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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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适用于国有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深圳仓储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斐,职务: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住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13号中国有色大厦7楼701、702室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职务:授权代表:住所(地址):鉴于:1、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深圳仓储运输公司是在深圳市合法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号:440301106445655;2、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注册号、企业类型等);3、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深圳市金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是1988年10月12日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号:440301103670301,从事出租汽车行业,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4%股份,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深圳仓储运输公司持有36%的股份;第11页共12页 4、根据,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转让标的企业)36%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产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上述标的产权。第一条释义1.1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1.2转让方: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深圳仓储运输公司1.3受让方:指1.4原股东:指1.5转让标的企业:指深圳市金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标的产权:转让方持有的(转让标的企业)36%的股份;1.6股权过户:指标的产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妥工商变更登记,过户至受让方名下;1.7评估基准日:指2015年9月30日;1.8期后:指年月日至标的产权过户之日。1.9其他需要释义的术语:本合同标题的使用仅为参考方便,不影响本合同的结构、内容及其含义或解释。第二条转让的标的2.1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标的产权。2.2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产权。第条股权转让方式第11页共12页 5.1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年月日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受让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受让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或: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年月日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个意向受让方,并于年月日以拍卖方式/或招投标、网络竞价、其他方式组织实施,由受让方依法作为买受人/或中标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第三条价格及支付3.1价格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以评估基准日评估净资产元为依据,确定标的产权转让价格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或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以评估基准日评估每股净资产元为依据,确定标的产权转让价格单价为每股人民币元(大写),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3.2支付方式:受让方以人民币货币资金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3.3支付时间及比例:转让价款应由受让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转入转让方指定监管账户;受让方应将前述转让价款汇入如下银行帐户:户名:开户银行:帐号:第11页共12页 3.4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受让方按上述方式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户名:开户银行:帐号:3.5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在收到受让方转让价款3日内,将款项划入转让方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深圳仓储运输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帐号:774457928004第四条声明、保证与承诺4.1转让方声明、保证与承诺4.1.1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产权。转让方具有转让标的产权的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1.2转让方合法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转让的标的产权,并对该产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和签署当时,转让方所转让的产权处于完整状态,其上没有设定质押权等任何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方追索,该产权所代表的相应权益的完整性及合法性未受任何形式的侵害。4.1.3第11页共12页 转让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将不会违背转让方已经签订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也不存在与转让方已经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4.1.4转让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业已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有关转让的必要审批手续,经签署后,本合同对转让方具有法律约束力。4.1.5转让方保证其向受让方交付的文件、资料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无重大遗漏及虚假。4.1.6转让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授权。4.1.7转让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积极协同受让方办理标的产权的过户手续,以促使本次转让顺利进行。4.1.8转让方保证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标的产权过户,因受让方让方原因无法过户除外。4.1.9转让方保证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声明与保证或者影响本合同效力的行为。4.1.10转让方自标的产权过户之日起,对转让标的企业不再享有出资人任何权利、承担出资人任何义务。4.1.11需要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其他事项。4.2受让方声明、保证与承诺4.2.1受让方是根据国法律,具有以自身名义受让标的产权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4.2.2第11页共12页 受让方无足以妨碍或影响本次转让的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及或有负债事项。4.2.3受让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且该等款项来源合法。4.2.4受让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经通过其内部合法的批准程序,没有违背受让方签订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也不存在与受让方已经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4.2.5受让方保证其向转让方交付的任何文件、资料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无重大遗漏及虚假。4.2.6受让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授权。4.2.7受让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协同转让方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自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鉴证书》之日起日内,办理标的产权的过户手续,以促使本次转让顺利进行。4.2.8受让方保证自标的产权过户之日起,承担出资人的全部责任;4.2.9受让方保证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声明与保证或者影响本合同效力的行为。4.2.10需要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其他事项。第五条转让标的企业的员工安置5.1鉴于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不再是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方按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员工安置方案,该方案已经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员工安置方案见附件一)。第11页共12页 第六条债权、债务处理6.1资产评估报告(见附件二)中已列明的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随同标的产权一并转让,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6.2资产评估报告中未列明的转让标的企业债权和债务、或有债权和债务及实物资产按以下原则承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受让方为转让标的企业经营者员工的,因转让标的企业未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资料造成上述遗漏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予以补偿。)第七条转让标的企业的相关事宜7.1转让方和受让方确认: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标的企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公司章程,对章程中关于股东名称,股东持股比例,转让方董事、监事人数,受让方董事、监事人数等内容作出修订。7.2在此次产权转让工作完成后,转让标的企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7.3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转让标的企业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转让标的企业推荐董事、监事。第八条期后安排8.1转让方对转让标的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发放补偿安置费、结清解除劳动合同前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工作有权进行指导和监督。8.2自年月第11页共12页 日至标的产权过户完毕之日,未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不得用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担保借款和进行重大资产(1000万元以上)交易,也不得用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通过与第三方合作方式变相融资,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8.3自年月日至标的产权过户完毕之日,受让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履行经营管理义务,保证转让标的企业正常经营。第九条转让税费的承担9.1因履行本合同及其他相关事宜所支出的税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审计费、合同鉴证费、标的产权过户费、律师费、印花税)的承担,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第11页共12页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1.3因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受让方不能合法受让标的产权,视为转让方违约,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转让方应按12.2条承担违约责任:(1)转让方转让所持有标的产权的行为未经合法的许可和授权。(2)标的产权所有权存在法律上的瑕疵。11.4受让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之规定支付转让款或未办理标的产权的过户手续,每延迟1日,须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延迟付款超过日,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任何一方都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2.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12.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遇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及战争等。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限制和条件第11页共12页 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应当中止,本合同可作相应变更:(1)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2)依法应当中止转让其他情形的。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应当终止,本合同应当解除:(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确认转让方对标的产权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转让书面通知的;(2)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转让情形的。13.3本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本合同及附件中有关清算、补偿、违约、索赔等条款的效力。1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无效:(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2)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受让资格的;(3)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出售价格的;(4)未经审批擅自转让的。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条件14.1本合同在以下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五条通知第11页共12页 15.1各方所发送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函件,应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件邮寄方式送达其他方。16.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视为送达;挂号信件邮寄自邮局出具邮递回执之日起经过7日视为送达。第十六条保密16.1合同一方对因本次标的产权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七条本合同的附件17.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一:员工安置方案附件二:资产评估报告其他附件17.2本合同生效后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17.3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17.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5本合同一式份,每方各执份,其余报有关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第11页共12页 让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受让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时间:年月日第11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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