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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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股借字第(0007)号 出质人: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潍坊市综合保税区商务办公楼电话:0536-7620029质权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北京市东三环中路7号电话:0105165896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质押押给乙方取得借款,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借款、利息。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大写)元整的贷款,借款利率为12%(年息),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月27日。甲方应随时接受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00%)及其派生的权益。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2)质押股权金额为1.9亿元人民币(依据评估报告)。(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4)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第四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第五条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3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股权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捌仟万元整)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如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第六条逾期违约金(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甲方应每日按本金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3)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第七条甲方声明及保证(1)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5)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7)没有针对质押股权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8)甲方承诺: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3 (9)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10)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11)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12)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13)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14)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第八条其他事项(1)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2)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第十条附则(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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