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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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范本2篇篇一:股权交易合同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证号:;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以下简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3.乙方为依据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或机构属性),注册证号;或.乙方为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1.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部分股权,乙方拟收购甲方转让的上述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企业名称)的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股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转让方,是指(企业名称),即甲方。1.2受让方,是指(企业名称),即乙方。1.3北交所,是指承担股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 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4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乙方获得的对价。1.5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年月日O1.6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1.7审批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地方授权机关。1.8登记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地方授权机关。1.9产权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或标的企业就转让股权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 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1.10产权交易凭证,指北交所就股权转让事项制定并出具的用于表明股权交易完成的文件。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1.11期间的计算:如果根据本合同拟在某一期间之前、之中或之后釆取任何行动或措施,在计算该期间时,应排除计算该期间时作为基准日的日期。如果该期间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该期间应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1.12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1.13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转让标的 2.1甲方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拟将标的企业%股权转让给乙方。2.2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股权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股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或.转让标的已于年月日,因质押给(公司或其他主体)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记载于标的企业股东名册。上述转让行为已经获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认可。第三条标的企业3.1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其%股权的(企业属性),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1标的企业经拥有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FI的号《资产评估报告》。(见附件)3.3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股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3.4甲乙双方在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第四条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4.1甲方就本合同项下股权交易已在北交所完成公开挂牌和/或竞价程序。4.2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转让标的事 项,已依法和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批准或授权程序。第五条股权转让方式5.1本合同项下股权交易己于年月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或.本合同项下股权交易已于年月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个意向受让方,并于年月日以拍卖方式或招投标、网络竞价、其他方式组织实施,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或中标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第六条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6.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6.2计价货币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以外币支付转让价款的,以乙方所支付转让价款结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为汇兑牌价,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外币金额。乙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应付转让价款日与逾期支付日的汇率风险,由乙方承担。6.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第七条股权转让的审批及交割 7.1本次转让依法应报审批机构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股权交易的批准。7.2本合同项下的股权交易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三十个工作FI内,甲方应召集标的企业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并促使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第八条股权交易费用的承担8.1本合同项下股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或.本合同项下股权交易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费用:乙方应承担以下费用:O 第九条未缴纳出资的责任承担9.1甲方就其转让的股权在标的企业所认缴出资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已经全部缴清。或・甲方就其转让的股权在标的企业所认缴出资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尚有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未缴足,依据出资人协议及章程规定,应于年月日缴纳。就此,甲方已如实披露。乙方受让甲方所转让的股权的同时,即继受在章程规定的未来时日缴足上述出资的义务。9.2本合同约定之转让价款是在乙方承担缴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第十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10.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10.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10.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己满足。10.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股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股权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第十一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11.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11.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11.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己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 和受让股权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岀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2.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计算。逾期付款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12.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报批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2.4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股权转 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企业的损失数额中转让标的所对应部分。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3.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3.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13.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交所备案。第十四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14.1本合同及股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4.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15.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或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第十六条其他16.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6.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乙方经纪会员各执壹份,北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股权交易的审批、登记使用。篇二:股权转让协议范本转让方(以下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称乙方):鉴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公司100% 的股权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股权转让比例甲乙双方确认: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公司100%股份转让至受让方名下。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一)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同意以税后价万元(大写:人民币)的价格受让甲方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二)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万元(大写:人民币)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乙方此款3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并办理完毕股权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与乙方完成所有交接工作。第三条法定代表人更换及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与股权变更登记同时进行,转让方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在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变更登记后6个月内,配合乙方及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正常开展相关工作。(二)股权变更登记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乙方完成。第四条公司交接(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登记完毕当日,甲乙双方按公司管理制度办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公司的证书、印章、印鉴、批件、及其他资料、文件的交接(以下简称“交接”)。(二)在双方交接时,由双方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作废公司原印章、印鉴并启用新的印章、印鉴。新旧印章印模式鉴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各自留存一份。(三)公司财务帐薄等相关财务资料和文件不齐备,乙方同意甲方仅就公司现有资料和文件向乙方移交。(四)在合同生效日至交接完成期间,对公司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双方应共同作出妥善处理。 第五条交易费用的承担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因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需承担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和支付,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若发生税务等部门向甲方追缴的情形,甲方可在缴纳前要求乙方缴纳,或在缴纳后向乙方要求支付所缴纳的税费。第六条甲方保证及承诺(一)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受到甲方自身条件的限制,也不会导致对甲方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判决、裁决、政府命令、法律、法规、契约的违反。(二)甲方保证对其所持公司的100%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及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处分权,亦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若有第三方对甲方转让股权主张权利,由甲方负责予以解决。(三)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至公司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不置换、挪用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性质不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不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业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文件、支岀任何款项。 (四)公司在交接前的对外借贷及担保所产生的民事债务由甲方承担。(五)公司在交接前不涉及拖欠职工工资及欠交社保费用之情形,也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六)公司在交接前未收到工商、土地、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口头或书面通知。(七)甲方对乙方公司交接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第七条乙方保证及承诺(一)乙方保证其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保证有足够资金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收购及付款义务。(二)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受到乙方自身条件的限制,也不会导致对乙方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 议、判决、裁决、政府命令、法律、法规、契约的违反。(三)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所述条件下购买甲方所持公司100%股权,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四)交接后公司新发生的债务由交接后的公司或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第八条或有债务的处理(一)完成交接后,若岀现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所述债权人直接向公司主张债权的,乙方应通知甲方,不得自行或以公司名义支付。经甲方确认属实后,由甲方直接支付,若甲方确认后因未及时支付而由交接后的公司或乙方承担了支付义务的,乙方及交接后的公司有权向甲方追偿。(-)完成交接后,若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所述债权人以司法途径向公司主张债权的,乙方承诺由公司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人代理诉讼,并由甲方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若该主张的债权经确认为交接后形成,由交接后的公司及乙方清偿该笔债务,并承担诉讼费和甲方支付的律师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变更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甲方所做的保证和承诺,乙方可选择本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并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乙方所作的保证和承诺,甲方可选择本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并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二)法律规定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发生后,或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解除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地点和方式向对方送达书面解除合 同通知,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三)合同解除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合同解除事宜,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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