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平台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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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参考格式)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  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为XX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意在为核心创业团队提供分担创业风险、同时享受创业收益的通道。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投资持有XX公司股权。  第XX条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  XX、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  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  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共同签订:  (1)普通合伙人【GP】:  (2)本协议附件所列的“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意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称“合伙企业”),为此,各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1.1设立  各方同意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1.2名称合伙企业  1.2.1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1.2.2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1.3主要经营场所  1.3.1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在。   1.3.2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  营场所或增加新的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注册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1.4目的  1.4.1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从事合伙企业经营,为合伙人获取投资回报。  1.5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上经营范围最终  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1.6期限  合伙企业的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准)起至第10个周年届满之日止,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1.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1.7.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7.2责任的限制  (1)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资资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2)除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1.7.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2.1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仅接纳一个普通合伙人,其身份证号、住所如附件所示。  2.2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如附件所示。  2.3认缴出资合伙人及其出资  2.3.1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附件所示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及有限合  伙人认缴出资额之和。  2.3.2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附件所示。  2.3.3普通合伙人可按照第5.1条约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  资。  2.3.4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接纳现有合伙人增加认缴合伙  企业出资或减少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2.4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  2.4.1所有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2.4.2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于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上要求的出资  日和收款账户按照缴付出资通知上要求的方式缴清。   第三条  3.1费用费用  3.1.1合伙企业的费用种类  (1)合伙企业开办费、清算费和日常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注册登记费、清算费等;合伙企业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通知费用、合伙企业的租金、水、电、物业费用等。  (2)合伙企业交易相关费用:指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经营交易和其他交易时,因交易衍生的与交易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交易税费、其他交易税费、手续费等。  (3)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  3.1.2合伙企业费用支付原则和比例  (1)合伙企业的开办费、清算费和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由合伙企业支付。  (2)合伙企业交易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由合伙企业支付。  (3)合伙企业最迟在每年度第一季度末按5000元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用。  3.1.3合伙企业的费用可以从各合伙人缴纳的投资本金、合伙企业的收益中提  取支付。  第四条  4.1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事务的执行  4.1.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士当  然担任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   4.1.2执行事务合伙人选择程序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  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1.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或更换其委派的代  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委派代表时应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4.2执行合伙事务  4.2.1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  (1)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  排他性的权力,并可对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及合伙人另行约定的普通  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  伙人的同意;  (2)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合伙人之间的约定,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  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3)应履行《合伙企业法》(无论是否为合伙企业利益)规定的普通合伙  人应履行的职责,各方在此确认普通合伙人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   行该等职责;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有限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  监督。  4.2.2第4.2.1条项下普通合伙人独占及排他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  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  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选聘合伙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7)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8)处分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  产权利;  (9)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0)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   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  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  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  行动;  (13)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4.2.3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  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按照第10.2条修改或修订本协议的相关文件。  (2)使合伙企业主体资格存续、能够继续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行动并符  合相关监管规定的登记、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符合本  协议约定之变更事项的企业登记、备案文件。  上述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  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   住所、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合伙  期限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登记、备案事项的变更;上述企  资确认书、变更决定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的委派书及其他登记、备案文件。  (3)有关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事项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入伙协议、退伙协议、合伙权益转让协议、增加  或减少认缴出资协议。  (4)当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约定  及《合伙企业法》的要求解散和终止的相关文件。  4.3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  合伙协议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各合伙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本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  伙人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以《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  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条住所:**市江宁开发区正方中路199号11栋6楼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规范本企业合法运行,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  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制定本协议。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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