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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时间:年月日地点:公司办公室参加股东(或代表):全体股东经股东会研究决定,同意成立公司,并形成下列决议:一、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了执行董事由担任,监事由xx担任,聘任担任经理。二、选举产生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担任。三、股东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方式货币货币货币合计其中货币出资万元四、公司经营范围:五、其它有关问题按《公司章程》办理。年月日全体股东签字(盖章):6
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方式如下:6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方式货币货币货币合计其中货币出资万元公司股东应在公司注册成立后20年内(即年月日——年月日)按约定缴足前述出资额并汇入指定账号,股东按照实缴出资额比例享有表决、分红等权利。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6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于1月31日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或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担任,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公司设一名经理,有担任,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其他职权。经理列席执行董事主持的会议。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担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6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主持的会议。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时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6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年月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