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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借款合同,起诉,给付借款 篇一: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一、借、贷双方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 二、应以贷款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区别。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 综上,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分几类 借款合同可分为如下两类: 1、行借款合同,即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它们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这类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1637c3ae4693daef5ef73dff?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60ad7ef585c90758ff8e6b097a&sign=bc795c245a&zoom=&png=10902-&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2、间借款合同,即自然人之间形成借款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金钱借贷,如果企业之间进行金钱借贷行为,则该行为无效。 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如何区别 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分别有其各自的特征,下面对其两者进行对比: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主体不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借贷活动,故银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国家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可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贷款人(但非金融业务的内部借款除外)。 2、是否有偿不同 商业银行或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法律规定外,都必须收取一定的利息,故而银行借款合同是有偿的。而民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既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不必然是有偿的。 3、是否要式合同不同 银行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银行借款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民间借款合同非以要式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4、是否为实践合同不同 银行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 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XX-06-0515:52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此种情况比较少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2]。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给出借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篇三: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实务探讨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实务探讨 在执业过程中,常遇到只有借条、没有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给付货币履行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此种情形下,若原、被告在同一县级行政辖区内,诉讼管辖法院直接采“原告就被告原则”予以确定,这很简单;但若原、被告不在同一县级行政辖区内,为诉讼便捷计,原告通常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于是在办理立案手续过程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之确定的疑难问题随之而来:立案受理承办法官认为:此类纠纷案件,若对履行地没有约定,即便原告住所地在其诉讼管辖辖区内,其也无诉讼管辖权,故不予受理;而原告则认为:即便没有约定履行地,依据民诉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确定,只要原告住所地在其诉讼管辖辖区内,其就有管辖权,就应依法予以受理。此类案件因履行地的确定问题继之而生的法院管辖权问题所导致的立案受理、管辖异议、管辖争议、因管辖问题而上诉的情况屡屡发生,带有普遍性。现特就本人在承办此类纠纷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难争议问题概略如下: 问题一: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只有借条而没有借款合同的场合,该纠纷案是否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案、合同纠纷案? 针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借条不是合同,在只有借条的情况下,该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而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借条不是书面合同,但判断是否是合同法律关系并非一定得以书面合同为要件。虽然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借条的存在至少在形式上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合意,其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当然属于合同法律关系。笔者持赞同第二种观点,进一步的理由如下: 民间借贷合同系非要式合同; 借条本身虽然不是借款合同,但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形式上存在的直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XX〕11号)十、合同纠纷可知: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该规定明确将民间借贷纠纷纳入合同纠纷的范畴。因此,民间借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进而当然属于合同法律关系。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对此一问题的分歧,直接导致在没有借款合同且对履行地没有约定之情形下,能不能适用合同法上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问题,能否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依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在办理立案手续的过程中,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关系到该法院有否诉讼管辖权,能否受理并立案的问题:如果肯定回答,只要原告住所地在法院所属辖区,则该院通常会受理;反之,原告住所地即便在法院所属辖区,该院也不会受理案件,只能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XX〕11号)之相关规定及民间借贷系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合同法上、诉讼法上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应当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并可根据合同履行地之确定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问题二:民间借贷纠纷案,只有借条而没有借款合同,但有抵押合同,在还款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场合主张返还借款本息的,能否依据诉讼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诉讼管辖法院? 在此一问题上观点分歧表现在: 观点一:借条不是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不是借款合同;民间借贷若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对履行地自然就没有书面约定。既然对履行地没有书面约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就依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而不能依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观点二:民间借贷属于合同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纠纷可依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在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场合,可依法律规定来确定。而在实际提供了借款的场合下,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有两个:在提供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因此,借款人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在返还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出借人,因此出借人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在返还借款本息之货币给付之诉中,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诉讼管辖 权;出借人可选择其所在地之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由于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所涉履行地在无书面合同约定的场合存在诸多分歧观点,在办理立案手续过程中,立案法官会以没有书面合同或者没有合同约定为由而不予受理,遂引发了诸多争议。 问题三:民间借贷纠纷案,只有借条却既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也没有书面抵押合同,而且没有书面约定还款履行地,但原告住所地在该院所属辖区的场合,可否确定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基层法院有否诉讼管辖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观点一:可以但不限于。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是“所在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当时在哪里,合同履行地就哪里。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致时,当然可以。但如果不一致,则以接受货币一方货币接受实际发生地确定之。 观点二:可以并宜限于。虽然法律规定的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但不能作机械理解。法律在此所称“所在地”应理解为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宜。 笔者认为:显然,所在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居住地不一样。所在地是一个动态的连接点,而后者属静态连接点。如果根据法律关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字面意思,那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无异等同于接受货币一方在接受货币时之发生地。如果这样理解并据此确定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话,有悖立法本意。民法通则、合同法上相关条文所规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中的“所在地”,应狭义解释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更符合立法本意;同时有利于阻却人为制造管辖法院动态连接点所带来的流弊,并有利于诉讼管辖权的相对安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由于对接受货币一方之“所在地”问题的理解不同,结果也引发了管辖权的诸多纷争。在立案阶段,法院往往认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其接受货币之发生地。如果该发生地系在其诉讼管辖区,则予以受理;反之,则不予以受理。即便有的法院将接受货币一方之“所在地”理解为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且在法院诉讼管辖区内而受理了案件,被告方常会因接受货币一方接受货币实际发生地并不在原告之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而提出管辖异议甚至因管辖权问题而上诉。 问题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批复规定能否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最高法院该批复仍然有效。在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实践中,如果涉及到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这是一个基本的依据。但问题是,该批复针对的并非是民间借贷而作出的规定。因此,一旦有人以该批复为据,要求法院办理受理、立案手续时,法院会以这个批复并非系针对民间借贷纠纷而作的规定为由而不予以受理。争议随之而来:该批复规定是否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在有的地方法院认为:该批复规定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比如《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 而在大多数地方法院对该批复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没有明确的指导性规定。结 果导致在适用该批复问题上的不一致,做法不一,从而引发了许多争议。 笔者认为:该批复规定应当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理由如下: 虽然该批复是针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纠纷个案而作出的,但该批复之规定并没有排除对民间借贷纠纷的适用;且由于批复是司法解释的文种之一,一经依法作出,其就与法律具有等同效力,故该批复规定应一般的适用借款合同纠纷;而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故该批复规定一般的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直接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那么,该批复之规定就当然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不能因该批复的出台背景及贷款方、借款方的措词而否定该批复对民间借贷纠纷的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直接用“民间借贷纠纷”,可见该合同纠纷基本当事人是贷方与借方即贷款方与借款方,俗称出借人与借款人。该批复所称贷款方并非特指具有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从中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合同当事人双方为“贷款人”与“借款人”。因此,即或单从字面概念上来看,该批复所称“贷款方”也不同于《银行通则》所称“贷款人”。以该批复规定的出台背景及措词来否定该批复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的适用,经不起推敲。 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比如笔者所知的浙江法院系统,就直接规定该批复不但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而且以该批复为依据,进一步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了在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因合同履行地依法确定的场合下管辖法院之确定的一系列争议,这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前述相关规定于法有据、科学合理,应予以推广。 综上所述,有鉴于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只有借条、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且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的场合下能不能或者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履行地上的诸多争议所导致的诉讼成本、诉累增加等一系列问题的普遍存在,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予以重视并进一步予以明确规范,以消弥在此问题上的相关分歧,从而避免诉讼成本、司法成本普遍的无谓消耗! 篇一:李某诉刘某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李某诉刘某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郾民初字第83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曹俊高。 被告刘x。 原告李x诉被告刘x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代理人曹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XX年12月份,被告以货运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碍于面子双方又关系不错,原告凑款借给被告现金26万元,并约定每月17日支付利息,如迟延一个月加罚息5000元。被告借款后,支付部分借款后一直不再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由被告签名的借条一份,证明双方借款的事实。被告刘x未到庭,未答辩。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经审理查明:XX年12月17日,被告刘x因资金短缺,向原告李x借款元,被告刘x向原告出具其签名的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李x现金贰拾陆万元,借款人刘x,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0元,在原告提起诉讼以后,被告又偿还XX0元,下余借款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余借款以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刘x因资金短缺向原告李x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其签名的借条一份,被告虽未到庭,但依据该借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借款后偿还借款元,对下余元借款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每月支付利息XX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双方约定的利息情况来看,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于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支付利息的期限从XX年12月17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借款元并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从XX年12月17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900元,由被告刘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 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昊 审判员马耀国 代理审判员叶亚奇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宁篇二:关于审理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 关于审理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 1、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一般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对于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的小额借款,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视出借人已完成举证责任,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事实,为此最好保存银行取款凭证,最好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没有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基本上就是按共同债务处理了。 4、债务人可在提起诉讼时、案件审理中以及执行时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5、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6、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暂支款,与劳动关系相关联的,如预支工资、奖金或出差费用等,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否则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篇三:李自刚与王建臣、徐现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自刚与王建臣、徐现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 决书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长民初字第44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自刚,男。 被告王建臣,男。 被告徐现平,男。 原告李自刚诉被告王建臣、徐现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元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范国宏独任进行了审理。李自刚、王建臣到庭参加诉讼,徐现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自刚诉称,1985年5月,王建臣与王清运、王清兰合伙开批发部时,借我现金5万元,经多年陆续给付,仍欠部分借款未付,诉讼要求徐现平给付现金4857元,王建臣给付借款17443元。 王建臣未提供答辩状,审理中辩称,承认欠李自刚款,同意分期给付。 徐现平未提供答辩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经审理查明,1985年5月,王建臣、徐现平与王清运、王清兰合伙开批发部,借李自刚5万元,后经陆续还款,仍欠部分借款未还,经进行核算于XX年10月11日,王建臣向李自刚出具了17443元的借条,XX年10月13日,徐现平向李自刚出具了4857元的借条,经李自刚多次催要,二人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王建臣、徐现平分别借李自刚款17443元、4857元属实,事实清楚,有二人向李 自刚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王建臣、徐现平应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建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自刚17443元。 二、徐现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自刚485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由王建臣负担280元,徐现平负担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国宏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月龙 篇一:民间借贷合同十大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十大问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借贷过程中需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这不仅是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体现,更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投融贷结合民间借贷加盟工作的实际,总结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十大核心问题,就借款合同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1.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我国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其中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 2.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就说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实际交付的时候,才能使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后,贷款人仅于到期时请求借款人返还本息。 3.什么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即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时合同生效。 4.合同内容都包含哪些?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主要包含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5、借款人的义务? 提供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按约定收取借款。 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按期返还借款。 依约定支付利息。 6、贷款人的义务? 按合同约定给付借款。 收取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7、合同变更要注意什么? 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8、借贷合同存在争议如何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借贷合同是否都要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对 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另外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 10、借贷合同的范例是什么?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章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部分用于质押登记等;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债务人的身份资料,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 简单说,就是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 为什么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呢?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打官司的时候,法院第一时间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须提供,否则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肯定不愿意给。 没有资料就立不了案,怎么办?届时只能委托律师去公安机关调查,如果朋上债务人不是本地人,那还得到外地公安机关去调查,相当的麻烦。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债务人提供身份资料。 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债务人借钱,为什么要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呢?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简单说,一人负债,夫妻偿还。 所以,在实践中,借款债务诉讼,我们都是把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同理,债权人也应该提供关于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不在债务人向你借款的时候准备,等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收集,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三、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为什么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呢?因为:合同法211条规定“借款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所以,利息必须明确约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二种:逾期利息。超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 第三种:打官司法院判决后,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即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四、关于复利的约定。 什么是复利?就是利滚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于司法解释对复利的态度不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复利。 五、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为什么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呢?举例:法院判决给付还款本金10万元,合同期内的利息是2分息XX元/月。债务人每月还款XX元。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那么债务人一辈子还不完。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顺序,那么债务人用4年2月可以还 清本金,再用4年多还清利息。 可见,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约定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积极支付利息。 六、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进。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法院就不会支持。 七、关于债务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以下2种形式: 1、保证人。这是最简单的担保方式,担保人签字即可。 通常我们要求债务人的亲属提供担保。理由有2点:1)如果其近亲属不同意担保,那么就要打个问号,为什么连近亲属不信任债务人?2)尤其要求债务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担保。因为,如果债务人有心逃债,经常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尤其是子女。所以,要求成年子女担保,可以断其逃债的念头。 2、抵押登记。 比如房屋、汽车等财产。但抵押登记的手续比较繁琐,要办理公证,登记,手续费。八、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 在信任的情况下,我们不需要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但可以要求要求债务人告知其财产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如: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债权人、其他财产的复印资料。 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一旦有动静,债权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财产。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九、应该约定管辖条款。 什么是管辖条款?就是万一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去哪里打官司的条款?债权人应当事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 因为: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法院执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地头去打官司。是实践中,这绝对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以上是借款合同的9点主要内容。通过我们看到,签订借款合同是有很多法律技巧的。当事人与其在打官司的时候找律师,还不如签订合同的时候找律师,前一份好的借款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篇三: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一、问题的提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案例:原告杜某诉称,XX年4月至XX年,被告杨某因购房等原因多次向杜某借款,共计620万元,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现请求法院判决杨某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杨某答辩称,XX年,其与杜某系热恋中的情侣,恋爱关系已得到双方家长的认可和支持,已到谈婚论嫁的程度。由于杜某是女性,恋爱中难免恃宠生娇,为讨杜某欢心,其经常以出具欠条的形式化解双方矛盾,但未实际借款。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认可向杜某出具的字条、借条的真实性,虽然其否认杜某实际支付了借款,但根据证人证言,杜某平时有使用大额现金进行交易的习惯。同时,杨某多次向杜某出具欠条及借条,并承诺还款,因此双方借贷事实成立。杨某不能证实其与杜某曾有恋爱关系, 1/10 出具欠条化解双方矛盾的辩解,不予采信,因此杜某有权向杨某主张债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杜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双方的陈述有诸多矛盾、有违常理之处,杜某对于借款方式和借款过程的描述也前后矛盾。当时的620万元相当于现在的3000多万,双方 及其父母均为普通工人,除工资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来源,杜某没有这样大额款项的出借能力。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为杜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实际交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上面的案例也可以看出,“提供借款”这一支付行为的有无才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的关键,然而这一结论的得出也给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带来了诸多的问题。第一,贷款人持有的借条是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借条在当事人风险的防范中有什么作用;第二,“提供借款”这一行为是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还是生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10 效要件,贷款人支付部分借款是否会构成根本违约,此时贷款人和借款人的风险应当如何防范;第三,这种规定是实践性的还是诺成性的,应如何认定,到底是维护了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还是增加了当事人履行合同的风险;第四,“提供借款”是贷款人的举证责任是否存在不合理性,是否无形中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负担。现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是借条的性质问题,即当贷款人以借条为唯一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应如何认定借条的作用,做到司法公正、查清事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其次是,对《合同法》第210条进行分析,明确其实践性或是诺成性的规定,在当代司法环境下应如何适用,才能在坚持司法自治原则的前提下,保护特殊利益的同时,防范风险,维护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利益。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风险的分析 借条性质的界定 3/10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在案件中如果不能正确认定借条的性质将会带来诸多风险,比如:其一,如果贷款人确实已经提供借款,而没有相关人证物证能证明“提供借款”这一事实,作为一个注重人事感情的国家,这种情况是自然人借款的常有形态,此时如果借款人否认接受款项的事实,那贷款人的权利应如何维护。其二,在大多数的自然人民间借款中,即使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下,考虑到借条最普遍的存在形式,如果借条真实有效,就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也有很多借条不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所写的,进而也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然而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中借条的性质,法律规范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各执一词,有的学者认为,借条不是借款合同,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是规定借款人按约定利息和期限返还本息,而出借人则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且指出只要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实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提 4/10 供借款”的义务。有的学者则认为借条仅是借款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还需举证“提供借款”这一事实,尤其是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相关证据,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笔者认为,对于借条性质的认定,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于一般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仅是传统意义上一般消费性的借贷,而不是民间资本的借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确,如果借条真实有效,则可直接根据交易习惯认定借款合同的生效,不需要贷款人再证明“提供借款”这一事实。如果借款人提出异议,如确实存在乘人之危、胁迫等情形,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款人负举证责任。第二是,对于复杂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也 5/10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