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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合同转让方:1、法定代表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地址:3、法定代表人:地址:4、法定代表人:地址:受让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鉴于:1、转让方均为深圳市坪山新区的集体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分别为人民币【】万元、【】万元、【】万元和【】万元,注册号分别为【】、【】、【】、【】;2、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注册号、企业类型等);合同范本
3、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于1993年4月4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设立,注册号为【】,目前由转让方和其他451名自然人股东共同持股经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35.58万元,转让方合计持有标的企业426万股份,占标的企业股份总额的22.0089%;4、根据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于2011年【】月【】日公开发布第【】号公告(以下简称“转让公告”),转让方同意将标的企业22.0089%的股份,即426万股份(以下简称“标的产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上述标的产权。第一条释义1.1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1.2转让方:指xx新股份合作公司、xx老坑股份合作公司、xxx梓金沙股份合作公司和xxx龙田股份合作公司四家公司。1.3受让方:指【】。1.4原股东:指转让方和标的企业其他451名自然人股东。1.5标的企业:指深圳市梓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6标的产权:指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标的企业22.0089%的股份,即426万股份。1.7股份过户:指标的产权在联交所办妥股份变更登记,过户至受让方名下。1.8评估基准日:指2010年12月31日。1.9期后: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年内。合同范本
本合同标题的使用仅为参考方便,不影响本合同的结构、内容及其含义或解释。第二条股份转让方式2.1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年【】月【】日经联交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受让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受让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或: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年【】月【】日经联交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个意向受让方,并于【】年【】月【】日以拍卖方式/或招投标、网络竞价、其他方式组织实施,由受让方依法作为买受人/或中标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2.2转让方同意根据转让公告和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标的产权。2.3受让方同意根据转让公告和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产权。第三条价格及支付3.1价格: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以以评估基准日评估每股净资产为参考,确定标的产权转让价格单价为每股人民币【】元(大写:【】元),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其中:(1)深圳市坑梓秀新股份合作公司以人民币【】元(大写:【】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28.4万股;(2)深圳市杭梓老坑股份合作公司以人民币【】元(大写:【】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83万股;(3)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公司以人民币【】合同范本
元(大写:【】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224.6万股;(4)深圳市坑梓龙田股份合作公司以人民币【】元(大写:【】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90万股。3.2支付方式:受让方以人民币货币资金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3.3支付时间及比例:除交易保证金之外的转让价款应由受让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完毕,自该等款项全部及时付清之时起,原交易保证金即自动转化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4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由联交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联交所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受让方按上述方式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联交所的下列结算账户:户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帐号:40000919191000064783.5联交所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前述全部转让价款后,应在成交公示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第3.1款约定的转让价款明细将转让方各自应收取的转让价款划入转让方的如下银行账户:(1)户名:深圳市坑梓秀新股份合作公司开户银行:帐号:(2)户名:深圳市杭梓老坑股份合作公司开户银行:帐号:合同范本
(3)户名:深圳市杭梓金沙股份合作公司开户银行:帐号:(4)户名:深圳市杭梓龙田股份合作公司开户银行:帐号:第四条声明、保证与承诺4.1转让方声明、保证与承诺(1)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产权。转让方具有转让标的产权的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转让方合法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转让的标的产权,并对该产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和签署当时,转让方所转让的产权处于完整状态,其上没有设定质押权等任何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方追索,该产权所代表的相应权益的完整性及合法性未受任何形式的侵害。(3)转让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将不会违背转让方已经签订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也不存在与转让方已经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4)转让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业已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并按照企业集体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有关转让的必要审批手续,经签署后,本合同对转让方具有法律约束力。(5)合同范本
转让方保证其向受让方交付的文件、资料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无重大遗漏及虚假。(6)转让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授权。(7)转让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积极协同受让方办理标的产权的过户手续,以促使本次转让顺利进行。(8)转让方保证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声明与保证或者影响本合同效力的行为。(9)转让方自标的产权过户之日起,对转让标的企业不再享有出资人任何权利、承担出资人任何义务。4.2受让方声明、保证与承诺(1)受让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具有以自身名义受让标的产权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司,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2)受让方无足以妨碍或影响本次转让的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及或有负债事项。(3)受让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且该等款项来源合法。(4)受让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经通过其内部合法的批准程序,没有违背受让方签订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也不存在与受让方已经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5)受让方保证其向转让方交付的任何文件、资料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无重大遗漏及虚假。(6)受让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授权。(7)合同范本
受让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协同转让方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自取得联交所出具的《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成交鉴证书》之日起5日内,办理标的产权的过户手续,以促使本次转让顺利进行。(8)受让方保证自标的产权过户之日起,承担出资人的全部责任;(9)受让方保证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声明与保证或者影响本合同效力的行为。第五条转让标的企业的员工安置受让方承诺本次股份转让后,在保证不降低现有待遇的情况下以标的企业的名义继续聘用标的企业全部现有员工,聘用期限不低于三年。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和标的企业签订和履行本条约定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债权、债务处理6.1资产评估报告(见附件一)中已列明的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随同标的产权一并转让,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6.2资产评估报告中未列明的转让标的企业债权和债务、或有债权和债务及实物资产的处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七条转让标的企业的相关事宜7.1转让方和受让方确认: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标的企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公司章程,对章程中关于股东名称,股东持股比例,转让方董事、监事人数,受让方董事、监事人数等内容作出修订。7.2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转让标的企业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转让标的企业推荐董事、监事。合同范本
第八条期后安排8.1受让方承诺并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内,若标的企业原股东中的任何其他自然人股东提出按本合同约定每股价格标准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份转让给受让方的,受让方应无条件同意,并在5日内履行全部股份受让必要的手续(《股份转让协议》文本见本合同附件二)。8.2为保障前款承诺的履行,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受让方应将用于拟受让标的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持全部1509.58万股份的准备款项(按本合同约定每股价格标准计算)合计人民币【】万元(大写:【】元)(以下简称“监管资金”),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委托联交所对该等款项进行监管,监管期限不少于一年,并与联交所和转让方另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文本见本合同附件三)。8.3在监管资金监管期间,受让方若受让标的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则该自然人股东仅凭其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该自然人股东本人签署的《转款申请》,即可自行向联交所申请领取扣除股份转让收入所涉个人所得税后的股份转让款余款,受让方应在《资金监管协议》中明确授权并促使联交所支付股份转让款予该自然人股东,并依法为该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4受让方确认,在资金监管期间,监管资金所有权属于联交所,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和利用监管资金,受让方对监管资金仅享有到期后的相关权益。第九条转让税费的承担合同范本
9.1因订立、履行本合同及其他相关事宜所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审计费、合同鉴证费、标的产权过户费、律师费、印花税),均由受让方承担。9.2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需要承担的各项税收,由法律规定的义务人承担。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11.2因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受让方不能合法受让标的产权,视为转让方违约,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转让方应按11.1款承担违约责任:(1)转让方转让所持有标的产权的行为未经合法的许可和授权。(2)标的产权所有权存在法律上的瑕疵。11.3受让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之规定支付转让款或未办理标的产权的过户手续,每延迟1日,须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总额万分之三合同范本
的违约金;延迟付款超过30日,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11.4若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八条约定的,转让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其转让给受让方的全部标的产权,已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万元。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任何一方都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2.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12.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遇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及战争等。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限制和条件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应当中止,本合同可作相应变更:(1)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2)依法应当中止转让其他情形的。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应当终止,本合同应当解除:(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确认转让方对合同范本
标的产权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转让书面通知的;(2)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转让情形的。13.3本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本合同及附件中有关清算、补偿、违约、索赔等条款的效力。1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无效:(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强制性规定的;(2)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受让资格的;(3)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出售价格的;(4)未经审批擅自转让的。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在以下先决条件共同满足之日起生效:14.1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14.2本合同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鉴证。第十五条通知15.1各方所发送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函件,应采取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寄送方式送达其他方。15.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视为送达;特快专递自邮局出具证明的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之日起视为送达。第十六条保密合同一方对因本次标的产权合同范本
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七条本合同的附件17.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一: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二:自然人股东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协议》文本;附件三:《资金监管协议》文本。17.2本合同生效后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17.3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17.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5本合同一式份,每方各执份,其余报有关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合同范本
(本页无正文,仅为签署页)转让方:1、深圳市坑梓秀新股份合作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2、深圳市杭梓老坑股份合作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3、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4、深圳市坑梓龙田股份合作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受让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