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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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出资时间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十章附则最新范本,供参考! 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2人出资设立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县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水电暖安装;建筑工程劳务分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最新范本,供参考!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山东省商河县***山东省商河县第十一条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十二条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1050万货币70%于2048 年12月1日前缴纳最新范本,供参考! 450万货币30%于 2048年12月1日前缴纳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最新范本,供参考! (11)制定修改公司章程;(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半年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最新范本,供参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最新范本,供参考!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七条最新范本,供参考!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三十二条最新范本,供参考!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四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五条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一下顺序分配:(一)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二)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三)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四)股东取得红利。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第三十九条最新范本,供参考!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第四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1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盖章:2018年4月25日【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最新范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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