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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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质权人(以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出质人(以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出质人(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住所:(为自然人时填写)联系电话: 因(下称“借款人”)己与甲方在年—月—曰签订编号为《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金额万元,乙方自愿以其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财产权利为借款人在该合同项下的债务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责任。为此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确认各方权利与义务,以期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主合同、主债务及履行期限1.1木合同的主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1.2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构成乙方担保的主债务,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款项(下称“主债务”),其屮借款本金金额为万元。。1.3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为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所记载的到期还款日或提前还款到期日。第二条担保范围2.1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扌n卖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以及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费用。2.2如借款合同关系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属于乙方担保范围。2.3甲方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处置费、过户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属于担保范围。第三条出质权利3.1乙方自愿以其拥有的公司的_的股权(金额为万元)质押给甲方。3.2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第四条质权设立及费用承担4.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H起®个工作日内,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登记完成后的质权凭证、质权登记文件正本原件由甲方持有。4.2出质权利因故换发新权利证书,导致甲方收持的权利证书或登记部门的记载与新权利凭证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并应向甲方交付新权利凭证或办理变更登记。4.3乙方拒绝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5因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出质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乙方承诺和保证 5.1乙方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之完全、合法的、有效所有者,乙方实际交付出资,系出质股份的权利人,出质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因虚假或越权出质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5.2乙方收到主合同并完全了解其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任何对乙方及其权利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章程、内部管理文件以及其他任何对乙方有约朿力的担保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的规定,上述规定不会限制质权的实现。2.3乙方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乙方以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进行质押担保。5.4乙方股权所在公司涉及增资、减资、营业范围变更、质押给甲方的股份增减变更、对外提供担保以及其他涉及重大资产变动事项Z股东会决议,应经甲方书面同意。5.5乙方不得减资。如发生增资事宜,新增股份应与原质押股份共同作为出质权利,乙方应将新的股份证明或新增加股份证明交付甲方占有,并办理质押变更登记。5.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质押股份。经甲方同意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5.7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终止合同或质权实现Z前,乙方承诺不领取公司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该质押股份所分配的红利或股息由甲方收取、专户存储或提前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下列账户为甲方指定提存账户,该账户项下的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包括甲方财务负责人的私章,账户内资金由甲方负责监管:(户名:,开户行:,账号:)0第六条质权实现6.1借款人、出质人出现未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行使质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6.1.1主合同债务到期或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义务;6.1.2乙方出现或违反第五条约定的任何情形,甲方认为将严重影响乙方的担保能力,使甲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债权实现保障的;6.2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以出质权利折价,也可以就直接委托扌“卖、变卖出质权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所得价款在支付变现费用后,依据主合同的清偿顺序偿付债务。6.3借款合同中载明的主债务还存在其他任何形式担保的,甲方有权优先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质权;出质人与借款人为同一人的,甲方可以对出质权利之外的出质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出质权为前提条件。6.4如乙方只为主合同项下部份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主债务获得任何部份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者免除乙方的质押担保责任,乙方仍需在其承诺的数额范围内对借款合同项下未获清偿的余额承担质押担保责任。6.5乙方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出质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承诺将实现上述权利 所获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并遵循主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第七条违约责任7.1乙方拒绝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乙方应按担保债务本金额的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7.2—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每发生一项应按担保债务本金额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负有继续履行的责任;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不足以保障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八条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8.1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果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应在质押担保的范闱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2甲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单方或者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相关内容的,乙方无条件承认其对变更内容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涉及主债务金额增加、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转移债务内容的,应该取得乙方同意。第九条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终止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生效,至主债务消灭或质权实现之口终止。10.2本合同项下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它条款的影响。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为是无效、违法或不能执行的,应视为这些规定已从本协议屮分割出去,其他条款仍有效。10.3合同有效期间,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10.4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质押财产,乙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并承担公证费及执行费用。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0.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管辖。10.2甲方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合法机构以非诉讼或者诉讼方式实现质押权所发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扌“卖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11.1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或其它联络以书面形式或以邮递、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合同载明的地址的,视为送达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杲。11.2以书而形式递送的,对方签收Z日为送达日;以邮寄、电子通讯方式向合同载明地址或最近所知的对方通讯地址发送的,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11.3双方确认乙方的送达地址为: 合同履行期间内,若乙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司法机关或者甲方将相应的法律文书或商务文书邮寄至该地址即使乙方或相关人员拒收视为送达。第十二条合同文本12.1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各执壹份,其余各份用于公证或出质登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12.2本合同与质押登记机关提供用于办理质押登记的制式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确认、签署的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特别提示13.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合同行为的认可,也不影响、妨碍甲方继续行使其任何合同权利。13.2以上条款系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约定,甲方已提请乙方通读上述条款,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法律含义认知一致,口愿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且双方同意均不援引格式条款有关规定要求对方承担非协议约定的责任。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乙方(签名):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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