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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上林墨夫人茶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广西庞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农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广西上林墨夫人茶业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广西上林县城大明山茶厂内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第十条8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权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并增加相应的股权。第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二条股东的姓名如下: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货币首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货币首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货币首期8
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货币首期1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五条股东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8
(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二)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二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8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任免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二十七条8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8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一)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二)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并依法登记。第三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股权转让第三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二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8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三十七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全体股东签字(签字盖手印)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