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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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同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甲方:华能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乙方:阳光杰地投资有限公司鉴于:1、甲方为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于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其住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67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彦启;乙方为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其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6AB,法定代表人为王澎涛。2、甲方、乙方(以下合称“出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拟设立公司”或“公司”),并以该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建设并经营风电项目及相关业务。为规范公司的设立行为,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投资人约定的原则,特制订本协议,以资信守。第一章公司基本情况第一条拟设立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拟设立公司的名称暂定为:华能同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名称为准;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中心路第二西巷道一号。第二条拟设立公司经营宗旨第9页共9页 拟设立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开发清洁电力生产,满足黑龙江地方的电力需求,通过有效经营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得到较好的回报,增强公司在电力市场中的竞争力。第三条拟设立公司经营范围拟设立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风力发电、风力发电场的运营、规划、设计及风电咨询服务;风电设备设施检修、调试、运行、维护;电力物资供应。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为准。第四条拟建设风电项目公司拟投资建设风电项目的名称为:【】(以下称“风电项目”)。风电项目的建成规模为99MW(2×49.5MW),投资总额为人民币90000万元,项目资本金为投资总额的20%。投资总额与项目资本金之间的差额部分通过项目投资及银行贷款方式解决,若贷款银行要求担保,由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负责担保,各出资方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为上述融资贷款提供反担保。第二章注册资本及缴付第五条拟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8000万元。各方拟出资比例为:甲方占注册资本的70%,计人民币12600万元;乙方占注册资本的30%,计人民币5400万元。第六条出资缴付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且全体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9页共9页 对作为货币出资的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按比例分期同步缴足,具体如下:第一期出资比例为注册资本的20%,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缴足;第二期出资比例为注册资本的30%,于2009年6月20日前缴足;第三期出资比例为这册资本的50%,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展情况由各出资人协商确定资本金到位数额和时间。第三章验资和登记第七条验资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八条公司登记出资人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出资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前,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第四章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第九条组织形式1、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发起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所有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第9页共9页 第十条组织机构1、公司拟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2、公司拟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甲、乙双方各推荐2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1人,由甲方推荐,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甲方推荐,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3、公司拟设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甲、乙双方各推荐1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1人,由甲方推荐,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乙方推荐,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4、公司拟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总经理由甲方推荐,经董事会聘任产生;副总经理由甲、乙双方各推荐1人,经董事会聘任产生。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第五章出资人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出资人的权利1、依法取得由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成立后取得出资证明书;2、参与公司设立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和签署公司设立文件、指定代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参加公司成立大会等;3、参与制定并表决通过公司章程;4、依据本协议约定推荐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依法设立后,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7、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出资人的义务第9页共9页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公司设立活动;2、及时提供办理公司设立所需全部文件,为公司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3、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4、公司依法设立后,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5、【】方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公司及时取得风电项目核准文件和土地、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手续;6、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了解的有关公司、风电项目及其他出资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7、依据法律、法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六章出资人承诺和保证第十三条各发起人承诺和保证如下:1、本协议各方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作为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并有权签署本协议及相关文件;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向其他方详细提供各自有关的资料和文件;3、本协议各方作为公司的共同发起人,在缴纳出资或者交付抵作出资的资产后,除公司未按期登记设立外,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退股,也不得抽回其出资;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对公司的设立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其他发起人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第七章不可抗力第十四条“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一)战争、敌对行为或叛乱;(二)瘟疫或其他传染病;第9页共9页 (一)雷电、火灾、风暴、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二)罢工;(三)国家行为;(四)被相关法律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第十五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由权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及存续的足够证据;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其最大的努力消除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不利影响。第八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出资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按欠付金额的0.1%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七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给公司或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进行赔偿。第九章协议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十八条本协议经各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九条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出资人可以解除本协议:(一)在缴付出资前,另一方出资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缴付出资义务;第9页共9页 (二)其他出资人有违约行为,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一)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二)各出资人协议解除;(三)法律规定或出资人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十章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执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约束,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均根据中国法律裁定。第二十三条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其他第二十四条设立费用承担各方在公司正式注册登记前,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前期工作费用,经过各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后,转为公司注册资本或由成立后公司归还。因一方出资人原因导致公司最终未能完成注册登记,已发生的有关的前期工作费用,由责任方全部承担;非因任何一方出资人原因,导致公司最终未能完成注册登记,已发生的有关的前期工作费用,经过各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后,由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摊该费用。第二十五条权利义务转让第9页共9页 任何一方未征得协议其他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本协议以外的第三人,否则转让无效。第二十六条特别约定公司依法设立后,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下述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转让公司主营业务;2、转让公司重大资产;3、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引入新的投资人;4、修改公司章程;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6、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7、公司进行关联交易;8、确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二十七条通知和送达(一)除非一方发出地址更新书面通知,各方相互间的通知、文件和通讯往来均应以特快专递形式发送至下列通讯地址:甲方: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67号,邮政编码【】乙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6AB,邮政编码【】(二)所有通知和文件按本协议约定之通讯地址发出之日(以邮戳为准)起第5日视为送达日,但如实际收到日早于此时间的,则以实际收到日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第9页共9页 (本页无正文,为《华能同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签署页)出资人签字:甲方:乙方:签署时间:年月日第9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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