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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法人适用)编号:本质押反担保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昆明签订:出质人(甲方):住 所(地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担保权人(乙方):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51栋法定代表人:董骏联系电话 :0871-3915000鉴于:1、债务人与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合同期限,资金用途,利率。2、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委托担保合同》。3、甲方自愿为债务人的上述债务向乙方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4、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甲、乙双方诚实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1.定义1.1“主合同”指债务人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协议)。 1.2“主合同债权人”指主合同中的贷款人、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保理预付款的提供人,发包人、保函及其他业务中的受益人。1.3“债务人”指主合同中的借款人、承包人、申请人,即乙方提供担保的被保证人。2.甲方的陈述与保证2.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2.2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2.3已对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2.4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
2.5设立本合同的权利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2.6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2.7(法人)关于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质押行为已经得到甲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通过(有关决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如质押行为需经其上级批准,甲方保证已取得该上级部门的同意。并且质押行为已经得到共有人同意。3.出质标的3.1本合同项下出质标的为甲方依法享有并可以出质的权利:即甲方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即出质股权数额为万元整。3.2质押反担保债权本金数额为万元(该数额为债权总额x持股比例),占债权总额的比例为%(与持有的股权比例一致)。4.质押反担保范围4.1甲方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4.1.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履行义务)导致乙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所产生的债务人应当向乙方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经代替债务人偿还(支付)主合同债权人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4.1.2乙方为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1.3债务人按照《委托担保合同》应当向乙方交纳的担保费。4.2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且乙方已经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无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否向乙方提供其他反担保,乙方均有权首先要求甲方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4.3乙方放弃物的反担保的,甲方仍应承担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担保责任。4.4乙方未主张自己享有的抗辩权,承担了应可减免的担保责任的,甲方仍应按乙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其他民事责任的范围承担担保责任。5.出质登记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到有权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将质押权证书交由乙方收执。6.甲方的义务6.1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出质标的。6.2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7.质权的实现乙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处置本合同项下出质标的,并以所得价款受偿,足额受偿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甲方。8.违约责任8.1由于甲方的过错,造成出质标的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恢复出质标的价值或提供乙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8.2甲方因隐瞒出质标的存在共有、争议、被禁止或已设定过抵(质)押等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在乙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8.3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甲方在本合同2.0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并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在乙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9.不可抗力9.1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9.2不可抗力的后果9.2.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9.2.2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9.2.3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10.争议的解决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的,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1.合同变更和补充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和补充,但该等变更和补充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和补充协议。12.通知12.1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以下方式送达相应一方:(a)当面递交;(b)专递信函;(c)传真。12.2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a)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b)如果是以专递信函方式送达,为递交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c)如果是以传真的方式送达,为发送传真方的传真机发送的报告确认书(表明已向相关传真号码发送完整的、未中断的传真)上标记的日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2.3以下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甲方通信地址:
传真号码:收件人:乙方通信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51栋传真号码:0871-3925800收件人:董骏若一方变更其上述通知地址,应在变更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13.合同的生效13.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3.2、特别说明,且提请甲方特别注意:13.2.1乙方仅加盖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视为合同未生效。13.2.2乙方除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外,其余人员必须持有乙方出具的加盖公司公章且由乙方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方可成为合格的授权代理人,否则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视为未生效。 14.其他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 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1.质押权利凭证复印件附件2.股东董事会会决议附件3.共有人同意质押的声明附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