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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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经公司投资者一致同意成立“有限公司”,并制定本公司章程,以资各投资方共同遵守。第二条本公司章程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第三条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联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本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营销策划、商务咨询、活动策划、咨询、培训、文化教育。第五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万圆人民币。第六条本公司营业限期:**年。期满后,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新期限。第七条公司一切经营活动,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八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第二章股东姓名、住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缴纳出资期限第九条公司股东有以下人:一、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 二、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1、股东姓名:,出资额:圆整。2、股东姓名:,出资额:圆整。3、股东姓名:,出资额:圆整。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和主要成员分红比例说明:公司经营所得收入,扣除一切成本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并提取公司确定比例的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所余的纯利润按下列的比例进行分配,如公司发生亏损,并按各分红比例各自承担。为使公司投资人受益,回报率远远大于投资率,特此公司决定每年分红比例按以下条款办理。1、特别说明:公司净利润按月度、季度、年度予以分配,具体分配明细按三方签的合作《合同书》相关条款办理。2、股东姓名:,占分红比例:;亏损承担比例:。3、股东姓名:,占分红比例:;亏损承担比例:3。4、股东姓名:,占分红比例:;亏损承担比例:%。 上述股东的认缴出资额须在年月日之前足额认缴。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将就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签发《出资证明书》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日期为:年月日。第一章股东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一)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同等条件下,对他方股东转让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二)参加股东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五)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的出资额可以依法继承。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以下义务:(一)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否则,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第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或执行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二)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三)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的事议方式和表决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七条公司每召开四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全体股东参加,讨论决定公司一切重大问题。第十八条每次股东会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签名,股东本人因故不出席,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存档。第一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董事规则第十九条本公司投资人数少,所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经股东会议决定:为法定代表人兼任执行董事和财务总监,为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行政总监;为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总经理。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二)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及各股东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业务管理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完成公司月、季度、年度工作销售任务;(四)参与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参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参与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参与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员),决定其报酬;(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其具体规章。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储存,董事、监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公司股东。第二十四条董事、监事、总经理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由下列部门组成:第一章公司财务 会计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设专职会计1名,专职出纳1名,公司的财会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财务规定,结合有关政策予以制定,并报公司设立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公司财务相关事项委托一代帐公司全权处理。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每月按期将财务会议报告送交各股,供股东查阅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分配当年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二十九条公司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税务登记,按期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第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第三十二条本公司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经营期限满六年即行解散,并在三十日内办理注册登记。如需延长则在经营期限届满前七十五日作出决议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公司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宣布解散:(一)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二)投资者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公司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改善的可能;(五)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六)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决定终止;(七)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撤消或责令关闭; (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解散的,须在十五日内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前条第(七)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前条第(八)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三十五条公司宣布解散时,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进入清算阶段,具体清算要求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第一章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因国家规定或公司业务的发展需要须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遵循下列章程修改程序:(一)全体股东对章程修改内容进行充分讨论;(二)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新章程须在股东会上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四)新章程须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方能生效。第二章其他规定事项第三十七条其他事宜: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则按国家规定办理。股东签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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