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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出资协议篇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所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全体合伙人共有的执业机构。本所合伙人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份额享有事务所的全部财产、商誉和权利;共同对事务所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条本所名称: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本所注册地址:邯郸市滏河南大街58号。第三条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本所可变更住所。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执业品牌形象,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23
法律服务,并以此赢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本所办成享有良好信誉的一流法律服务机构。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合伙人第六条本所的全体创办人为合伙人,他们是:(一)侯振刚,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810635308;(二)宋辛铭,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310327009;(三)蒋继光,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510794236;(四)李东,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200210522024;(五)魏慧敏,女,律师执业证号:11204200011516221。第七条本所的合伙人除应遵守合伙章程外,至少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人的基本条件;(二)经管委会(或合伙人会议)核定,年业务收入达到万元以上;(三)有能力承担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费用;(四)认可并接受本所的发展宗旨和文化;23
(五)愿意签署本所章程及本协议并承诺承担本协议确定的合伙人的义务。第八条本所的合伙人由本所主任或三名以上合伙人以书面方式向合伙人会议正式推荐,并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后产生。第九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应就新吸收合伙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制作合伙人会议决议,交全体合伙人签署并报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生效。第十条签署本协议的全体合伙人承认本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在创办律师事务所时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并承诺不以本律师事务所章程和本协议规定之外的原因改变创始合伙人的身份。第十一条合伙人的权利:(一)享有本所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二)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报酬、分享利润和积累的权利;(三)享有推荐新合伙人的权利;(四)享有提议解除合伙人资格、聘用或辞退事务所律师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权利;(五)依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合伙人的义务:(一)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二)向事务所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23
住址、联系方式、基本财产状况;(三)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以其他机构或其他个人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从事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或声誉的活动。(四)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私自分割、挪用合伙财产;(五)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以任何事务所的资产或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六)不得从事除下列所述之外的社会兼职工作:1、仲裁员;2、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成员;3、社会公益性兼职;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七)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八)出现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报告:1、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2、社会兼职工作;3、出国、出境;4、与个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事项;5、给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可能带来损失的事项。23
除因工作需要且经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须提前十天向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需提前十五天向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但因病离岗不受前述报告时间的限制。(九)按时出席合伙人会议并签署会议记录;(十)法律、合伙章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出资和分配第十三条本所的共同出资为十万元,由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在签定合伙协议之日起三日内按20%比例出资:合伙人在提交出资后,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人的权利。第十四条本所不接受非合伙人出资。第十五条归个人所有的不作为出资的财产,因本所业务需要需由事务所使用,则参照计算租赁费。具体租赁费的支付方式、期限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十六条新增合伙人的出资根据本所当时资金积累及无形资产情况,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十七条因合伙人变更、经营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出资时,须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数额及增加或减少后各合伙人出资份额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十八条增加或减少出资的程序:23
(一)由财务主管编制减、增资草案;(二)于合伙人会议召开十日前将草案提交给各合伙人;(三)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第十九条增加或减少出资的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增加或减少出资的原因;(二)增加或减少出资时的资产负债表;(三)增加或减少出资的数额;(四)现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五)增加或减少出资后,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六)增加资金的用途或减资的资金来源;(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二十条本所收入分配按照合伙章程确定的财务政策进行。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利润分配原则是:第四章财产第二十二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事务所的财产。第二十三条本所的合伙人对本所的全部无形资产依共有的原则,享有财产所有权。各合伙人对前述无形资产享有的份额,依据确定。但前述原则不适用于合伙人退伙及被除名的情况。对无形资产不可继承。第二十四条23
本所的合伙人对本所的任何不可分固定资产,依据按份共有原则或合伙人约定的比例,享有财产所有权。第二十五条本所合伙人因受其他合伙人对外的连带责任影响,遭受财产损失的,该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依据该债务的数额享有追索权。第二十六条本所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检查本所财务记录,并有权要求本所主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及会计对任何问题进行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所在接纳新的合伙人时,应对本所的资产、债权及债务进行中期清理、结算和登记。新的合伙人对其加入之前本所积累的财产和债权享有权利,对其加入之前本所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在年中提出退伙的,该退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本所在年终结算后30天内支付。篇二: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第二条住所事务所总部设在:事务所可以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务宗旨事务所的宗旨为:谒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努力使之成为世界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第四条性质事务所为个人合伙制。第五条合伙人事务所合伙人分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称谓含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23
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其投资形成的事务所财产共同所有。有限责任合伙人按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对事务所出资,对外仅按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第六条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入伙、退伙第七条入伙承认并愿遵守事务所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决议者均可申请入伙。申请入伙者应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无限责任合伙人书面推荐,经合伙人有效表决后通过,其享受合伙人资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八条退伙1、合伙人有权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2、无限责任合伙人无故不参加事务所合伙人大会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合伙资格;3、合伙人因违反国家法律、律师职业道德、事务所有关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玩忽职守给事务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伙人资格,该合伙人对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4、合伙人退伙后,应根据退伙时事务所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于退伙后12个月内分割其合伙财产,包括该合伙人的投资及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无限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对于其在合伙期间事务所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23
5、合伙人退伙后应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带走合伙期间本事务所的客户资料。违反前述规定者应对事务所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无限责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1.在合伙人会议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提议修改本协议及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4.监督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人事安排;5.享有事务所中因其投资所形成的财产权利;6.参与事务所的盈利分配;7.按事务所规定享受事务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务所工作满15年及年龄满65岁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第十条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1.依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及确认向事务所进行出资;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3.出席合伙人大会;4.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忠实履行事务所内职务,做好律师业务。不得利用在事务所的地位和职务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兼职);共4页,当前第1页12345.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6.共担风险,对合伙的债务,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23
7.对于其他合伙人因工作失误而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也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8.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个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或列席合伙人大会;2.提议修改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3.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事务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4.享有事务所中与其出资份额相应的财产权利;5.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分配收益;6.按事务所的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1.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向事务所进行出资;2.遵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伙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3.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的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的集体利益,不参加与事务所有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事务或事业;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本事务所以外的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他合伙人披露,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担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包括兼职);4.坚持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23
5.按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为限承担风险和合伙债务,对造成失误、有过错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及清偿额;6.未经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同意,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务所名义参加捐赠,收受礼物。第四章合伙人会议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组成。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制定、修改和解释合伙人协议;2.审查、批准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3.制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4.决定事务所大型固定资产的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资格;6.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7.选举、任命、免除事务所主任及管理委员会的主任;8.决定事务所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合并;9.决定事务所的停业、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10.确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及工资待遇水平;11.决定事务所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采用讨论通过或表决方式决定前条所列事项。第十四条第1,5,9款所列事项须经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条其他各款所列事项应由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依据上述比例确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具体合伙人人数时,若人数数额的尾数(小数点右边的第一位数字)不足一人,则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确定人数。23
第十六条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无限责任合伙人提议,事务所主任或管委会主任应召开合伙人临时大会。举行大会应由大会召集人于开会前十五日内向合伙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公布开会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事项。无限责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会的,或以书面形式就合伙人大会讨论事项表明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大会的无限责任合伙人代为表决。合伙人会议可就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可由事务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无限责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会议表决者,须向各无限责任合伙人发出书面提议,提议中列明需表决的事项,回复表决意见的期限(该期限由提议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该无限责任合伙人收到书面提议的第二天起算)、提议者等事项。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应于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回复发出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回复中应对提议者提出的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书面回复中未对需表决事项明确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或者收到书面提议的无限责任合伙人未于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则被视为对需表决的事项持肯定意见。23
本条所规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事务所规定的工作休息日。若书面提议要求的期限中属于前述日期,则书面提议中要求的期限自动顺延。第五章人员和机构第十七条事务所设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务所合伙人的代表。第十八条主任由事务所合伙人选举产生。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主任在任期内明显不称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给事务所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被免除职务;主任的任免,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九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1.对外代表事务所;2.对外代表事务所签署文件;3.召集并主持事务所全体会议和合伙人会议;4.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得设置分支机构及其他机构。所有本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除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外,不论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会议的统一领导。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及事务所的常设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事务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指定。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处理合伙人会议职权之外的事项。23
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成员无权以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决定。对于需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主任应与管理委员会成员相互协商后决定,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于事后向合伙人会议汇报。第六章财务制度,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第二十二条事务所设置专门财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财会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共4页,当前第3页1234第二十三条凡在事务所财务帐中的合伙人的投资,固定资产及各项基金,为事务所的财产,除非合伙人会议另有规定,任何合伙人无权出售、处置、抵押事务所财产;除非另有规定,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事务所的帐户及信用卡。第二十四条事务所会计年度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为止。第二十五条事务所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分配净利润。净利润的计算方法为: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原则,会计年度内事务所的全部收入,减去:(1)负债、应付款;(2)营业费及成本开支(包括税赋、管理费、律协会费等);(3)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基金及流动资金。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为事务所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根据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及会计制度进行审批、报销与记帐。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投资不计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其投资的一部或全部。第二十八条23
无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向事务所借支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有限责任合伙人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分配额的%。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在事务所存续期间内退出,可以从事务所全部资产中取得其应得的份额。第三十条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七章合伙终止或解散第三十一条事务所因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终止或解散:1.发生严重亏损导致无法继续执业;2.合伙人总人数少于三人;3.合伙人会议作出终止或解散合伙的决议;4.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必须撤销;5.不可抗力事由。第三十二条因事务所决定终止或解散的,应由事务所主任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制作申请书,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撤销的,由事务所公告解散。第三十三条事务所终止或解散,由合伙人会议指定人员组成财产清算小组对财产进行清算。事务所财产在清算中的分配顺序如下:1.拨付清算费用;2.缴纳应缴税款;3.按事务所规定支付事务所工作人员(合伙人除外)有关费用;4.偿还事务所债务;5.合伙人分配事务所剩余财产。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23
合伙人之间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第三十五条本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的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协商同意并报上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报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伙人签字:篇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律所合伙人协议目录第一章释义第二章出资第三章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和程序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第五章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第六章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第七章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第八章合伙人的除名第九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第十章合伙人会议第十一章执行委员会第十二章合伙终止与清算第十三章合伙争议的解决第十四章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第十五章23
协议之签约人合伙人协议根据《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伙律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协议签约人就合伙组建和管理律所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伙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照执行的合伙行为规范。第一章释义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1.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1.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1.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1.23
4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1.5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1.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的一级合伙人。1.7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1.8执行委员会委员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具体负责事务所财务、行政、人事、业务管理等事项的一级合伙人。1.9本协议所称“绝对多数”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含本数);“一般多数”系指超过二分之一的人数(不含本数)。第二章出资第二条事务所初始出资为万元人民币,由创始合伙人以现金及资产等额投入,并于年月_日前足额一次性缴付。创始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创始合伙人的权益凭证。第三条23
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创始合伙人一致决定之。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一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第四条新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含创始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新加(转载于:wWW.xlTkWJ.Com小龙文档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出资协议)入的二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二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第五条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含创始合伙人)、二级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三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第三章合伙人加入合伙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为:6.1从事律师工作满五年;6.2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6.3具有较强的创收能力,并有能够承担相应成本的能力;6.4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执业道德;6.5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6.6无不良记录;6.7承诺接受本协议和事务所其他规章的内容和约束;6.23
8如有特殊专长、能力和成就者,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第七条合伙人加人合伙的程序为:7.1有至少两名一级合伙人的推荐;7.2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书面申请报告;7.3由合伙人会议所持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7.4按规定和要求足额缴付出资;7.5报主管部门备案;7.6在合伙人协议及有关文件上签字。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第八条一级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8.1对事务所的尚未分配的现金收人,按事务所《分配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所有权;8.2有在合伙人会议上的表决权;8.3有对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执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8.4有对事务所重大事宜提出召开临时或特别合伙人会议的建议权;8.5有对事务所的各项事务的知情权;8.6享有事务所规定的保险、休假及其他福利权利;8.7有申请退伙的权利;8.8享有事务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23
二级合伙人、三级合伙人均享有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的一级合伙人的各项权利,但其表决权分别为一级合伙人之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和一级合伙人之表决权的三分之一,且本协议第8.3条所规定的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执委会委员应从一级合伙人中产生。第十条事务所应当保障所有合伙人权利的实现,不得剥夺和妨碍每位合伙人的权利和权利的行使。合伙人在行使前条权利时,不得损害事务所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权益。第十一条合伙人应承担下列各项义务:11.1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其他各项规章和制度;11.2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11.3无条件地遵行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11.4积极开拓业务,努力提高创收水平,完成创收任务;11.5克己奉公,严于律己,精诚合作,团结互助,维护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11.6在事务所工作期间及退伙之后均应严守事务所的机密;11.7依法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11.8承担法律或事务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第十二条23
全体合伙人及非合伙律师必须以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客户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人账,统一支出,统一纳税。第十三条合伙人收取的律师费必须以的比例计入事务所共同台账,用于支付事务所的公共支出,主要为:(1)房租;(2)办公费用;(3)非合伙人律师及职员的基本工资;(4)集体福利基金;(5)税收及律师协会会费、注册费等,余额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财务分配方案分配。合伙人收取的律师费其余部分由参与办案的合伙人律师及助手依事务所分配制度进行分配、提成。第十四条合伙人参加盈余分配,采取工资预支,特殊支出事务所借款,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进行。工资预支的限额,由执委会根据该合伙人的实际情况每年决议一次。合伙人特殊支出需向事务所借款,需向执委会提出借款申请,由执委会根据其台账情况以决议方式批准。第十五条非合伙律师的创收额,计入负责该案件或项目的合伙律师的创收额内,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对事务所的公共债权,以事务所名义统一进行追偿。追偿后归事务所所有。第十七条对事务所之债务,先由责任人清偿;不足清偿时,由事务所清偿;事务所不足清偿时,再由合伙人分别按其应承担的份额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事务所和已承担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向责任人追偿。第十八条23
对事务所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形成的合同或侵权之债务,由事务所先行承担。是否向责任人追偿及追债限度,由执委会决定。相关热词搜索: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出资协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收入律师事务所初级合伙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