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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协议书甲方(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住址:电话:乙方(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住址:电话:丙方(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住址:电话:为寻求合作发展,全体发起人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公司名称拟定为“临汾因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本公司最后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住所拟设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临浮路紫金花苑二号楼1单元1502室。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丙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图文设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运行与维护;办公设备的销售、维修;办公与电脑耗材;监控系统安装。第三条 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认缴期限为20年,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70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70%。其中,首期出资额缴纳人民币7万元。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5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5%。其中,首期出资额缴纳人民币1.5万元。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5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5%。其中,首期出资额缴纳人民币1.5万元。第四条 出资时间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各方将首期出资额足额缴纳,共同推举一人保管,公司成立后缴入公司账户。其余认缴资金待公司登记后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由股东会议确定缴纳的时间和金额,但每次缴纳均需按比例进行。第五条 出资证明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出具实缴资金证明,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六条 股权的转让 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十五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公司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白沂其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第八条 公司组织结构公司设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并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设立其他职位。执行董事与监事任期由公司章程。 第九条 各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6、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第十条 发起人的义务 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公司和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股东应承担的义务。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费用承担 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第十二条 股利分配 公司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公司发展积金后,如果有可供分配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可向股东分配红利。分配红利每年一次,
按照股东持有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三条 合营期限 1、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2、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协议,甲乙各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出资额的1%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其他方有权解除协议。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第十六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章程、《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各股东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各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3份,甲方、乙方、丙方各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签名)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丙方:(签名)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