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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抵押合同11
银团贷款抵押合同11
抵押人:住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经办人:电话:传真:抵押权人(担保代理行):住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经办分行:分行住所:分行负责人:邮政编码:经办人:电话:传真:抵押权人:住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经办人:电话:传真:11
鉴于:1.根据借款人xx有限公司与银团签订的编号为的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抵押人愿意以xx有限公司xx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全部固定资产作抵押,向各抵押权人提供担保。2.担保代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接受银团的授权,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克尽职责,对本项目有关担保事务进行管理。为此,抵押人和各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中有关用语的定义与主合同相同。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一)银团:指由主合同的所有贷款人,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国投财务有限公司(作为副牵头行、参加行)组成的贷款银团。(二)牵头行、副牵头行:牵头行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副牵头行指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三)各抵押权人:指银团中为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各贷款人及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四)担保代理行: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五)抵押登记机构:指[]。第二条抵押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xx有限公司xx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全部固定资产。第三条担保的范围11
(一)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银团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伍亿叁仟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元(大写:元整);国投财务有限公司:万元(大写:万元整);(二)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三)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第四条抵押人的陈述和保证(一)抵押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并依法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二)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法律允许用于抵押的财产,且抵押人有权将其用于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三)抵押人合法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如抵押物属于依法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保证其已取得全部的、必须的、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和处分权方面的争议;(四)除本合同设定的抵押外,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物权担保、租赁、托管、共有或其他权属争议或其他任何可能给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五)抵押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六)抵押人向担保代理行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上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效。11
第五条抵押人的义务(一)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随时接受担保代理行的检查。对担保代理行在检查中提出的以保证抵押物完好为目的的建议,抵押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因保管、维护抵押物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二)未征得各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三)抵押人进行承包、租赁、兼并、合并、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造等经营方式变更和产权变动时,应提前10日通知担保代理行,并征得各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四)抵押人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担保代理行,并将有关资料报担保代理行备案;(五)抵押物登记后3日内,抵押人应将抵押物产权(处分权)凭证或抵押权证书交担保代理行收执;(六)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担保代理行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担保代理行的上述要求遭到拒绝时,担保代理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八)抵押人应每半年如实向担保代理行提供有关抵押物状况的书面报告。第六条担保代理行的职责(一)本合同各抵押权人授权担保代理行行使以下职责:1.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担保手续;11
2.代表银团接受抵押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并保证在不迟于接到上述资料和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真实、完整和无保留地向各抵押权人发送出上述资料和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3.担保代理行负责保管抵押物产权凭证或处分权证明文件以及保险单、抵押物登记证明等证件和材料;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15日内,担保代理行应将其保管的抵押物产权凭证或处分权证明、保险单等交还抵押人;4.负责监督抵押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在知悉或注意到抵押人任何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到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各抵押权人;5.按照各抵押权人的一致意见或银团会议的决议,将需要抵押人知悉的各抵押权人的一致意见或者银团会议通过的决议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达给抵押人;6.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所规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按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或抵押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解散,担保代理行(根据银团授权)有权采取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的,担保代理行有权另行向借款人追偿。7.担保代理行应每年检查、核实一次抵押人提交的抵押物的状况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各抵押权人;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公平维护各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得利用担保代理行的地位损害各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9.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二)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担保代理行无须为抵押人提交的担保文件及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三)担保代理行未尽职责和义务或有损害各抵押权人的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改正,因此给各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担保代理行应予赔偿。第七条保险(一)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抵押人应按担保代理行确定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到担保代理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保险单正本应注明各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二)抵押人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后5日内,应将保险合同或保单正本交担保代理行保管。(三)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担保代理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一)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或借款人/抵押人违反主合同/本合同的规定构成违约的,或抵押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或解散,担保代理行有权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按贷款比例在各抵押权人之间受偿。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超出本合同担保债权的数额,归抵押人所有。(二)当主合同约定的银团宣布银团贷款提前到期后,担保代理行经银团授权可以向抵押人发出强制执行的通知,抵押人应采取一切适当的行动协助担保代理行对抵押物进行依法处置。第九条违约责任11
(一)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给各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予赔偿;(二)因抵押人的过错,使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代理行(根据银团授权)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经担保代理行认可的担保予以补足;(三)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物的,担保代理行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原状;(四)抵押人擅自进行承包、租赁、兼并、合并、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造等经营方式变更和产权变动的,银团有权停止发放银团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收回银团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五)因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过抵押等情况,给各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予赔偿;(六)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抵押人在本合同第四条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并因此给各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予赔偿;(七)担保代理行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及时将其保管的抵押物产权凭证或处分权证明、保险单等交还抵押人,给抵押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未经抵押人和各抵押权人一致同意,抵押人、各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11
(二)如借款人和各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抵押人应继续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未经抵押人同意,主合同变更后导致借款金额增加的,抵押人就增加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一条抵押登记xx工程项目建成后60日内,抵押人和担保代理行应在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抵押人和各抵押权人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十三条其他事项(一)本合同项下抵押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他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当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抵押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各方上级单位的指令,或各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抵押人和各抵押权人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三)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抵押人、各抵押权人各执一份,副本陆份。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11
抵押人:xx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抵押权人(担保代理行):(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抵押权人:(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签约地点: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