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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协议协议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屮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有限责任会计师事物所审批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守平等白愿和友好协商的原则,全体出资人订立本协议,组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第二章名称、地址和性质第二条事务所屮文名称:事务所英文名称:第三条事务所法定地址:事务月I邮政编码:第四条事务所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承扌H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如果因业务约定涉及诉讼,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由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承担,不足部分以事务所的资产承担。第三章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第六条事务所的宗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屮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和行业协会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第八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屮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五)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六)其他法定业务;第四章注册资本
第九条事务所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人民帀,由全体出资人共同投入。第十条出资人认缴的出资数额、比例和方式如下:出资人名单出资数额(力•兀)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第十一条岀资人应在批准同意成立事务所一个月内缴清出资额,并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第十二条出资人白投资ZU起两年内不得转让出资,在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抽I川出资额。第十三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木协议规定的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注册资本,同时将有关资料报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五章出资人第十四条事务所的出资人是事务所的所有者,按照出资比例厚有事务所章稈规定的权利,承担事务所章程规定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第十五条出资人在事务所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事务所承扌H民事责任;出资人从事超越授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出资人H行负责。第十六条出资人的权利是:(一)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出资人大会;(三)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四)对事务所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章稈的规定获得有关的信息;(七)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事务所出资人的义务是:(_)遵守事务所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交纳出资;(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资;(四)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新出资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屮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三)事务所章程、协议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新出资人加入时,如出资人大会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新岀资人出资额及权益性资木比例。新出资人具有同等的地位,依照木章稈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需对其加入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出资人退股,应提前6个月提出书面屮请,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岀资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事务所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四)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情形。除上述第(三)点所述情形外,丧失出资人资格者,由出资人大会决定处分其股东权益,退还出资人。第二十一条出资人有下列情形时,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出资人大会经代表3/4岀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被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三)所持事务所股东权益份额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四)因违反《屮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臥(五)因违反屮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徳,产生严重示果;(六)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的规章制度,给事务所带来严重示果;(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八)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情形。因上述原因丧失出资人资格,由出资人决定并处分其股东权益,价款归原出资人所有;若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萸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出资人因年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执业时,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出资人大会表决批准,可以退休。
出资人退休时,以退休月份为结算月份,退还其在事务所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由事务所a其退休月份起年内以现金平均分期支付。第六章解散和清算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营业期限届满;(二)出资人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第二十四条因有木章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15口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出资人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因有木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因有木章前条笫(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出资人、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纽•进行清算。因有木章前条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出资人、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管理委员会的职权立即停ll,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七条清算纟ft应当自成立Z日起10|_|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至少公告三次。第二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纽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丿二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三十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交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债务;(五)按出资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财产未按前款笫(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出资人。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三十二条清算结束示,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出资人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白出资人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LI起30LI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终止。第三十三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一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考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丿应当承扌I!赔偿责任。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木协议签署人必须严格履行木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擅H变更或解除。第三十五条木协议签署人违反木协议规定的义务,经出资人大会决定,可强制剥夺其出资人资格,给其他岀资人造成损失的,同时负有赔偿责任。第八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六条备方当事人在履行木合同过稈屮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木协议以屮文书写。第三十八条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木协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出资人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