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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出资的协议范文篇一:出资协议书设立□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本协议于2008年月日在签署。协议各方:甲方:住所地:营业执照号码:乙方:住所地:营业执照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特签署本协议。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二、公司主要经营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三、公司股东为【】名法人和【】名自然人,分别为:股东一:【】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码:股东二:【】住所:身份证号码:【】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缴纳方式、时间(一)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甲方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万元,占注册资本【】%;乙方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万元,占注册资本【】%。(二)公司注册资本分以下四期缴纳:1、第一期出资:甲方缴纳【】万元;本期出资于2008年【】月【】日前足额缴纳完毕;2、第二期出资:甲方缴纳【】万元;本期出资于年月日前足额缴纳完毕;3、第三期出资:甲方缴纳【】万元;本期出资于年月日前足额缴纳完毕。(三)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按照分期缴纳的约定,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四)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
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五、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运营(一)公司设立董事会,由【】、【】、【】担任董事;【】负责公司的总体运作,【】负责公司的建设、生产及经营,【】负责公司的财务、融资及资金运作。(二)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担任;(三)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由公司成立后另行聘请经营管理人员。六、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资人的权利1、共同决定设立公司的重大事项;2、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3、当其他出资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4、在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出资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各方根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二)出资人的义务1、出资人确保投入公司的资产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公司的全部资产将归属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投入的资产将由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公司设立活动,任何出资人不得以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3、应及时提供为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4、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由于出资人的过失致使公司的利益收到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出资人承诺:将按公平及诚实信用、有价等偿的原则并以一般市场条件与公司签署相关的交易合同;6、出资人承诺:在公司成立后,将不利用股东地位转移利润或从事其他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构成与公司经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公司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近似的任何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在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各出资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承担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七、违约条款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任何一方因其自身的资格不符合法律及政策的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时,应及时退出,但应承担相应的费用。3、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退出的,须向公司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八、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全体股东同意共同委托(人名)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同意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十、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份。股东签章: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乙方:(签名)篇二:出资协议书中的法律问题出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出资方;(2)公司设立的有关情况;(3)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等法人
治理结构的设置情况;(6)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管理;(7)公司未能设立的情形及责任。下面将着重说明核心条款第(3)、(4)和(7)项。(%1)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在出资协议中,必须明确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广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新《公司法》第28和29条规定了出资的交付和评估事项,其中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
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新《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原《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企业除外〉,而新《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上限的规定,放宽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只规定了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二)发起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来讲,公司在成立以前,发起人仅具有准股东的身份,公司正式成立以后,发起人才能成为股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主要有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资产权益的权利、协商决定公司名称的权利、公司不能设立时收回出资的权利、对其他发起人的有害公司设立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等。其所负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出资和不得抽回出资。发起人的责任主要是出资责任,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出资违约责任是指发起人未按照协议出资时,应承担的继续缴纳出资和向已足额出资的发起人进行损害赔偿的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指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发起人对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以及其他已出资的发
起人对该发起人填补责任的连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只适用于公司发起人的特殊出资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人对全部公司资本的不足均负有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发起人,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求偿,也可以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这种责任是法律强制责任,不能通过发起人之间的约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新《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规定得很明确:''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3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做了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未能设立的情形和责任公司可能出现不能设立的情形,新《公司法》第95条规定了公司不能设立时或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在承担完上述责任后,可以收回其出资。篇三:出资协议书-合伙经营协议出资协议书为共谋发展,出资人经友好协商,拟共同出资成立某某(下简称公司),从事工程脚手架租赁及搭建业务。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资人各自权利与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出资人:。第二条公司注册地址:。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脚手架租赁、搭建(暂定)。第四条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公司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和承担公司的资产损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第五条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所有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六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某某担任,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任经理,主管公司的日常业务。某某任财务总监,主管公司的财务工作。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均由各出资人以现金的方式出资。各出资人的出资额及占公司股权的比例分别为:XXX万元,占公司股权的XX%;XXX万元,占公司股权的xx%;XXX万元,占公司股权的xx%;XXX万元,占公司股权的xx%。以上各出资人的出资额总和占公司股权的100%o第八条出资人应于公司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出资。若出资人延误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出资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其他出资人愿意补缴该出资额的,则相关出资人所占公司股权的比例应做相应的调整。第九条公司的股权可以有偿转让。当出资人之间转让时,转让双方经协商一致并报其他出资人知情即可;当转让给出资人之外的人时,需征得占公司股权75%(含转让者本
人)的出资人的同意方可实现,其余出资人无权干涉。第十条出资人确认并承诺:1、立协议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协议对协议各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2、各出资人对公司文件、资料、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3、协议各方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均应足额及时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协议各方保证各自投入公司的相关资产均为合法、独立、完整,依法享有所有权。4、出资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出资人承担。5、出资人和公司荣辱与共,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决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得失。6、当以上的出资总额不能满足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时,经全体出资人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公司可以增资扩股。7、严格遵守、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经营决策,对自己因违法违规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条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乐清市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其他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份,出资人各执一份,自签字后生效。第十四条本协议的签订地为乐清市北白象镇。立协议人(签章):签订时间:201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