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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甲方:北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代表人:职务电话:传真:加盟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营业执照号码:代表人:职务:电话:传真:第一章:加盟第一条:加盟内容甲方同意让乙方加盟,由乙方专门负责为甲方的。为方便乙方组织货源、洽商之便利,甲方将其使用的位于交由乙方使用。第二条:乙方加盟期间必须保证及时、保质保量供应甲方所需金枪鱼(具体质量标准、数量、价格另行协商),在保证甲方经营所需后,甲方允许乙方对外零售、批发金枪鱼以及经营其他项目。第二章:加盟期限第三条:本合同加盟期限为: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第18页共18页
第三章:加盟用房的使用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该单元用房期限同加盟期限。但乙方违反使用该单元的相关约定,甲方可以提前收回该单元。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该单元办公用房使用费。该单元的年使用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第六条:房屋使用费支付日期及延迟利息使用费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在整个加盟期内,除首三个月的使用费外,乙方应于使用费支付月前月的日前(如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使用费。逾期五天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使用费的0.5%支付滞纳金。第七条:首期使用费的支付乙方使用的该单元首三个月的使用费应在年月日前支付。第八条:定金/押金的数额及支付时间于签署本合同后,乙方须在支付首三个月使用费的同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使用费的定金/押金,(补充约定见附件一),以确保乙方遵守在本合同项下其必须遵守的一切条文规定,在整个加盟期内定金/押金由甲方保管,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定金/押金的利息。第九条:定金/押金的退还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其它权利的前提下,甲方须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后,在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将该单元返还于甲方且结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后的三十天内,把定金/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第十条:定金/押金的没收第18页共18页
加盟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免责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出加盟或使用该单元用房违反约定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定金/押金,定金/押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第四章: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第十一条: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乙方同意按照小区管理处规定的标准、方式交纳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取暖费、清洁费、停车场费等(附件一:管理处制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并保证遵守管理处制定的管理制度。目前由甲方向乙方代收管理费、水、电、取暖费四项费用。第十二条:管理费收取标准1、管理处现行收取管理费的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乙方每月应向管理处缴纳的管理费为(人民币)元;2、管理处有权依据实际开支要求,在年度制定管理费预算时确定下一年度的管理费标准及其它收费标准,以保证望京小区的管理素质;其评定的金额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唯该单元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一次调整的幅度须与望京小区其它的租户/业主所付的增减幅度相同,且管理处应在调整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第十三条:管理费支付日期管理费三个月支付一次,在整个加盟期内,除首三个月的管理费外,乙方应于支付管理费月前月(如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到期日须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前向甲方缴纳管理费。第十四条:首期管理费支付第18页共18页
乙方使用该单元首三个月的管理费应在年月日前支付。第十五条:其它费用的支付1、乙方应按照小区管理处制定的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交纳承租该单元期间应付的其它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停车场费、清洁费;以及由于乙方不遵守、或不履行管理规章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所引起的有关费用、损失或赔偿。乙方应在收到上述付费通知后五日内按照管理处规定的方式支付上述费用;2、除管理费外,甲方代收的其它费用,由甲方每月按照乙方使用该单元的独立记录所示的记录向乙方发出收费通知。第十六条:延迟利息倘乙方向甲方拖欠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等各项费用超过14天,在不影响甲方其它权利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支付日息0.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期自各项费用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乙方付清所有前述的费用的本金、滞纳金和其它相关的费用。第五章:维修与修繕第十七条:甲方的维修义务1、在使用该单元期间,甲方保证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单元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单元的影响;2、甲方对该单元的维修责任只限于该单元的结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第18页共18页
乙方须允许甲方在提前24小时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后,无论有否随同工匠或携带工具,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进入该单元视察该房屋的维修状态,盘点该单元内的附属物及进行必要的修繕及保养工程;4、遇到紧急事态时,若在营业时间内,甲方由乙方人员陪同进入该单元,但在非营业时间内或无法联络到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单元。并且甲方不需负任何责任及赔偿因进入该单元而产生的损坏。但事后甲方需将情况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第十八条:乙方的维修义务1、在使用该单元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2、在使用该单元期内,乙方必须保持该单元及其内部处在与原状一致(除自然损耗外)的可租用及良好状态。乙方并需遵照甲方的规定在加盟期内自费对该单元及其内部进行及时的维修保养、粉饰(惟其标准不高于恢复原状);3、除因甲方过失造成外,若该单元的窗户或玻璃破损、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更换该单元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或者乙方处自行负责修复至原状;4、倘乙方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修繕或工程,甲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有权进入该单元进行该等修繕或工程。乙方须承担所有因该等修繕或工程而引起的费用。第十九条:维修义务的约定第18页共18页
除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外,乙方另需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第二十条:因修繕责任引致损失的赔偿责任1、对由于下列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的事故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和/或管理处或任何其它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乙方须作出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1)该单元内的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或电线的故障或失修;2)该单元水管通道或厕所堵塞或损坏;3)火或烟雾在该单元内扩散;4)任何来源的水在该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泻;5)乙方对该楼宇任何公共地方造成破坏。2、乙方于本款项下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前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或/及管理处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第二十一条:通知义务的履行乙方须在该单元遭受到损毁,或任何人士在该单元受伤,或该单元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单元内的水管通道、煤气管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他设施出现损坏、破裂或缺陷时;立即以口头及书面通知甲方。第二十二条:甲方责任的豁免第18页共18页
甲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该单元外乙方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包装箱、纸盒、垃圾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甲方并不因此而须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责任。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开支或费用。第六章:装修与改建第二十三条:装修与改建的申请乙方倘对该单元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该单元进行的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其设计与图纸必须取得甲方或/有关部门的事先书面同意,并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因向政府部门的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四条:特别约定乙方倘对该单元消防喷淋系统或其它影响或可能影响该大厦主机电系统的工程进行任何修改/重做,需自费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乙方可自行聘用有资质的承建商负责进行其它装修、改建工程。乙方及其聘请的承建商必须遵守管理处制订的装修规则及其它由甲方或管理处制订的有关装修的规定和标准及其不时的修订。乙方明白并同意;在装修过程中,对于因乙方或其聘请之承建商的任何违反前述规定和标准及其修订的行为,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第二十五条:装修期间的保险乙方应保证对该单元进行该等装修工程前自费为该单元就其各种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要求见附件二。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1、在使用该单元第18页共18页
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乙方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不时的要求修改其装修。若因此影响相邻单元的其它承租人;乙方应独自负责修复对相邻单元造成的任何损坏并独自成承担由此而引走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相邻单元承租人的合理补偿。同时,甲方并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但若因此而使甲方权益遭受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2、在使用该单元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单元相邻单元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或管理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及配合,以符合该整改要求。若届时乙方因此遭受非乙方自身引起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自行与相邻单元的承租人进行协商。乙方不得以尚未与相邻单元的承租人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拒绝或延迟提供上述协助或配合,且乙方因此而遭受之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自行与相邻单元的承租人解决,甲方不必为此而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要求。第二十七条:乙方的保证乙方保证该等装修工程不得影响该楼宇内其它租客/业主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七章:该单元返回时的状态:第二十八条:返还时间及状态1、乙方须在加盟期结束或提前结束或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前收回该单元的当日内,把该单元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按本合同规定,与原状一致或甲方书面认可的可使用及良好的使用状态下(现状)交还甲方(加盟期内该等设施的自然损耗除外)。同时,须将通向该单元各部分的钥匙交还甲方;2、第18页共18页
若乙方未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状态将该单元返还于甲方,甲方有权自行对该单元作出合理的修繕;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开支及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把该等开支及费用视作债项,向乙方追讨。第二十九条:延期返还的违约责任若乙方未按二十八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单元返还于甲方,则乙方应甲方支付月使用费三倍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三十条:拆除、改建或增设的设备、设施在返还时的特别约定对于甲方按照提供的仅供乙方使用的设备、设施,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对上述设备、设施进行拆除、改建或增设;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终止时,乙方要自费自行将拆除、改建或增设的部分的设备、设施恢复至单元提供给乙方时的状况,甲方亦可以按照现状收回而无须另做补偿;若乙方未获甲方书面同意而拆除、改建或增设设备、设施,甲方有权将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亦可要求乙方限期将其恢复原状。第八章:毁损第三十一条:毁损责任的免除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甲方的原因造成该单元全部或其主要部分受到破坏、损毁,致使其不适宜使用或占有,该单元在该等破坏,损毁发生后三个月内尚未得到重修重建,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在前述情形下,甲方没有义务对该单元进行重修或重建。乙方可以该单元遭受该等破坏、损毁的次日起停止或按该单元受破坏损毁的程度相应减少支付使用费;2、第18页共18页
在不影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就由于上述条款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前的任何索赔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之条款的权利继续有效的前提下,及在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要求支付该单元遭受上述破坏或损毁前的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的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按照本条规定发予的书面通知后,本合同将于对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第九章:解除本合同的条件第三十二条:解除合同的免责情况甲乙双方同意在加盟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单元房屋的使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该单元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2、该单元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第三十三条:甲方的违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月使用费三倍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能抵偿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单元,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2)甲方交付的该单元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使用目的;或甲方交付的该单元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第三十四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在不影响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下列任何事件之一发生后的任何时间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合法地提前收回该单元或其任何部份: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在必须支付使用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的日期后的14天内支付该使用费第18页共18页
、管理费、其他费用,无论甲方有否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催付;1)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中乙方必须遵守或履行的其它规定;2)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经甲方同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例外);3)任何人士向法庭申请对乙方进行清算且法庭受理该等申请;4)该单元内乙方的任何财物因法庭强制执行其判决而被查封;5)乙方中断、停止其业务;6)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该单元用途,致使该单元损坏的;7)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单元主体结构损坏的;8)乙方擅自转租该单元、转让该单元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单元的;2、若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除必须向甲方支付其实际使用该单元期间根据本合同应付而未付的一切款项外,则甲方还有权没收乙方全部定金/押金,及要求乙方向甲方补偿相当于该单元三个月使用费的可预期利益。第十章:保险第三十五条:约定保险1、乙方必须在加盟期间自费为该单元就其各种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要求如附件二;2、乙方不得作出任何行为导致该单元或其任何部份的火险或其他保险(包括第三者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作出,或容许他人作出任何行为致使该等保金增加;第18页共18页
3、倘该等保险的保金因乙方作出的任何行为而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的前提下,向乙方追付因此而增加的保金。第十一章:责任的免除第三十六条:甲方的免除乙方在此声明,除非下列任何情形是因甲方的过失直接引起的,甲方在下列任何情形下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1、该单元如因电力、自来水、煤气、电话等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或任何其他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他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而对乙方及任何其他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2、倘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的过错,该单元的水(若有)、电、煤气(若有)供应或空气调节服务停止供应,甲方不必为此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减免乙方任何使用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该单元或其内之财物负责。第十二章:甲、乙方的权利及义务第三十七条:甲方的权利:1、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要求或收取滞纳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包括收回该单元的权利);2、甲方接受乙方的使用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规定而须负之责任的权利;3、第18页共18页
甲方一次或数次原谅乙方违反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不得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持续、日后的违约行为的依据,或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行使追究乙方任何持续、日后的违约行为的权利和补救。甲方作出或没有作出任何事项均不得构成甲方向乙方的违约行为追究的放弃,除非甲方以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对乙方的追究;4、甲方有权同该单元未来的任何租客或有关人士在加盟期结束或提前结束前三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视察该单元。5、甲方及小区管理处保留可不时制订,引进或修改、采用、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该单元必要的一切管理规章制度的权利。6、甲方以加盟店的形式,提供乙方使用友恩爱美食城的店面与营业执照以及设备,如乙方违反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按规定对乙方作出相应处理并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加盟合同。7、乙方不得擅自利用甲方的营业执照或名义做一些违法、有损甲方利益的负面宣传广告等行为,如有,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通过法律有关部门给予解决和经济赔偿。8、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经营出现亏损和债务,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乙方的所有债务费用。如乙方对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按实际损失及甲方为追讨该损失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第三十八条:甲方的义务1、于加盟期内,甲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所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就该单元加盟而须甲方支付的税项;2、第18页共18页
于加盟期内,甲方应保持该单元所属楼宇的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包括屋顶、主要结构、墙壁、主水管通道、主电缆电线等)处于清洁、良好的使用状态。第十三章:乙方的权利及义务第三十九条:乙方的权利在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交纳使用费及遵守及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加盟期内享用该单元,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第四十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严格遵守该大厦一切规章管理制度。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作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2、于加盟期内,除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变更其名称或委任授权人致使被授权人获得使用或占用该单元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3、乙方应促使其继承人、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及顾客(下统称‘该等人士’)遵守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遵守或履行的全部条款。因该等人士的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给甲方或任何等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且在该单元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乙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话可证(如有规定),乙方取得执照后,应在本合同加盟人处补盖印章。乙方必须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加盟期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乙方必须确保在该单元的经营活动不违反相应法律、行政法律及规章等国家政府之规定,否则,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第18页共18页
乙方应将其营业执照悬挂在该单元明显处;5、在加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其必须向甲方支付的使用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述的加盟登记手续,及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所需的一切文件,签署所有必需的文件,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第十四章:对乙方违约行为的处理第四十一条: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处罚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行使其他权利(包括上述提前收回该单元并终止合同的权利)的前提下,在加盟期内:1、若乙方在加盟期内中断、停止其经营,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使用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外,如乙方中断、停止其经营系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政府原因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即向甲方提供令甲方满意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则乙方可能免除依照本条应付使用费;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付款责任,甲方经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切断该单元水、电供应或其他服务或者采取合法的其他措施、行动,直到乙方前述的违约行为得到改正,但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所有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包括重新接驳水电供应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乙方须履行的任何规定,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届时将该单元内任何物品搬离该单元直至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征得甲方同意为止;第18页共18页
4、若本合同终止或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或甲方的要求向甲方返还该单元,则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权进入该单元并对该单元的的物品做如下处理后,将该单元收回或租于其它租户:(1)该单元内乙方遗留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或移动后价值受损的添附物归甲方所有,甲方可自行进行处置;(2)对于该单元内乙方遗留的其它物品及货品,甲方可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将该等物品及货品搬离该单元并按照合理的方式予以储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搬运费及仓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保留其于本合同项下没收定金/押金的权利的同时,可将前述费用作为乙方的债务向乙方追偿;(3)如自该等物品及货品被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的两个月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提取的要求或拒绝/未能向甲方支付前述费用,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等物品及货品后保留其于本合同项下没收定金/押金的权得的同时,可将前述费用作为乙方的债务向乙方追偿。第十五章:其他第四十二条:税、费的负担本合同有关的印花税、登记费用由乙方负担,其他有关费用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分摊或各自负担。若乙方要求公证本合同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明确知道: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取得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而出具相关证明。第18页共18页
第四十四条:通知按照本合同向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或通告,加以挂号邮件的方式寄往一方下列地址或方以挂号邮件方式通知对方更改的地址,在寄出三个工作天后,将被视为己送达收件人;如一方以面交方式送达该等文件或通知,于收件人或其授权人、继承人、雇员、代理人签字接收之日视为己送达收件人。于对方接到一方发出的变更其地址的通知之前,该方地址仍以先前地址为准。甲方地址:北京朝阳区收件人:北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地址:收件人:第四十五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时即生效。第四十六条:补充协议的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可向该单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合同文本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甲乙双方各持。第18页共18页
甲方:北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加盟人:(盖章):(盖章):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职务: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第18页共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