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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胡先生,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公路,身份证号:乙方:周泽斌,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弘翔路556弄343号,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合伙经营兴明汽修厂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合作项目:兴明汽修厂,营业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公路。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汽车修理。第三条合作期限为五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合同期满,如双方需继续合作,可以续签合同。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50%;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50%;(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按投资比例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书面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支付合作债务;4.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五)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兴明汽修厂财产(营业执照、厂房、设备等)作贷款抵押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否则,造成损失由其承担责任。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4.被依法撤销;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的清算: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二)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纳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其他。(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作人各执一份。(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签章)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