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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克莱纳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浙江克莱纳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杭州市留和路535号。第四条公司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懂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登记注册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十条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本公司注册资金实行一次性出资。第四章股东的名字(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公司由三个自然人股东组成:股东一:石凯丽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123号身份证号码:330106197204310412以货币方式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于2014年9月19日到位。股东二:吴阿格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230号以货币方式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于2014年9月19日到位。身份证号码:330106197402300114股东三:俞金晶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233号以货币方式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于2014年9月19日到位。身份证号码:330106197402300115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驶《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做出决定;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十一条以外的人提出担保作出决议;13对公司聘用,解雇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做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除决定,并
由全体股东在决议上签名,盖章。第十三条股东会的事宜方式:股东以召开股东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1.定期会议定期一会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2.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会,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1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股东。2会议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3会议表决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驶代表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解散或者更变公司形式做出股东通过。(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时间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4)股东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股东通过。4会议记录召开股东会议,应详细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1至第10项职权。第十七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义务。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满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务。第二十一条监事第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其帮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板书通过。股东应就其股东转让权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约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是各自的出资比例的优先购买。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议,股东会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一致通过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使用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份转让的其他事项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个股东个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守一份。浙江可莱纳有限公司全体股东2014年9月19日股东签名:石凯丽吴阿格俞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