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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孝昌润生村镇银行”)的组建,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由龙江银行出资设立“孝昌润生村镇银行”,特签订本协议。第二条拟发起成立企业名称: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孝昌润生村镇银行”)地址:孝昌县花园镇中天大道祥瑞景城G5栋01—08号商铺第三条孝昌润生村镇银行系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具有独立的法人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并以企业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在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成立后成为本行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制定重大决策等权利,并以其入股金额为限对孝昌润生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孝昌润生村镇银行筹建方案一经核准,投资人即按认股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缴纳股金,同时按照筹备工作组要求及时履行有关法律手续。第二章经营宗旨第五条孝昌润生村镇银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服务“三农”7
、社区和中小企业及区域经济为经营方向,坚持审慎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第三章机构状况及业务范围第六条机构性质:企业法人机构名称: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住所: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中天大道祥瑞景城G5栋01—08号商铺。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是由企业法人及自然人自愿认购入股,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出资设立的依法独立行使企业法人权利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为辖内“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七条孝昌润生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第四章注册资本和股权构成第八条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人民币构成,其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出资人)一次性缴足。第九条龙江银行持股比例为100%,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0%。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孝昌润生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银监局审批。股东一次或累计转让股本超过股本总额5%的,应当事前报银监局审批。7
第十条孝昌润生村镇银行股权,在经营盈利、具备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第十一条孝昌润生村镇银行独资股东持有的股权经孝昌润生村镇银行股东会议同意,并按股金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第十二条孝昌润生村镇银行股权不可退股。第十三条孝昌润生村镇银行为龙江银行独资自愿出资设立,龙江银行出资比例为100%,股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第五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出资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决定筹建事项,对重大决策行使表决权;(二)参与制定孝昌润生村镇银行章程起草,制定其它筹建文件与内部管理制度;(三)在约定的时间内创立失败,扣除必要的创立成本后,在30个工作日内由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将投资款返还出资人;(四)享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出资人约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五条出资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出资人必须是在当地守信用、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税务和工商部门无不良记录的优质企业和自然人。若有隐瞒,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同时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所承诺认购的出资金额;(二)及时提供为办理孝昌润生村镇银行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资料,为孝昌润生7
村镇银行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三)对由于出资人的过失,致使孝昌润生村镇银行不能成立或使孝昌润生村镇银行利益受到损害的,该出资人应对孝昌润生村镇银行和其它出资人承当赔偿责任;因发起失败,发起费用按出资人认购承诺的股份比例分担。(四)出资人原则上不得向孝昌润生村镇银行申请贷款;(五)承担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出资人共同商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筹建工作小组职责第十六条出资人一致推举白玮等同志组成孝昌润生村镇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筹建申请人,并负责村镇银行的筹建事宜。第十七条筹建工作小组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出资人签署有关协议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二)就孝昌润生村镇银行设立的一切相关事宜负责向相关部门申报,请求批准;(三)筹建方案核准后,负责股金募集工作,并保证及时缴纳到指定帐户;(四)负责营业场所选址、签订租赁合同、设计和装修等事宜。(五)全部出资金额认缴完毕后15天内,提出“三会”方案,筹备孝昌润生村镇银行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向大会推荐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选;(六)依法履行的其它职责。7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协议经出资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本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须经独资出资人同意并采取书面形式。第十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出资人决定。第二十条筹建工作小组在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成立后自行终止。第二十一条孝昌润生村镇银行的最终出资人及出资金额以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交付金额为准。出资人签字(盖章)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工作组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7
出资人会议决议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会议于2011年10月21日在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县委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3人,实际到会3人,会议由白玮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及《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7]8号)法律、法规规定。经与会人员表决,通过如下决议:一、表决通过了《关于组建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行性报告》二、表决通过了《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工作方案》三、表决通过了《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拟推荐筹建工作组成员名单》,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四、表决通过了《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名单》五、表决通过了《入股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资格审查说明》六、表决通过了《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协议书》七、表决通过了《孝昌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董事、监事及董事长、监事提名办法》7
特此决议。出资人签字盖章: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