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和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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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本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通力律师事务所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目录第一章定义和解释2第二章投资者的认购增资和转股3第三章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原始股东的陈述、保证8第四章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康美的进一步承诺16第五章投资者的声明和保证17第六章投资的先决条件18第七章交割后需完成事项20第八章不竞争义务21第九章协议的生效、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22第十章违约责任24第十一章不可抗力24第十二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25第十三章通知和送达25第十四章信息披露27第十五章附则29附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附件二《公司章程》附件三耕地租赁合同0841001/EY/sl/slbf/D17 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本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简称“本协议”)于2008年7月25日由以下各方达成:(1)万载县康美有限公司“康美”),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2)北京兆均创富技术有限公司,(“兆均创富”),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014房间;(3)金源联合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源联合”),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9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8层;(4)上海耀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耀阳”),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57-07室;(5)SAIFIIIMauritius(ChinaInvestments)Limited(中文名称为赛富三期毛里求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一家在毛里求斯共和国合法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2ndFloor,FelixHouse,24Dr.JosephRivièreStreet,PortLouis,RepublicofMauritius(简称“SAIF”);(6)MillionAsiaInvestmentsLimited(中文名称为美加投资有限公司)(“美加”),一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Flat/RM1505,15/FWorld-WideHouse,19DesVoeuxRoadCentral,HongKong(7)长三角创业投资企业(“长三角”),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其注册地址为中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置业商务广场9楼;和(8)江西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康美和金源联合合称为“原始股东”。SAIF、美加和长三角合称为“投资者”。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上述各方在本协议下文统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鉴于:A.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于2004年7月1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千万(RMB50,000,000)元,其中康美持有公司72.33%的股权,兆均创富持有公司10%的股权,耀阳持有公司百分之5%的股权,陈庚生(“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康美股权间接持有公司72.33%的股权。实际控制人同时直接持有康美99%的股权;B.投资者拟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公司进行投资,认购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并从金源联合处受让公司的部分股权。公司及原始股东同意投资者依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认购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和受让部分股权。C.各方认为签署本协议符合其最大利益。各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本协议所述黑斜体术语具有其在合资合同中所述的含义。1.2标题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得影响本协议的解释。1.3提及本协议中提及中国的法律时应包括届时有效的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有关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及法律时应解释为对那些分别经不时修订或变更的规定的提及。对本协议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协议。第二章投资者的认购增资和转股2.1增资及转股2.1.1增资投资者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美元17,085,000元(“增资款”)认购公司新增股权,取得增资后公司29.01%的股权,增资款全部作为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其中,SAIF应缴付的增资款为美元11,390,000元,取得增资后公司19.34%的股权;美加应缴付的增资款为美元4,339,048元,取得增资后公司7.37%的股权;长三角应缴付的增资款为美元1,355,952元,取得增资后公司2.3%的股权(为免异议,长三角将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上述增资款(“长三角人民币增资款”),汇率以本协议第2.2.9款约定的计算)。2.1.2转股投资者同意在上述增资的同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500万美元(“股权转让款”)受让金源联合所持有的增资后公司9%的股东权益。其中,SAIF向金源联合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美元3,333,333元,取得增资后公司6%的股权;美加和长三角向金源联合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金额共计为美元1,666,667元,其中美加向金源联合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美元1,269,841元,取得增资后公司2.286%的股权;长三角向金源联合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等值于美元396,826元的人民币,汇率以本协议第2.2.9款约定的计算,取得增资后公司0.714%的股权。公司清偿长三角和赛富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相关全部债务后,耀阳和兆均创富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所有相关文件并配合公司办理所有股权转让相关审批及登记手续。上述股权除无偿和无条件转让给康美之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2.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上述第2.1.1条的增资及第2.1.2条的转股完成后,公司将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应为美元24,331,377元,公司投资总额应为美元40,000,000元。公司各股东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额及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比例变更如下:股东名称认缴注册资本(美元)权益比例实际投资额(美元)SAIF美元6,165,571元25.34%美元12,002,319元美加美元2,350,411元9.66%美元4,575,193元长三角美元732,374元3.01%美元1,425,604元康美美元12,491,729元51.34%美元5,241,304元耀阳美元863,764元3.55%美元362,319元兆均创富美元1,727,528元7.1%美元724,638元总计美元24,331,377元100%美元24,331,377元2.1.2同意和弃权原始股东特此放弃其根据适用法律或章程就该等新增注册资本可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原始股东特此放弃其根据适用法律或章程就该等股权转让可享有的优先受让权。2.1.3股东贷款在投资者根据以上第2.1.3条成为公司股东后,投资者将向公司提供一笔金额为美元7,915,000元的无息股东贷款。其中,SAIF提供的贷款金额应为美元5,276,667元,美加提供的贷款金额共计为美元2,638,333元。各方同意,该等股东贷款将根据合资合同的约定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2.1增资款的缴付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2.1.1本协议第6条约定的作为增资及转股的交割的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或由投资者豁免的情况下,各方进行本协议所涉及的增资及转股的交割。2.1.2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和公司应于第一次交割日(定义见第6.1条)或之前向投资者提交以下文件:(1)原始股东在本协议签署前就受让或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获得的中国法律规定的相关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2)适格发改部门签发的同意增资及转股的批复或核准、适格商务部门签发的同意公司增资及转股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金源联合董事会批准的将其持有的增资后公司6%的股东权益转让给SAIF、将其持有的公司2.286%的股权转让给美加以及将其持有的公司0.714%的股权转让给长三角的董事会决议;(4)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第2.1.2款所述的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5)公司股东会有关同意增资及转股的股东会决议;(6)公司副总裁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七所列人员)已与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或投资者认可的类似协议;(7)公司聘请的投资者认可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格式和内容令投资者满意的法律意见书;(8)除须投资者自行出具的相关文件外,实际控制人、康美和公司签署的证明本协议第6条规定的其他先决条件均已满足的相关文件;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1)公司向投资者发出的进行增资的书面缴款通知,其中应明确:应缴纳的增资款数额、缴款日期以及增资款专用帐户(定义见下文)的具体信息。2.1.1投资者(长三角除外)应在收到第2.2.2条所要求的各项文件及第一次交割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本协议第2.1.1条所述的其各自应缴付的增资款(“首期增资款”)划入公司指定的专用帐户(“增资款专用帐户”),同时将有关的划款凭据传真给公司。2.1.2公司应在投资者(长三角除外)将首期增资款划入增资款专用帐户后3日内聘请中国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在投资者(长三角除外)将首期增资款划入增资款专用帐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关于增资及转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新营业执照”)。如果公司在收到投资者(长三角除外)支付的首期增资款后45日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新营业执照,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返还投资者已支付的增资款,并加收年息为8%的利息。2.1.3公司应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向各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认缴的出资额、权益比例、出资额缴付日期、出资证明书出具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应登记和留存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经各股东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由董事会保存,并向各投资者提供一份副本。2.1.4于公司获得新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分别与投资者签署股东贷款协议,公司应在协议签署后至适合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手续。协议各方同意签署外汇管理部门不时要求提供的必要和合理的法律文件,以促成股东贷款的登记手续尽快完成。2.1.5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和公司应于第二次交割日(定义见第6.2条)或之前向投资者提交以下文件:(1)新营业执照;(2)股权转让款的书面缴款通知,其中应明确:各投资者分别应缴纳的股权转让款数额、缴款日期以及指定专用帐户的具体信息;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3)经投资者和公司适当签署股东贷款协议;(4)有关股东贷款的提款通知,其中应明确:各投资者分别应发放的股东贷款数额、提款日期以及指定专用帐户的具体信息;(5)有关股东贷款的外债登记证明;(6)本协议第6.2条(7)款下的证明文件;(7)除须投资者自行出具的相关文件外,实际控制人、康美和公司签署的证明本协议第6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的相关文件。2.1.1于第二次交割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长三角将支付长三角人民币增资款,并且,投资者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划入金源联合指定的专用帐户。2.1.2就本协议下的任何款项支付,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以付款日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的中间价为准。2.2审批和登记2.2.1各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同时,签署并交付(i)内容如附件一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资合同”);及(ii)内容如附件二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2.2.2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一经签署,各方应立即将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以及适用法律要求的所有其他附属文件提交至适合的商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资及转股所需要的审批及备案登记手续。增资及转股的报批和备案登记由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办理,投资者予以必要的配合。各方应相互提供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申请或其他备案所要求的所有信息。若任何政府机构要求修改本协议任何实质性影响各方在本协议下商业目的的条款,各方应立即协商决定是否进行所要求的修改。如果任何政府机构要求修改本协议任何非实质性影响各方在本协议下商业目的的条款,则各方应当同意及时修改,并签署修订的版本,以确保本协议经批准后生效。未经原始股东、投资者和公司以书面修订本协议的方式同意,任何修改将不得生效。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2.1债权债务处置2.1.1公司获得新营业执照后,公司将变更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1.2对于公司获得新营业执照之前公司已经产生的债权和债务,继续由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公司承继。第三章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原始股东的陈述、保证除已经向投资者另行书面作出明确、具体披露的各项事项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第一次交割日、第二次交割日向投资者陈述与保证以下各项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3.1授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都已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本协议对一经签署即对公司、原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法律约束力。3.2投资。公司没有在其它子公司、关联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内持股或拥有类似股东权益;或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参股的任何其他实体或于其中持有权益的任何其他实体。3.3不冲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公司的章程或公司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且不违反任何中国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原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皆已经获得了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所必需的所有第三方同意或授权。3.4公司有效存续。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依据其各自的章程,批准文件,批准证明和营业执照(“成立文件”)中付款时间表的规定充分缴纳,符合中国法律要求,没有未缴纳、迟延缴纳、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所有的成立文件业已合法有效地获得批准或登记(如要求),依据中国法律,并且都是有效,具有可执行力的。在成立文件中所详述的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公司严格按照成立文件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法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所有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在中国法律规定下的证照、批准、许可都已经依法申请并获得;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并且所有的这些许可都是有效存续的。公司已通过有关的政府授权机关对公司的证照许可的年检(如有)。3.5财务报告。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截止2008年5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在相关期间或相关基准日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的所有审计帐目及管理帐目(包括转让帐目)均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制定及真实和公平地反映公司在有关帐目日期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公司之财务记录和资料完全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以及符合中国标准会计准则。3.6未披露债务。除下列债务以外,公司不存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体现的任何其他重大债务(指总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债务):(1)公司已经向投资者另行书面披露的;(2)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的债务,且不为本协议所禁止,不会对公司的任何股东或公司本身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除公司已经向投资者另行书面披露的项目外,公司从未为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责任,也从未以其财产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它担保权。3.7股本结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中所载的公司注册资本权益结构与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记载完全一致,且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交割发生前公司的股本结构。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承诺或实际发行过上述股东权益之外的任何权益、股份、债券、认股权、期权或性质相同或类似的权益。3.8无变化。从资产负债表日起至本协议签订之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由投资者书面认可外,公司没有下列行为:(1)提前偿还债务;(2)向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为其财产设定抵押、出质及其他担保权;(3)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求偿权;(4)对任何已有的合同或协议作出不利于公司的修改;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1)向任何管理人员、董事、雇员、销售代表、代理人或顾问发放奖金或者增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正常经营范围内的除外);将任何公司中薪酬待遇最高的5个人和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提高15%以上、任免以上人员、或对其劳动合同作出修改;(2)遭受任何损失(不论是否保险),或发生任何与供应商、客户或雇员的关系变化,该损失或变化将导致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3)修改公司会计核算方法、政策或原则、财务会计规章制度;(4)除公司正常业务活动外,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公司的知识产权;(5)任何销售惯例或核算方法的重大变化、雇佣人员政策、规章制度重大变化;(6)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生了公司常规业务以外的重大交易并产生重大责任(此处“重大交易”和“重大责任”中的“重大”指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资产负债、持续盈利能力及有效存续会产生不利影响);(7)产生任何有别于股东年度会议上讨论的常规事宜的任何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但是为履行本协议而形成的决议除外;(8)宣布、已经支付、造成或准备宣布、准备支付、造成任何股息、红利或其他形式的股东分红;(9)(i)超出正常业务范围并且交易总额超过100,000元的资产售卖、抵押、质押、租赁、转移和其他处置,(ii)除常规业务外处理任何固定资产或同意固定资产被处理或收购,放弃对任何公司资产的掌管,产生任何导致固定资产支出的合同;(iii)超出正常业务范围,总额超过100,000元的任何开支或者购买任何有形或者无形资产(包括对任何公司进行股权投资);(10)任何不属于公司常规业务经营的重大交易或行为(此处“重大”的定义同3.8.(10)中“重大”的定义);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1)任何可能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3.9税务。公司已经完成所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税务登记,已经交纳全部应缴税款,且无需缴付任何与该税款有关的罚款、附加费、罚金或利息。公司没有任何税务违法、违规的行为、没有涉及任何与税费有关的纠纷和诉讼。3.10资产。公司合法拥有和使用各自所有的全部固定和无形资产。3.11不动产。除公司已经向投资者另行书面披露外,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房地产或相关权益和义务,(1)公司已经向投资者另行书面披露的土地和房产均是由公司依法使用或所有的,未设定任何权益负担。(2)公司已经向投资者另行书面披露的土地出让合同目前是有效且具有充分效力的,可以依据其条款强制执行,构成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完整协议,并未被修改、修订或补充过(无论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条款,没有违约或违约事件,也没有发生任何在发出通知后或随着时间的推移(或两者兼而有之)会构成该等违约或违约事项的事件,也不存在任何未被纠正或未被弃权的此类事件。(3)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土地出让金”),公司已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条款及时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司已支付了其应支付的全部契税。除了上述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其应支付的契税之外,公司无需就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已有建筑和未来建筑的建造而支付任何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费用。公司亦不存在违法使用土地或欠交与土地相关的税费、转让金的情况。3.12关联交易。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交易。3.13合同。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公司已将公司部分现行有效的与原件相符的重大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提供给投资者,且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和公司保证公司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全部现行有效的合同均是合法有效和可以依法执行的,且全部现行有效的合同均适当履行,不存在公司或其他任一交易方违约的情形。对于任何下述合同、协议或文件,任何公司不是该等合同、协议或文件的一方,或受任一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的约束:(1)不是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或文件;(2)不是完全基于公平基础形成的合同、协议或文件;(3)致使公司亏损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协议或文件;(4)投入适当的精力与支出仍然无法完成的合同、协议或文件;(5)限制公司从事经营的合同、协议或文件;(6)涉及应支出而尚未支付的金额大于人民币10万元的合同、协议或文件;或(7)影响或将受本协议项下交易影响应向投资者披露但未向投资者披露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存在公司违反以公司为一方或者对公司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下的条款或义务的情形。3.14知识产权。公司拥有从事与过去业务和营业活动所需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域名及商业秘密等)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公司任何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业务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都已取得必要的授权或许可。公司没有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专有信息或其他类似权利,不存在未决的或可能发生的要求公司对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专有信息或其他类似权利进行索赔的主张、争议或诉讼程序。公司所拥有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域名都已依法正式注册或登记。3.15保险。公司未就其业务或资产购买任何种类的保险。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3.16诉讼。不存在可能对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消极影响本协议的订立、效力与可执行性以及本协议下交易的下列情形,无论是已经完成的、未决的或是可能发生的:(1)政府部门对公司的处罚、禁令或指令;(2)针对公司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仲裁等其他程序或争议。3.17遵守法规。公司目前经营的业务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它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颁布的管理规定,并且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定,以致对公司经营的业务或资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18雇员。(1)公司雇佣员工遵守对其适用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2)公司与其现有员工或者其以往聘用的员工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劳动争议或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其已知或应知的潜在的劳动争议或者纠纷;(3)公司没有任何应付而未付的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其他与雇用关系有关的类似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支付义务;(4)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足额支付和/或代扣代缴了养老、住房、医疗、失业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法律和协议规定应付的社会保险金或职工福利金,就该等社会保险金或职工福利金不存在现存或其已知或应知的潜在的争议。3.19公司、原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特别陈述、保证和承诺。除上述一般性陈述与保证外,公司、原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共同作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1)包括帐册、股权变化记录、财务报表及所有其他公司记录在内的全部文件皆按法律要求和商业常规保管并完全由公司掌握,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主要交易皆准确、规范的记录在案;(2)截止于第一次交割日和第二次交割日,包括董事会、股东会记录,公司股东名册在内的公司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的文件一直被妥善保管并完整、准确地记录着应记录于此类文件的事宜;(3)自资产负债表日以来(1)除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外,没有触发公司债务提前到期的事件发生;(2)没有任何公司财产被处理或脱离公司的掌管、公司没有签署任何导致公司产生非日常财务支出的协议亦未产生任何此类责任;(4)公司已经向任何提出要求的税务部门提交了所要求的信息;截止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公司与税务部门之间涉及公司税务责任或潜在税务责任或税务优惠的纠纷;(5)公司保持有用以正常记税和缴税的财务资料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税务优惠的充分资料;(6)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的职工福利、社会及养老保障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外,公司无向员工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其他的在职、离职、解雇、退休或养老福利、保障或补偿;(7)实际控制人直接合法地及有效地持有康美99%的股权。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康美的股权并无亦将不会被查封、冻结或设置担保权利或受到任何权益负担所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持有该等股权无代持、信托及其他协议安排)。康美持有公司股权的实质上及程序上均合法、有效,且不会对本协议项下增资、转股、股东贷款及在第二次交割日后的三年内实现公司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造成任何不利影响;(7)原始股东在本协议签署后第一次交割日前就受让或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应获得中国法律规定的相关批准文件或遵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以中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合法、有效地完成。(8)实际控制人对康美的出资合法、有效,不会对本协议项下增资、转股、股东贷款及在第二次交割日后的三年内实现公司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造成任何不利影响。(9)康美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实际控制人仅为实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之目的持有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康美股权,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康美不进行实质性的经营运作。3.20康美的陈述与保证:(1)其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地位;(2)其拥有充分的法定权利、权力和权限签署本协议以及在本协议提及的其作为一方的所有合同和文件;并且拥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和权限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协议及上述其他合同和文件下的义务;(3)其已采取一切适当和必要的行动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以及在本协议提及的其作为一方的所有合同和文件,以及授权履行和遵守本协议及上述其他合同和文件的条款和条件;(4)其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i)其作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安排,(ii)适用法律,或(iii)其公司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5)其已经取得有效签署本协议及在本协议提及的其作为一方的所有合同和文件以及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协议及上述其他合同和文件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同意、批准和授权;(6)其是转让股权的唯一合法所有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投资者转让股权,且转让股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或任何其他请求。除投资者外,没有任何第三方具有认购任何或全部转让股权的权利、选择权或特权,或者如果任何第三方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具有该等权利、选择权或特权,其已收到第三方的书面弃权。3.21信息披露。公司、原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和之后向投资者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无遗漏和无误导的。3.2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第二次交割日止,公司、康美及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就在该期间内新发生的关于本条陈述与保证相关的内容向投资者进行持续性披露。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第四章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康美的进一步承诺4.1公司经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除非基于本协议及附件约定进行的行为或获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公司、康美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将:(1)以正常方式经营运作。继续维持其与客户的关系,以保证增资及转股完成后公司的商誉和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不会分红派息或回购股份,也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产生异常债务;(3)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不提前偿还借款,按时支付到期应付账款及其它债务;(4)及时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它与公司资产和业务有关的文件;(5)未得到投资者事先书面认可,不得在诉讼中自行和解或放弃、变更其请求或其他权利;(6)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公司继续合法经营,获取、保持其经营所需要的所有政府批文和其它准许及同意;(7)不得分立,不得与第三方合并,不得收购第三方股权、资产或业务;(8)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条款;(9)及时将有关对公司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及时书面通知投资者;(10)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惯常方式处理公司税务事宜;(11)不进行本协议第3.8条列举的各项行为。4.2获取信息。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在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内,康美将向投资者及其代表提供其所合理要求的有关公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向由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投资者委派的律师、会计师与其他代表充分提供公司的所有账目、记录、合同、技术资料、人员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文件;为了有助于投资者对公司财产、资产、业务及本协议提及的文件进行审查,康美、公司允许投资者与公司的客户和债权人进行接触或联系。康美、公司同意投资者有权在交割发生前的任何时间对公司的财务、资产及运营状况进行审慎审查。4.4第一次交割日后的运营。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康美承诺自本协议第一次交割日至本协议约定的第二次交割日期间,投资者有权依股东协议的约定参与公司运营决策,行使作为新股东可享有的相应权利。第五章投资者的声明和保证SAIF、长三角和美加各自陈述和保证如下::5.1投资者的法律地位与能力。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其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作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5.2投资款项的合法性。其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相应公司股权的投资款来源合法,并且其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公司支付投资款。5.3授权。投资者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已获得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5.4履约。投资者应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增资款、股权受让款和股东贷款,投资者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等相关人员。第六章投资的先决条件除非投资者一致作出书面豁免,投资者履行增资及转股的缴款义务取决于下列交割先决条件的成立: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6.1以下条件满足之日为第一次交割日:(1)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公司增资及转股的法律、法规、法院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原始股东、投资者、公司或对公司的增资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2)原始股东在本协议签署前受让或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已获得中国法律规定的相关批准文件或原始股东在本协议签署前受让或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已遵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以中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合法、有效地完成;(3)公司获得适合发改部门签发的同意增资及转股的批复或核准、适合商务部门签发的同意增资及转股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公司现有股东有关同意增资及转股的股东会决议;(5)原始股东及公司顺利完成所有法律文件的签署,包括公司聘请的投资者认可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6)附件三中列明的耕地租赁合同已令投资者满意的方式解除或变更;(7)公司完成增资前的外汇管理登记并办理完毕接受增资的外汇银行账户;原始股东完成转股前的外汇管理登记并办理完毕接受转股的外汇银行账户;(8)投资者认可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转让、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或投资者认可的类似协议,该等协议中应包含下列承诺和保证:(i)除非其离职申请已经获得投资者的同意或者投资者做出另外的安排,其应将其全部时间和精力努力应用于为公司谋利,直至公司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年之后;以及(ii)除非公司书面同意,离开公司后的两年内不从事任何与公司有竞争性的业务;(9)投资者认可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1)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已向投资者提供了证明实际控制人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性文件;(2)公司已经向投资者作出了PFIC承诺函;(3)公司已经和投资者签订了管理权协议;(4)投资者委派的董事已经商务部门批准;(5)从本协议签署之日(包括签署日)至第一次交割日和第二次交割日,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和公司在本协议第3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持续保持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并且履行了本协议第4条规定的承诺,没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第4条的行为;(6)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包括签署日)至第一次交割日,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7)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包括签署日)至第一次交割日,公司的资产结构及状态无任何对公司严重不利的变化;(8)在第一次交割日前(包括第一次交割日),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及公司已经分别全面履行和遵守了本协议规定的应于第一次交割日前或第一次交割日发生的条件、义务、承诺。在上述第6.1条所述所有先决条件均已满足后,投资者(长三角除外)按照本协议第2.2.3条的约定支付首期增资款。6.2以下条件满足之日为第二次交割日:(1)适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新营业执照;(2)投资者委派的董事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备案;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3)原始股东已向投资者发送股权转让款的书面缴款通知,其中应明确:各投资者分别应缴纳的股权转让款数额、缴款日期以及指定专用帐户的具体信息;(4)投资者和公司已经分别签署股东贷款协议;(5)公司已向投资者发送有关股东贷款的提款通知,其中应明确:各投资者分别应发放的股东贷款数额、提款日期以及指定专用帐户的具体信息;(6)有关股东贷款的登记程序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令投资者满意地完成;(7)公司应在第一次交割日后与各地有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如各地有股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第一次交割日后要求因为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而需要办理公司的相应审批和备案的,公司已经向有关部门递交相应审批和备案的申请,并将已经提交申请的证明文件提供给投资者;(8)公司已偿还其向长三角和赛富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9)本协议第6.1条的全部先决条件仍然满足。在本协议第6.2条所述所有先决条件均已满足后,长三角按照本协议第2.2.9条的约定支付长三角人民币增资款,投资者按照本协议第2.2.9条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以及发放股东贷款。第七章交割后需完成事项如果违反了任何一项交割后需完成的事项,实际控制人和原始股东应对因此给投资者和/或公司导致的任何直接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1公司应为投资者和公司共同决定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关键人物保险,并以公司为受益人,具体的保险金额由公司董事会决定。7.2公司、原始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其应令投资者满意地履行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约定。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7.3公司应尽弃最大努力尽快完善投资者所接受的高级管理团队。投资者有权推荐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和财务总监,公司董事会有权任命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和财务总监。7.4公司应尽其最大努力根据投资者的要求,采取并完善各类相关措施,以获得对土地资源更有效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与蔬菜基地的管理公司、农民协会或种植大户签署长期合作协议。第八章不竞争义务8.1第一次交割日后,未经投资者的书面许可,则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同类的、相似的或处于竞争关系的业务(“竞争性业务”),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性业务的实体中持有任何权益。8.2自第一次交割日起,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或者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竞争性业务(以下称“竞争活动”)以及其他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控股、参股或间接控制从事竞争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2)担任从事竞争活动的公司或组织的董事、管理层人员、顾问或员工;(3)向从事竞争活动的公司或组织提供贷款、客户信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协助;(4)直接或间接地从竞争活动或从事竞争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中获取利益;(5)以任何形式争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客户,或和公司生产及销售业务相关的客户进行或试图进行交易,无论该等客户是公司在第一次交割日之前的或是第一次交割日之后的客户;(6)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具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雇用自第一次交割日起从公司离任的任何人;以及(7)以任何形式争取雇用公司届时聘用的员工。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第九章协议的生效、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9.1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正文互为补充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正文冲突的,以本协议正文约定为准且须进行相应修改。9.2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并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9.3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本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9.4解除。本协议可通过下列方式解除(1)本协议各方共同以书面协议解除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2)下列情形发生时,一方可提前至少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解除本协议,并于通知中载明解除生效日期:(i)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在作出时或在第一次交割日或第二次交割日是重大不真实的或有重大遗漏;(ii)另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承诺、义务,并经对方发出书面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3)如本协议2.2条的第一次交割无法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之内完成的,投资者有权解除本协议。(4)如原始股东在本协议签署前受让或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未在第一次交割日前获得中国法律规定的相关批准文件或原始股东在本协议签署前受让或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未遵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以中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合法、有效地完成,投资者有权解除本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康美应向投资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9.5解除的效力。(1)当本协议依上述之9.4条任何一款解除后,本协议即无效力;(2)一方依上述之9.4(3)款解除本协议后,本协议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返还从对方得到的本协议项下的对价、尽量恢复本协议签订时的状态,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康美应向投资者返还增资款、转让款以及股东贷款(不含利息),.在此情形下,投资者返还根据本协议受让的全部股权;(3)如投资者依上述之9.4(2)款解除本协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原始股东应向投资者返还全部增资款、股权转让款和股东贷款并按每年8%的利率向投资者承担利息(利息自投资者支付该等款项之日起算),若上述利息不能弥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的,公司应向投资者补足。在此情形下,投资者返还根据本协议受让的全部股权。(4)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原始股东依上述之9.4(2)款解除本协议的,投资者应赔偿由此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原始股东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此种情况下投资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原始股东应在本协议解除后一个月内尽最大努力协商确定上述直接损失,在达成一致的全部直接损失得到赔偿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原始股东应向投资者返还全部增资款、股权转让款和股东贷款,投资者返还根据本协议受让的全部股权。若投资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康美未在本协议解除后一个月内就上述直接损失达成一致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康美应向投资者返还全部增资款、股权转让款和股东贷款,投资者返还根据本协议受让的全部股权,但投资者依然应赔偿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康美以及金源联合的全部直接损失,具体数额由双方继续协商处理或采取本协议及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解决。(5)未避免歧义,如投资者依上述之9.4(4)款解除本协议的,除上述约定外,公司应向投资者支付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发生的与本次投资相关的尽职调查及准备、谈判、翻译和制作所有文件的费用,包括聘请外部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业顾问的费用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翻译、公证和认证费用)。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1)本协议解除后,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一方对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或对于本协议之解除没有其它任何索赔,按本协议第十一条应承担的责任除外。第十章违约责任10.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已在本协议附件中披露的陈述与保证除外),即构成违约行为。10.2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履约方。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直接损失相同。第十一章不可抗力11.1如发生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军事行动、出现罢工、暴动、战争、或其他协议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的不可预见之不可抗力事件(每一项均称为“不可抗力事件”),阻碍该方履行本协议,该方应毫不延迟地立即通知其他协议方,并在通知发出后十五(15)日内提供该等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文件,解释不能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原因。各方应通过协商寻求找到并执行协议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法。11.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需对任何其他协议方因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成本增加或损失负责,而该等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声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协议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被不可抗力事件延误或阻碍履行的义务。11.3如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阻碍一方或各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为期一年以上则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协议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并免除本协议规定的部分义务或延迟本协议的履行。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第十二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2.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但是,若已公布的中国法律、法规未对与本协议有关的特定事项加以规定,则应在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参照一般国际商业惯例。12.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15天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仲裁地点在香港,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庭由三名按照仲裁规则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前两名仲裁员协商指定或由HKIAC指定。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12.3仲裁期间,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第十三章通知和送达13.1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其他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SAIF联系人:YiddiWong通讯地址:香港金钟道八十八号太古广场二座二十一楼2115-2118室电话:+85229182212美加联系人:许捷通讯地址:上海市皋兰路1号电话:86-21-53835999-103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长三角联系人:许捷通讯地址:上海市皋兰路1号电话:86-21-53835999-103康美联系人:张帅通讯地址: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邮政编码:336100电话:(0795)8913962公司联系人:王向东通讯地址: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邮政编码:336100电话:(0795)8913889实际控制人联系人:陈庚生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A2001电话:(0795)8826855金源联合联系人:卢丽丹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9号国际投资大厦C座18层邮编:100034兆均创富联系人:谢学军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大厦C座18层电话:100022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耀阳联系人:陆宏宇通讯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7号新城大厦1803室电话:20004113.2上款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以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1)若面呈的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的送达;(2)可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在投寄后7日视为已经送达通知人;(3)任何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通知到达收件方时视为有效送达,视为送达的日期。13.3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以下简称“变动方”),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7日内通知其他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四章信息披露14.1有关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条款和细则(包括所有条款约定甚至本协议的存在以及任何相关的增资及股权转让文件)均属保密信息,本协议的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另有规定。14.2在未获投资者书面同意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不得将投资者的增资、股权受让和股东贷款事项在新闻发布会、行业或专业媒体、市场营销材料以及其他方式中透露给普通公众。14.3每一方应对有关公司、其业务或属于其他各方的、或由其他各方在任何时候或为了本协议的洽谈或为了成立或经营公司而对其披露的任何专有的或秘密或保密性的数据和资料以及本协议相关内容(“保密信息”)保守秘密,并且不得向本协议各方、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公司、专业顾问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或人士披露。14.4各方同意并承诺将促使其委任的董事不以为其行使董事职权之目的或为执行公司业务之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任何保密信息。但该董事向其委派方报告工作除外,前提是该委派方遵守本合同的保密义务。14.5各方应促使其人员遵守本条所列各项义务并受其约束。为此,其形式和内容上均令各方满意的有关保密和不使用的一项保证,应包括在公司人员所签订的所有劳动或服务合同中。14.6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在第一次交割日之后,公司及投资者有权将增资、股权转让和股东贷款的存在(但不包括增资、股权转让和股东贷款的条款)披露给公司或投资者各自的投资者、投资银行、贷款人、会计师、法律顾问、业务伙伴和善意的潜在投资者、员工、贷款人和业务伙伴,但前提是,获知信息的个人或者机构已经同意承担保密信息的义务。14.7投资者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陈庚生控制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方或公众透露其对公司的增资、股权转让和股东贷款事项。14.8发生下列情形时所披露的信息不适用本第14条以上所述的限制:(1)法律、任何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或使用的;(2)因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而引起的任何司法程序而要求披露或使用的,或向税收机关合理披露的有关事宜的;(3)向各方的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但各方应要求该等专业顾问应遵守本第十五条中有关该等保密信息的规定,如同其为本协议的当事方一样;(4)非因本协议各方或公司的原因,信息已进入公知范围的;(5)按照第14.6和14.7款所作的披露;(6)其他所有方已事先书面批准披露或使用的。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如基于上述原因(1)、(2)披露的,披露信息的一方应在批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与其他方商讨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且应在他方要求披露或提交信息情况下尽可能让获知信息方对所披露或提交信息部分作保密处理。第十五章附则15.1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由于对其适用的法律而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条款应当视为自始不存在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本协议各方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新的条款,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原有条款的意图。15.2本协议对各方当事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有效,上述继承人和受让人可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益。投资者有权将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益和义务让与和转让给其关联方、附属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了上述规定以外,任何一方均不得让与或转让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15.3除非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15.4如果公司在未来的任何融资中存在比本投资协议更加有利于投资方的条款(“投资方优惠条款”),则投资方有权享受投资方优惠条款并将此种优惠应用于本协议项下的投资。15.5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七份,SAIF执两份,美加执一份、长三角执一份、公司执三份、康美执两份、实际控制人执一份、金源联合执两份,耀阳执一份,兆均创富执一份,报适合的商务部门一份,报适合的工商部门一份,报适合的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一份,报适合的外汇管理部门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本页无正文,为《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签字页]SAIFIIIMauritius(ChinaInvestments)Limited授权代表:姓名:AndrewY.YanMillionAsiaInvestmentsLimited(中文名称为美加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姓名:北京兆均创富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姓名:上海耀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姓名:江西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姓名:万载县康美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姓名:金源联合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姓名: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本页无正文,为《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签字页]长三角创业投资企业授权代表:姓名:李泉生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附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附件二《公司章程》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附件三耕地租赁合同序号出租方土地所在位置土地面积(亩)租赁期限租金(每年每亩)1.万载县茭湖乡人民政府茭湖乡上峰村、西源村5,5002004.10.25至2009.10.25350元2.万载县茭湖乡人民政府茭湖乡茭湖村、谢溪村、东江村7,5002003.10.25至2008.10.25350元3.万载县三兴镇人民政府三兴镇闹评村1,5002005.11.18至2010.11.18350元4.万载县罗城镇人民政府罗城镇湖源村、麻田村6,0002005.10.29至2010.10.29350元5.万载县高村镇人民政府高村镇高村村、新竹村、歧源村6,5002005.10.9至2010.10.9350元6.万载县仙源乡人民政府仙源乡新市村、株木村、仙源村、横岭村、双溪村13,0002004.11.17至2009.11.17350元340841001/EY/sl/slbf/D17签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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