重复抵押的,如果抵押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有权追偿抵押人除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其债权。第八条违约责任1.抵押权人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给抵押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抵押权人应负责违约责任。2.抵押人如未按主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一经发现,抵押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主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3.抵押人如不按期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抵押权人
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第九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1.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叮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2.准许抵押权人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3.抵押人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三日内通知抵押权人;4.抵押人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吋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第十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朿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十二条其他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O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将协助抵押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抵押人。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1.抵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口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3.有效期:依据借款合同终止时间有效。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盖章):年—月—日抵押人(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