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保险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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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专业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公司地址:负责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险代理许可证编号:保险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了繁荣我国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具体协议如下: 一、代理险种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险种详见本合同《代理险种清单》(附件1)。第二条遇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险种需调整的,由甲方对《代理险种清单》内容进行修订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修订后的《代理险种清单》经双方盖章认可后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代理权限和范围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对《代理险种清单》中列明的险种代办以下事项: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第四条未经甲方授权,乙方无出单、损失勘查和理赔权限,乙方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作出任何有关保险承保、赔偿或给付承诺。第五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甲方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的责任。乙方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应该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承保规则。因未按甲方规章制度、承保规则代理甲方保险产品,而产生客户纠纷、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三、代理地域范围第六条乙方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其代理地域范围,以保险监管机关核定的双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保险代理业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四、代理期限第七条保险代理期限为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第八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应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情况及时通知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第三人,同时应将一切有关保险代理业务的单证、印章、保险费、宣传材料和其他文件等及时交还甲方。乙方未履行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乙方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乙方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第十条乙方有权按代理合同的约定从甲方获得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佣金。 第十一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及时高效的保险业务培训。第十二条乙方有权及时从甲方获得代理销售保险业务所需的各种单证、投保单、保险条款和费率表,并作为重要单证予以妥善保管。第十三条乙方在代理活动中,应遵循《保险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因乙方不具备相关资质或乙方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及乙方业务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十五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代理的保险业务委托他人代理。第十六条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承保规定和要求等,不得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否则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业务单证,签收后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和单位。如领取的有价单证发生损坏、遗失,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销库处理。乙方未遵守本条规定的,导致损坏、遗失的有价单证被他人恶意利用,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亦可向乙方按单证面值的%(不低于85%)索取赔偿。第十八条乙方应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样应将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如甲方认为有必要调查投保人的情况,乙方应予以协助。乙方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欺骗甲方。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并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第十九条对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乙方应就保险合同及保险金额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乙方应完整保存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及认可保险金额的依据,并依甲方要求定期提交甲方。因乙方未履行该合同义务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对于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业务,乙方应按相关监管规定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因乙方未履行该义务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和甲方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乙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或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乙方开展业务时应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建立真实、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要求,全面了解投保人的资信、经营管理、以往保险记录等情况,核实投保标的和投保人的可保利益等;正确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认真审核投保单,并在受理投保人投保后的天内,将投保资料移交甲方,方便甲方及时签发保单。甲方审核发现投保人填写的资料不全的或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天内按甲方要求将资料补充完整。第二十四条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在职或离职未满半年的保险营销员和业务员为其发展业务,否则甲方可单方面终止代理合同并且扣发佣金。第二十五条乙方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均应保守商业秘密,不泄漏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第二十七条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定期与乙方结算保险费。第二十八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开展的代理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无条件地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地提供有关单证、资料、财务账薄等。第二十九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类保险条款、业务单证、宣传资料和相关的业务的规章、制度。第三十条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转交的投保单后 天内,做出同意承保、暂缓承保或不同意承保的决定,甲方作出暂缓承保及不同意承保的,以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甲方同意承保的,自做出承保决定天内签发保单并将保单送交投保人签收。若乙方代为签收保单,乙方在收到保单后天内将保单交投保人签收,并在投保人签收后天内将签收回执交予甲方。第三十一条甲方不得脱离乙方,直接与乙方的销售人员发生代理行为,甲方也不得雇佣乙方在职或离职未满半年的销售人员,否则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相应的佣金。第三十二条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在遇到下列情形时:(1)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达到人民币2万元(含)及以上,或外币等值于2千美元(含)及以上且以现金支付的人身保险合同;(2)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含)及以上,或外币等值2万美元(含)及以上以转账形式支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投保单及其他单证上的身份信息栏目上按照甲方的要求,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的内容,并将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连同投保单及其他投保资料一并移交给甲方。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身份证件资料负有最终审核的权利,如发现登记的身份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补充或更正,甲方如需要调查客户真实身份的,乙方应予以协助,乙方如不能或不愿配合甲方登记和留存客户有效身份信息和证明文件的,甲方不受理乙方的该笔业务。甲方同意承保乙方代理的业务的,甲乙双方均应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交易逐笔造册登记,记录客户信息、交易数据、交易品(险)种和时间;甲方负责将投保单及其他投保资料、保单或合同文本、交易凭证、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及其他与交易有关的资料归档保存。甲方指导培训乙方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不定期对乙方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对应履行性的义务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乙方未勤勉尽责履行义务、拒不整改的,甲方可以中止代理合同。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反洗钱约定,使甲方收到行政处罚并被处于罚金或使甲方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六、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第三十四条乙方应将代收的保险费,建立独立的保险费收支台帐,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如数及时交付甲方指定的账户。代理机构应以转账或支票的方式将代收的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有特殊原因单笔保险费小于1000元可以除外(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如乙方拖欠、截留、挪用保险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五条保险费以人民币计收。资金结算频率为每2周一次。每次结算应将上期保费全部结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应于保险费到达乙方账户的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账户。甲方指定保险费结算账户:人民币开户银行:账号:人民币开户银行:账号:乙方保险费代理专用账户:人民币开户银行:账号:人民币开户银行:账号: 第三十六条双方结算时应核对有关重要凭证,若乙方遗失重要凭证,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迟延结算保险费,应根据迟延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迟延支付保险费达1个结算周期(或者个工作日)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七、代理佣金的支付标准和方式第三十七条甲方应根据乙方交付的保险费,按约定比例支付佣金,具体支付比例参照《个险佣金及管理费支付比例表》(附件2)和《团险手续费支付比例表》(附件3)。第三十八条佣金的支付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并以转帐支票方式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以实际到帐的保险费数(实收保险费)按月结算代理佣金。乙方收到佣金后,应提供相应佣金金额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和业务清单交予甲方。乙方如需变更代理佣金指定账户,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乙方代理佣金指定划入账户:人民币开户银行:账号:()币开户行:账号: 八、限制第三十九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复制、印刷、传播或通过广告形式散播与对方有关的书面材料。第四十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其网站、广告、宣传品、销售资料或合作材料等处使用甲方的名称、标志。第四十一条若乙方需针对甲方的保险产品开展互联网业务,乙方应遵照保险监管机构下发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监发〔2011〕53号)的规定执行,且取得甲方同意;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签署书面合作协议。乙方不得未经甲方授权擅自针对甲方保险产品开展互联网业务,否则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二条保密约定无论在本协议终止、解除或撤销前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泄露对方的机密或对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或与对方业务有关的信息。甲方事先知道信息或公开的信息除外。九、代理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当事双方任一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第四十四条本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险种、保险费率、保险费的划缴办法等内容,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变更。 第四十五条如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不得拖欠、克扣乙方代理佣金,否则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并向甲方追回应得代理佣金及利息。第四十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一方如需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一方存在严重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事项的,对方除可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外并可向违约方追偿由于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四十七条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出现以下情形,对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1、一方出现营业执照未进行有效年检、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业务许可证、代理许可证等资质失效的;2、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对一方作出的任何足以对对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的;3、其它任何丧失履约能力的。十、争议处理第四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均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第五十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公司(签章):公司(签章):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1:代理险种清单险种类型险种名称及款式 本清单自年月日起生效并成为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附件2:个险佣金及管理费支付比例表险种名称及款式缴费方式直接佣金率(%)间接佣金率(%)管理费率(%)趸缴期缴首期期缴续期其他趸缴期缴首期期缴续期其他其他趸缴期缴首期期缴续期其他期缴首期期缴续期其他 本表自年月日开始生效并成为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附件3:团险手续费支付比例表险种名称及款式缴费方式手续费率(%)趸缴期缴首期期缴续期其他趸缴期缴首期期缴续期其他趸缴期缴首期期缴续期其他趸缴期缴首期期缴续期 其他本表自年月日开始生效并成为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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