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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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本:参考式样(适用范围: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公司)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心若文具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杭州市下沙区(县、市)学林路1212号。第四条公司在杭州工商管理行政局(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6年。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行一次性出资。5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公司由一个法人(自然人)股东投资:(如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股东:黄子奇(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兴兴法定地址:浙江理工大学以集资方式出资10万元、……,在2014年10月20日前一次足额缴纳。(如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股东:黄子奇(请填写自然人姓名)家庭住址:浙江理工大学身份证号码:362430199412295789以集资方式出资10万元、……,在2014年10月20日前一次足额缴纳。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可对《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作出决定,也可对下列职权作出决定: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12、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5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第十六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或其他产生方式,章程要明确产生办法)。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章程也可规定其他产生方式)。(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十八条的表述如下:)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九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5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另作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陈兴兴(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原件一式5份,其中股东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2份。有限公司股东法人股东盖章:或自然人股东签字:黄子奇日期:2014年10月20日说明:1、章程中凡是加括号说明的,均由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5 2、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如还有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则应当予以规定。规定的内容若属第一至第八章范畴的,则加在第一至第八章中;不属第一至第八章范畴的,则另列一章或若干章,接在第七章后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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