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用于A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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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本《股权质押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刀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签订:1、(下称“质权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2、,身份证号码:(下称“岀质人”);及3、(下称“标的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o在本协议中,质权人、出质人和标的公司以下各称“一方”,合称“各方”。鉴于:1、岀质人是屮国公民,在本协议签署口,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代表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RMB)。标的公司是一家在屮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标的公司有意在此确认出质人和质权人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登记该质权;2、质权人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质权人、标的公司和出质人签订了贷款合同(定义见下文);3、为了保证标的公司和岀质人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岀质人以其在标的公司中拥有的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元,下称“质押股权”)向质权人就标的公司和出质人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做出质押担保。有鉴于此,各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如下:第1条定义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质权:指出质人根据本协议第2条给予质权人的担保物权,即指质权人所享有的,以出质人质押给质权人的质押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的价款 优先受偿的权利。贷款合同:指质权人、标的公司和出质人于年月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对该《贷款合同》的任何修改、修订和/或重述);以及(2)质权人、标的公司、出质人及其他相关方在木协议签署后不时签署的任何约定质权人向标的公司提供贷款的合同(包括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修订和/或重述)。1.3合同义务:指出质人和标的公司在贷款合同和本协议项下所负的所有义务。1.4担保债务:指质权人因出质人和/或标的公司的任何违约事件(定义见下文)而遭受的全部直接、间接、衍生损失和可预计利益的丧失。该等损失的金额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合理的商业计划和盈利预测,及质权人为强制出质人和/或标的公司执行其合同义务而发生的所有费用。1.5违约事件:指本协议第7条所列任何情况。7.1.16违约通知:指质权人根据本协议发出的宣布违约事件的通知。第2条质权2.1出质人兹同意将质押股权按照木协议的约定出质给质权人作为履行合同义务和偿还担保债务的担保。标的公司兹同意出质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质押股权出质给质权人。2.2在质押期限内,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所产生的红利或股利。在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出质人方可就质押股权而分得股利或分红。出质人因质押股权而分得的股利或分红在扣除出质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应存入质权人的指定账户内,受质权人监管,并用于担保合同义务和首先清偿担保债务。2.3在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出质人方可对标的公司增资。出质人因对公司增资而在公司注册资本屮增加的相应比例的出资额亦属于质押股权。7.1.24如标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需予以解散或清算,出质人在标的公司依法完成解散或清算程序后,从标的公司依法分配的任何利益,应存入质权人的指定账户内,受质权人监管,并用于担保合同义务和首先清偿担保债务。第3条质押期限3.1木质权自木协议项下的质押股权出质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权有效期持续到所有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和所有的担保债务支付完毕为止(下称“质押期限”)。出质人和标的公司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将本协议项下的质权登记在标的公司股东名册上,并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内向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本协议项下的质权。出质人和标的公司应当按照屮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要求,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办理所有必要手续,保证质权在递交申请后尽快获得登记。3.1质押期限内,如岀质人和/或标的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支付担保债务,质权人有权但无义务按木协议的规定行使质权。第4条质权凭证的保管在本协议规定的质押期限内,出质人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其在标的公司的股权出资证明书及记载质权的股东名册交付质权人保管。质权人将在本协议规定的全部质押期间一直保管这些文件。第5条出质人和标的公司的陈述和保证出质人和标的公司特此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向质权人连带及分别陈述和保证如下:5.1岀质人是质押股权唯一的合法所有人。2质权人有权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处分并转让质押股权。5.3除木质权之外,出质人未在质押股权上设置任何其他质押权利或其他担保权益。1.14出质人和标的公司已经取得政府部门和第三方的同意及批准(若需)以签署,交付和履行木协议。5.5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均不会:(1)导致违反任何有关的中国法律;(2)与标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和抵触;(3)导致违反其是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文件,或构成其是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文件项下的违约;(4)导致违反有关向任何一方颁发的任何许可或批准的授予和(或)继续有效的任何条件;或(5)导致向任何一方颁发的任何许可或批准屮止或被撤销或附加条件。第6条出质人和标的公司的承诺3.在木协议存续期间,出质人和标的公司单独且连带地向质权人承诺:6.1.1除履行贷款合同及本协议外,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质押股权或其任何部分,不得在质押股权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或其他债 务负担;6.1.2岀质人和标的公司遵守并执行所有有关权利质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收到有关主管机关就质权发出或制定的通知、指令或建议时,于日内向质权人岀示上述通知、指令或建议,同时遵守上述通知、指令或建议,或按照质权人的合理要求或经质权人同意就上述事宜提出反对意见和陈述;1.11.3岀质人和标的公司将任何可能导致对质押股权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产牛影响的事件或收到的通知,以及可能改变出质人在木协议中的任何保证、义务或对出质人履行其在本协议屮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任何事件或收到的通知及时通知质权人。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按木协议条款取得的对质权享有的权利,不应受到出质人或岀质人的继承人或岀质人之委托人或任何其他人通过法律程序的中断或妨害。5.3岀质人向质权人保证,为保护或完善本协议对合同义务和担保债务的担保,岀质人将诚实签署、并促使其他与质权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签署质权人所要求的所有的权利证书、契约和/或履行并促使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履行质权人所要求的行为,并为本协议赋予质权人之权利、授权的行使提供便利,与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人(自然人/法人)签署所有的有关质押股权所有权的文件,并在合理期间内向质权人提供其认为需要的所有的有关质权的通知、命令及决定。4出质人向质权人保证,出质人将遵守、履行本协议项下所有的保证、承诺、协议、陈述及条件。如出质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保证、承诺、协议、陈述及条件,岀质人应赔偿质权人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第7条违约事件1下列事项均被视为违约事件:岀质人对其在贷款合同及/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违反;或者7.1.2标的公司对其在贷款合同及/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违反。6.2如知道或发现本第7.1条所述的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件已经发牛,出质人和标的公司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质权人。1.23除非第7.1条下的违约事件在质权人向出质人和/或标的公司发出要求其修补此违约行为书面通知后的[]H内已经按质权人要求获得救济,质权人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可随时向出质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要求依据第8条行使质权。 第8条质权的行使8.1在质权人行使其质押权利时,质权人应向出质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1.12受限于第7.3条的规定,质权人可在按第8.1条发出违约通知之后的任何吋间里对质权行使处分的权利。质权人决定行使处分质权的权利时,出质人即不再拥有任何与质押股权有关的权利和利益。&3质权人有权在根据第&1条发出违约通知后,行使其根据中国法律、贷款合同及本协议条款而享有的全部违约救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质押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并优先受偿。质权人对其合理行使该等权利和权力造成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4质权人行使质权获得的款项,应优先支付因处分质押股权而应缴的税费和向质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及偿述担保债务。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质权人应将余款交还出质人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款项享有权利的其他人或者向出质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由此所生之任何费用全部由岀质人承担。5.5质权人有权选择同时或先后行使其享有的任何违约救济,质权人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以质押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的权利前,无须先行使其他违约救济。&6质权人有权以书面方式指定其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质权,出质人或标的公司对此均不得提岀异议。8.7质权人依照木协议处分质权时,出质人和标的公司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以使质权人实现其质权。第9条违约责任9.1若出质人或标的公司违反木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质权人有权终止本协议和/或要求岀质人或标的公司给予损害赔偿;本第9条不应妨碍质权人在本协议下的任何其他权利;6.2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出质人或标的公司在任何情况均无任何权利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第10条转让7.1除非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岀质人和标的公司无权赠予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10.2本协议对出质人及其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均有约束力,并且对质权人及每一继任人和受让人有效。7.3质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其在贷款合同和木协议中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和 义务转让给其指定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应享有和承担贷款合同和本协议项下质权人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如同其作为原协议方应享有和承担的一样。5.3因转让所导致的质权人变更后,应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和/或标的公司应与新的质权人签订一份内容与本协议一致的新质押协议,并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5.4出质人和标的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和各方单独或共同签署的其他有关协议的规定,包括贷款合同,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进行任何足以影响协议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的作为/不作为。第11条终止在岀质人和标的公司充分、完全地履行了所有的合同义务和清偿了所有的担保债务后,质权人应根据出质人的耍求,在尽早合理可行的时间内,解除本协议下的质押股权的质押,并配合出质人办理注销在标的公司的股东名册内所作的股权质押的登记以及办理在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质押注俏登记。本协议第9、13、14条和本第11.2条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第12条费用与支出一切与本协议有关的费用及实际开支,其屮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工本费、印花税以及任何其他税收、费用等全部由标的公司和/或岀质人承担。第13条保密责任各方承认及确定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彼此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各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惟下列信息除外:(1)公众人士知悉或将会知悉的任何信息(惟并非由接受保密信息之一方擅自向公众披露);(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股票交易规则、或政府部门或法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或(3)由任何一方就本协议所述交易而需向其股东、董事、员工、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披露之信息,而该股东、董事、员工、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亦需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Z保密责任。如任何一方股东、董事、员工、投资者或聘请机构的泄密均视为该方的泄密,需依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14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14.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 中国法律。14.2因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给,由该会按照其届吋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应在进行。仲裁的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3因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的事项外,本协议各方仍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第15条通知11.1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发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应以书面形式、使用屮文作出,并发到该方下列地址。如没有更早的接收证据,则应于以下时间视为已经正式接收:14.如亲自送至联系地址,则于其接收吋;15.如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在传真或电子邮件成功传送之H应被视为有效送达;16.如通过邮政信函发送,则于送交邮局之日后之第五(5)日;或17.如通过快递信函发送,则于该快递信函交送快递公司后Z第二(2)口视为已送达对方。2为通知的目的,各方的联系信息如下:质权人:联系地址:电话:邮箱:联系人:出质人及标的公司:联系地址:电话:邮箱:联系人:任何一方可按本条规定随时给其他各方发出通知來改变其接收通知的联系信息。第16条分割性如果本协议有任何一条或多条规定根据任何法律或法规在任何方面被裁定为无 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应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或损害。各方应通过诚意磋商,争取以法律许可以及各方期望的最大限度内有效的规定取代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规定,而该等有效的规定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与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规定所产生的经济效果相似。第17条附件本协议所列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18条生效5.木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牛效。6.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各方签署并按规定办理政府登记(如需)后生效。第19条语言和副本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份,质权人、岀质人和标的公司各持一份,剩余的份数用于登记,每份具有同等效力。有鉴于此,各方授权的代表于文首所述日期签署了本《股权质押协议》,以昭信守。质权人(盖章):签署:姓名:职务:出质人一:签署:出质人二:签署:标的公司(盖章)签署:姓名:职务: 附件1、标的公司的股东名册;(略)2、标的公司的岀资证明书;(略)3、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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